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團被曝設壟斷式霸王條款 回應:正核查

    近日,江蘇淮安多名商家負責人向澎湃新聞反映稱,該地區的美團外賣平臺有設置壟斷合同條款的嫌疑,“業務員威脅我們說,跟美團簽約的同時不準入駐其他外賣平臺,否則就要被下線。”

    和美團簽訂的外賣服務合同。本文圖片均由淮安當地商家提供。

    更有商家反映,其所在的店鋪已經因為與其他外賣平臺簽約而被“置休”。

    針對上述事件,美團外賣向澎湃新聞提供的官方說明稱,該公司內部并沒有設定關于商家簽署“獨家”協議的業績考核指標,目前正針對淮安市場進行核查,并與涉及的商戶積極溝通處理。

    有法律界人士對澎湃新聞表示,上述商家反映的美團外賣的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美團被指不準與其他外賣平臺合作

    陳女士在江蘇淮安經營著一家冒菜店,2015年底開始與美團外賣簽約,達成外賣配送合作協議。雙方合作順利,截至目前,美團外賣給她帶來的營業額已經占到店鋪總營業額的80%。

    但去年11月份開始,雙方起了摩擦。

    陳女士告訴澎湃新聞,當時另一家外賣平臺“餓了么”找到她表示合作意向,抱著多一個銷售渠道的想法,陳女士答應入駐。不過,此舉遭到美團外賣的反對。

    “他們業務員找到我,說讓我們不要做(餓了么),不然就讓我下線。說我們(與美團外賣)簽的是獨家協議。”陳女士覺得,這是一種威脅。

    所謂的“獨家協議”,據多位淮安當地商家向澎湃新聞提供的照片,其指的是與美團外賣簽訂的合同中的一項補充約定。合同顯示,該條約是非必填項,如入駐商戶同意該項而后違反約定,應返還美團給予商戶的服務費優惠,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同在淮安經營冒菜店的張先生對澎湃新聞表示,如不簽“獨家協議”,美團外賣就會“漲點”,“正常營業額扣點18個點,不簽好像是20多個點,這樣下來就沒必要做外賣了,就一點都不賺了。”

    在陳女士看來,這是美團外賣設置的“壟斷條約”。“美團外賣在我們這兒只要簽都是簽獨家協議,銷量高的不準上別的平臺,銷量低的就不管不問。”陳說,但由于美團外賣給商家帶來很可觀的盈利,且當時其他外賣平臺還未在當地盛行,因而淮安當地的大多數商家都簽了這一條款。

    因美團外賣的銷售額占自身店鋪的營業比重太大,陳女士只是間斷性地入駐過別的外賣平臺,也未真正因此而被美團“下線”過。

    但韓女士面臨的境遇不同。她經營著淮安的一家炸雞店,半個月前與餓了么簽訂了合作協議,之后美團外賣業務員同樣向她表達了“要么關掉餓了么,要么停掉(美團外賣)”的意思。“說是總部要求的,只有壟斷了才能賺錢。”

    韓女士沒有答應,其結果是,“這兩天間斷性地被(美團外賣)關掉又打開,我不能理解他們這樣做什么意思。”韓對澎湃新聞說。

    更讓韓女士氣憤的是,3月17日該商鋪在美團外賣平臺上的信息雖然開放了,但點單起送金額竟變為500元,配送費也提高到50元。“誰會點500塊的東西啊?”韓說。

    美團否認有“獨家”協議考核

    對于上述商家的反映,美團外賣淮安市場劉姓業務經理表示,他們“沒有威脅(入駐商家)這個事情”,另一位楊姓經理也對澎湃新聞表示,對于“獨家條約”,“是按商家自己意愿的。”

    美團外賣上海區域的公關經理王女士提供給澎湃新聞的“情況說明”顯示,該公司內部并沒有設定關于商家簽署“獨家”協議的業績考核指標,也不會強制合作商戶簽署類似協議。

    “目前美團外賣正針對淮安市場進行核查,并與涉及的商戶積極溝通處理。”聲明說。

    王女士還說,根據淮安業務人員提供的情況,在當地,美團外賣與餓了么的入駐商鋪重合率較高,因而,上述商家反映的可能是個別現象。不過,美團外賣并沒有向澎湃新聞提供相關證據對上述言論加以佐證。

    至于商家反映的“高額起送費”等其他情況,截至發稿前,美團外賣方面尚未對澎湃新聞做出回應。

    律師:是否“壟斷”有待認定

    商家所反映的美團外賣的行為到底是否合法合理?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周亮告訴澎湃新聞,因為外賣平臺與入駐商家的關系不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而是“經營者與經營者的關系”,因而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顯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周亮說,因此,對于商家所申訴的美團外賣設的“獨家”協議是否為“霸王條款”,就難以得到界定。“‘霸王條款’一般指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

    “但可能涉及到反壟斷法。”周亮表示,壟斷有很多種,利用市場優勢地位來限制或排除競爭是壟斷的一種表現形式。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但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要由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周亮認為,美團外賣的行為,有可能涉嫌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但這有待進一步觀察。

    周亮補充,普遍認知上,外賣平臺相對入駐商家無疑是處于強勢地位的,商家與其簽合約之前,應仔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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