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現行食品安全法)對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體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中向好。與此同時,我國食品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現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監管體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改革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著力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積極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監管體制改革成果、完善監管制度機制,解決當前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以法治方式維護食品安全,為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提供體制制度保障,修改現行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

    201310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收到此件后,法制辦先后兩次書面征求有關部門、地方政府、行業協會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收到5600多條有效意見;赴5省市實地調研;多次召開企業和行業協會座談會及專家論證會,反復協調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辦會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衛生計生委、質檢總局、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對送審稿反復討論、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訂的總體思路

      圍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這一總體要求,在修訂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性制度,增設生產經營者自查、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重點制度,重在消除隱患和防患于未然。二是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對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個環節,以及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各有關事項,有針對性地補充、強化相關制度,提高標準、全程監管。三是建立最嚴格的各方法律責任制度。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最嚴厲的處罰,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肅的問責,對違法作業的檢驗機構等實行最嚴格的追責。四是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充分發揮消費者、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方面的監督作用,引導各方有序參與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強化預防為主、風險防范的法律制度。一是完善基礎性制度。增加風險監測計劃調整、監測行為規范、監測結果通報等規定,明確應當開展風險評估的情形,補充風險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標準整合、跟蹤評價標準實施情況等要求(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二是增設生產經營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狀況,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向監管部門報告(第七十四條)。三是增設責任約談制度。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可對其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監管部門未及時發現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管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政府可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第一百一十二條)。四是增設風險分級管理要求。規定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庫,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二)設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一是在食品生產環節,增設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檢驗等關鍵事項的控制要求,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配方備案和出廠逐批檢驗等義務,并明確規定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九條)。二是在食品流通環節,增設批發企業的銷售記錄制度和網絡食品交易相關主體的食品安全責任(第五十條、第七十三條)。三是在餐飲服務環節,增設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原料控制義務以及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規范(第五十四條、第七十條)。四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細化生產經營者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增加規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全程追溯協作機制(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五是補充規定保健食品的產品注冊和備案制度以及廣告審批制度,規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聲稱;補充食品添加劑的經營規范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六條)。六是進一步明確進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進口食品的口岸管理關(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七是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將現行分段監管體制修改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負責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監管的相對集中的體制(第五條)。

      (三)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一是突出民事賠償責任。規定實行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完善了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第一百三十八條)。二是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規定直接吊銷許可證,并處最高為貨值金額三十倍的罰款;對明知從事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向其銷售違禁物質的主體,規定了最高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規定終身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九條)。三是細化并加重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依照規定的職責逐項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細化處分規定;增設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設置監管“高壓線”,對有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種行為的,直接給予開除處分(第九章第二節)。四是做好與刑事責任的銜接。分別規定生產經營者、監管人員、檢驗人員等主體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行社會共治。一是規定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明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給予舉報人獎勵(第一百一十四條)。二是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強調監管部門應當準確、及時、客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勵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規定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客觀、真實、公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第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三是增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規定國家鼓勵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支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同時授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會同保監會制定具體辦法(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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