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在餐廳滑倒,一年后將餐廳告上法庭,餐廳被判賠4.4萬

    服務員拖地后未放警示牌,一名就餐的老人因地面濕滑摔傷。

    飯店當時賠償了各項治療費用5814.79元及鑒定費2530元。一年后,老人一家又將餐廳告上法庭,法院判決餐廳賠償4.4萬元。

    來源:華商晨報

    老人因地面濕滑摔成十級傷殘

    2016年3月,楊某帶孫子在沈陽市大東區一家飯店就餐。

    飯店服務員拖地后未將警示牌放在該處,因地面濕滑造成楊某摔倒。

    事發后,楊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

    楊士紅支付急救費、檢查費、治療費等共計5814.79元。

    后經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2016年3月影像學所見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為新鮮骨折,楊某支付鑒定費2530元。

    2017年,楊某將飯店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5819.79元、交通費1000元、護理費9000元,并申請傷殘等級鑒定,依據鑒定結果確定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楊某稱,她不存在舊傷,當時飯店地面的水非常多,即使注意到也難免不摔倒。

    門口確實放了牌子,但當時工作人員一只手拖地,另一只手拎著牌子,所以警示牌沒有起到警示作用,飯店應承擔賠償責任。

    飯店稱老人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飯店辯稱,當天在發生事故的門前已經做出了提示,但楊某視而不見才造成了這樣的后果。

    當時楊某并未住院,說明其傷情不重,時隔一年突然就傷情加重并起訴,可以說明問題。

    楊某被傷害是在挪開警示牌的情況下,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楊某作為成年人,對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應當有所預見,飯店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楊某在飯店用餐,飯店有義務保障楊某的人身安全,但飯店門口濕滑致使楊某滑倒摔傷骨折,應對楊某的身體傷害承擔責任。

    飯店辯稱其在該處放置警示牌,但飯店提供的錄像證據沒有顯示服務員在拖地后將警示牌放在該處,而且其后的錄像顯示楊某摔倒處也沒有警示牌,所以飯店未舉證證明其盡到警示義務,飯店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所以對飯店辯稱的盡到警示義務不予支持。

    楊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未盡到注意義務,所以楊某在此事件中亦存在一定過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所以酌定由楊某自行承擔30%責任。

    鑒定結論中明確闡明楊某的骨折為新鮮骨折,且飯店未舉證證明楊某存在陳舊傷,飯店也未舉證證明楊某治療不當造成傷殘等級評定的錯誤。

    法院一審判飯店賠償楊某醫藥費(包括急救費、復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4萬余元。

    2017年7月,飯店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二審結果,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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