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企業的發展,從初創期到成熟階段,隨著企業股權融資、股權激勵等資本運作后,創始人股東的股權會被逐漸稀釋得越來越少,慢慢的創始人會因為股權比重的不斷減少進而喪失控制權。于是,創始人如何持續掌握公司控制權,防范公司脫離控制,便成了每個企業家最為所關心的問題。
今天,我們也來聊聊這個話題,通過如今國內兩大巨頭——阿里、華為——的事例,跟各位餐飲老板談談創始人該如何掌權。
* 文章轉自餐股
眾所周知,馬云持股7%卻能控制阿里巴巴,任正非持股僅1%卻能控制華為,他們是如何做到的呢?只是因為個人魅力嗎?其實最為關鍵的,是公司股權制度的設計。
股權制度設計能否合理合法,因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因國家政策的不同而不同,對于公司是否上市,在國內還是國外上市,都會有不同的設計方式,絕對不可同日而語。
我國《公司法》明確了對股份公司采取的是同股同權制度。《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26條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但同時,《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43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可以看出,在股東的基本權利方面,《公司法》主要體現為對股份公司的強制性和法定性規定,而對有限公司的股東則賦予更多的任意性、自治性權利。也就是說,對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憲法,是股東意志的載體,也是股東意思自治的集中體現。
接下來,我們先看看阿里華為的做法,再來細講公司要怎么做好股權制度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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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或協議約定
對于非上市公司,最簡單粗暴的方法就是將創始人持續掌權不受股權比率影響的規定直接寫入章程,比如:創始人A無論其占股比率如何,始終對公司具有絕對控制權。此法雖然有點極端專政,卻也合法合規。
而對于計劃國內上市的企業,由于同股同權的原則,這種方法就行不通了,此時可以通過與其他股東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或者《表決權委托協議》來實現。
比如與其他股東協商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約定“各方在股東大會中行使共同提案、投票表決等職權時保持一致,若各方內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應按照創始人A的意向進行表決”;也可以與其他股東協商簽訂《表決權委托協議》,約定“股東B將其名下所持公司股權除分紅權、涉及委托人所持股權的處分事宜之外的其他權利不可撤銷地授予創始人A行使”,從而保證創始人始終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
《一致行動人協議》和《表決權委托協議》都是我國法律法規認可的。《公司法》第216條第(三)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83條的規定:“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所以,只要能與其他股東協商簽署以上協議,此舉也是保證創始人持續掌權的合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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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塔持股結構
另外一種方法,是利用持股平臺,通過金字塔持股結構來實現。舉個例子:
(金字塔持股結構案例)
通過金字塔持股結構控制目標公司,能夠取得以下效果:
首先,可以實現杠桿的放大。當實際控制人有非常多個鏈條來控制其他企業的時候,就可以通過最初的少量資金控制更多的財富,因為每一層都可以引入其他投資者,理論上,實際控制人只要在每一層保持相對控制,就可以控制整個鏈條,而鏈條的層級越多,杠桿的倍數越大。
其次,通過金字塔結構的控制關系,雖然實際控制人最終出資的數量是非常有限的,但是通過在每一條鏈上都出現控制權和現金流量權的分離,它卻能牢牢地控制著整個企業集團,簡單的說,即使就是控制權只有51%,但對現金流的控制卻是100%。
另外,通過多層次的金字塔結構,實際控制人還可以隱藏很多信息。比如如果目標公司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直接持股的話,就需要披露很多信息,但假如通過多層鏈條來控制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很可能就隱藏在幕后。
最后,如上面粗糙的例子所言,金字塔結構也可以隔離一定的風險,通過金字塔結構達到某些特定用途,比如IPO主體,比如避稅等等。
5 通過結構設置獲取更多利益
除了獲取公司控制權外,實際控制人還可以利用這種結構來奪取底層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
舉個例子,如前文所示的股權結構中,假設甲公司當年實現了1000萬元凈利潤,若完全按照股權比例來分紅,創始人A可以分到1000×70%×63%=441萬元;A可能會覺得別的股東沒有自己辛苦,卻照樣分紅而心里不平衡,于是他可以通過關聯交易等各種方式將甲公司的利潤轉移到乙合伙企業,然后再按乙合伙企業的股權比例來分紅。轉移的越多,A實際能獲得的分紅就越多,甲公司其他股東被剝奪的利益就越多。
也許有人說,何必這么麻煩,像阿里巴巴馬云是通過控制合伙人從而控制董事會繼而掌握控制權的,按照這個邏輯,創始人只要控制了董事會不就可以控制公司了嗎?
這種做法在國外行得通,但是國內絕對不行!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權力屬于同股同權,股權比率說了算。股權占比66.67%以上的屬于絕對控股,即使董事會成員都跟你鬧不和,你一樣可以主宰公司決策;股權占比51%以上的屬于相對控股,因為在某些決策上需要全體股東2/3以上投票權通過;占比34%的股東屬于安全控股權,僅享有控股股東一票否決權的權力而已。但是一票否決并不代表一票裁決,某些決策上,其他股東一致不同意,只有一個人同意的話同樣不能執行。
小結
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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