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伙交了2.98萬元的加盟費后想解約 你猜法院怎么判

    江寧小伙華亮(化名)看著身邊人創業的創業、賺錢的賺錢,也坐不住了。幾經搜索,找到了一家“轉讓品牌、加盟培訓”的奶茶品牌店。

    不過遺憾的是,交完2.98萬元加盟費后,卻因找不到合適開店的位置,讓這場合作最后變成了訴訟。

    近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這起商業特許經營糾紛案件。最終判決,雙方解除合同,被告公司退還2.98萬元的加盟費。

    1

    要開奶茶店,

    小伙折騰半年沒找到店面

    去年3月,華亮跟一家餐飲管理企業簽下某品牌奶茶店特許經營合同。

    合同約定,支付2.98萬元的標準店投資費用和每年2000元的管理費后,華亮可以在棲霞區范圍內尋找店面并使用奶茶店的品牌進行經營。

    在華亮經營的過程中,餐飲公司除了提供企業標識及經營管理規范外,還將幫助華亮進行從業人員培訓、提供長期運營指導、咨詢及技術支持服務等。

    簽完合同,付掉2.98萬元,但因為缺乏前期的市場調查,華亮并不是很清楚如何尋找店面。

    公司此后雖然提供過幾個選擇,但地域范圍都不對。“我們的合同里說的是在棲霞區經營,他給我找來鼓樓、玄武的店面,這根本不對!”

    華亮說,在艱難尋找店鋪地址的過程中,他對這家公司越來越不信任,到了下半年,他直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款。

    雙方溝通無果后,華亮今年年初至南京鐵路法院起訴,提出解除合同、退款并賠償三成違約金共計3.8萬余元的要求。

    2

    加盟方擁有“冷靜期”

    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今年2月、3月,該案兩次開庭,庭審中,華亮大倒委屈,稱自己這大半年來開店第一步都沒邁出去,自然沒有參加公司培訓、享受公司特許權益等內容。

    不過,被告公司則辯稱,已經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而且沒有任何違約行為,請求法院駁回華亮訴請。

    不久前,南京鐵路法院對華亮的案件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華亮擁有“冷靜期”,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不過,由于華亮并未提供證據證實自己存在損失及違約金主張依據,他要求三成違約金的訴請并未獲得法院支持。

    鐵路法院最終判決,雙方合同解除,被告公司需返還2.98萬元給華亮。

    3

    加盟勿盲目,

    細查“兩店一年”

    針對特許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被特許人給予了較為充分的保護。如第7條明確要求,特許人從事特許

    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這一規定后被稱作“兩店一年”,是對特許人經營資質的最基本要求,也體現了對被特許人的保護。

    法官提醒,當市民考慮進行特許經營時,開店前一定要進行相關市場調查。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當事人并不十分清楚

    如何開店運營,錯誤認為特許經營屬于“省錢又好用”、“穩賺不賠”的商業模式,反而忽視了經營本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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