• 被競爭對手惡意打差評,深圳一餐飲店獲賠2萬元

    被競爭對手惡意打差評,深圳一餐飲店獲賠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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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一起合伙經營糖水店的兩伙伴,因種種原因散伙自立門戶。一方卻遭遇惡意差評,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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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糖水鋪遭多個外地客戶差評

    老板懷疑是前合伙人搞的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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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勇與阿東曾合伙經營兮甜糖水鋪(化名),后因種種原因兩人散伙。阿勇在兮甜糖水鋪不遠處開了一家每日甜糖水鋪(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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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開始,阿勇經營的糖水鋪收到越來越多外賣客戶的差評,其中一單差評引起他的注意,因為這單差評的顧客是他曾經的合作伙伴阿東的親哥哥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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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勇聯系該外賣單騎手,得知阿西根本沒有領取外賣。既然沒有領取外賣又怎么知道食物變味還有蒼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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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勇越想越不對勁,聯想到近期店鋪遭到多個外地電話號碼的客戶差評這一情況,阿勇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阿西侵害每日甜糖水鋪的名譽,要求對方承擔公證費1600元,并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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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競爭對手惡意打差評,深圳一餐飲店獲賠2萬元

    前合伙人哥哥惡意差評

    被判賠經濟損失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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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了每日甜糖水鋪訴稱的侵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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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作為被告的阿西無法證明其收到的食物是“燒仙草變味,里有蒼蠅”,還辯稱因每日甜糖水鋪濫用訴權,十分影響其本人的家庭生活。對于阿西的答辯,法院未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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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阿西出于惡性競爭,故意損壞他人名譽,惡意差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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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西的惡意評價,已造成阿勇經營的每日甜糖水鋪的名譽毀損,使潛在的消費者產生負面印象,該損失包括因惡意差評導致的潛在顧客可能減少的營業損失、維權花費大量時間精力的誤工損失、聘請律師支付費用的損失、取證的公證費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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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西的故意詆毀行為應受懲處,依法判決阿西應向每日甜糖水鋪賠償公證費1600元和經濟損失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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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創文章,作者:職業餐飲網,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kmwhg.com/281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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