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二三里資訊
遼寧沈陽,一顧客就餐時覺得服務差,于是在平臺上給了差評,沒想到飯店把顧客告上了法院,要求顧客賠償營業額損失20000元。
這是怎么回事兒?
2020年7月,沈陽法院審理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但法院駁回了飯店的上訴。
據顧客李某稱,2019年7月23日,她在沈陽市于洪區某火鍋店用餐。吃完飯以后,她喊服務員打包,但沒有服務員理會。
李某就站起來去找服務員,結果在樓梯口處滑倒摔傷。
李某認為,這家火鍋店服務態度差、存在安全隱患,且自己受傷后,火鍋店老板還回避責任,所以在大眾點評上對該火鍋店做出了負面評價。
火鍋店老板表示,李某在網上所述服務態度不好、沒有安全標志,對該店造成了很壞的影響,致使飯店營業額急劇下降。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要求李某賠償營業額損失20000元。
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本案被告在大眾點評網上,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對原告家火鍋店的服務態度予以點評,其行為并無不當之處,且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該評論與其火鍋店的營業額“急劇下降”存在因果關系,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火鍋店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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