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餐飲時報》報道:省高院解讀新消法規定– 娛樂場所不同于餐飲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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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明確表態,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等屬于“霸王條款”,那么,該表態是否適用于娛樂場所?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長施家蓉針對新消法中的類似規定進行了解讀。

    省高院解讀新消法規定:

    娛樂場所不同于餐飲行業

    解讀一:霸王條款

    娛樂場所不同于餐飲行業

    施家蓉表示,娛樂場所的經營習慣畢竟不同于餐飲行業,其收入來源更需要依靠酒水的銷售,如果允許顧客自帶酒水,商家就會提高服務價格轉嫁成本;對于“包間設置最低消費”,由于娛樂場所本身多只能在包間內消費,其裝修等成本也相對較高,收取包間費或設置最低消費有其合理性。

    此外,對于個別商家認為,允許顧客自帶酒水但收取開瓶費,不屬于“禁止自帶酒水”,收包間費不是“設置最低消費”,施家蓉表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此前認為“禁止自帶酒水”等屬于“霸王條款”,都是考慮了這些情況,都屬于加重消費者負擔的不公平行為。更明確的規定,可能需要與相關娛樂協會一同制定。

    解讀二:舉證責任倒置

    商家舉證要注意適用范圍

    新消法第23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施家蓉表示,“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證據規則。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此次《消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上述“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只適用于“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的情況,如果6個月之后才發現,就不是舉證倒置了,因為時間久了,很難認定瑕疵是如何產生的。

    解讀三:公益訴訟

    哪種侵權行為適用?

    施家蓉解讀稱,新消法第37條規定,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應履行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益性職責。

    然而,對于何種侵犯消費者權利的行為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新法并未明確規定。對此,應認為僅限于侵犯不特定消費者的行為,比如此前消費者質疑購票強制搭售保險,于是提起訴訟,后來在相關部門介入后,清理了該種行為。今后,類似行為都可由消協提起公益訴訟,具體標準還可以參考環境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

    解讀四:官司成本

    可否索賠尚無法律明確規定

    消費者權利之所以容易受到侵犯,與消費者維權成本高、維權收低有直接關系,除了獲得補償性賠償、商家存在欺詐情形獲得懲罰性賠償外,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比如打官司的誤工損失、交通費和律師費等,商家是否應予賠償,施家蓉表示,目前,法律對此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具體如何處理,可能需要辦案法官自由裁量。

    解讀五:醫療行為

    除醫療美容外不宜認定為消費

    消法規定,為生活消費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為消費者,那么醫療行為能否認定為“消費”?施家蓉對此認為,醫療行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而且醫院也不能拒絕病人接受治療,兩者不是一種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應該很難認定醫療行為屬于“消費”;但是,如果是醫療美容,具有明顯的經營性質,可以認定為“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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