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假人”專買瑕疵產品索賠,被定性惡勢力組織,3人被判刑

    王亮亮、劉江彬敲詐勒索一審刑事判決書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  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王亮亮……

    被告人   劉江彬……

    被告人   王靜……

    審理經過

    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檢察院以雙灤檢公訴刑訴[2019]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亮亮、被告人劉江彬、被告人王靜犯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寶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亮亮及其辯護人田坤、被告人劉江彬、被告人王靜及其辯護人魏思夢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王亮亮得知冀某瓊(在逃)擅長“打假”特意挑選購買瑕疵產品進而向商家索要賠償且收入可觀,便告知被告人劉江彬,與其一同從石家莊到承德冀某瓊。其二人同冀瓊及冀瓊女朋友即本案的被告人王靜四人一同租住于承德市雙灤區錦繡城四期2號樓2單元501室,冀某瓊教授王亮亮、劉江彬如何挑選商品,及購買完產品后如何向商家勒索錢款。

    1、2017年11月26日,在承德市雙灤區錦繡城社區診所冀某瓊、劉江彬嚴某虎等人購買價值1624.00元產品仁迪醫百年復方中藥顆粒后便以與宣傳功效不符等理由向商家索要錢款,不賠錢就到食品監督管理局舉報,以此要挾廠家賠償。向雙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后,商家退賠11624.00元冀某瓊等人非法獲利10000.00元。

    2、2017年12月13日冀某瓊、王亮亮、劉江彬等人在承德市德康大藥房寬廣超市百姓店、雙塔山店、禾合店、德康總店、萬合店先后購買產品共計4329.30元,后以所買產品中的黑枸杞沒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識為由,向商家索要錢款,不賠錢就向食品監督管理局舉報,以此要挾商家賠償,隨后商家退賠6329.30元冀某瓊等人非法獲利2000.00元,非法占有商家商品,價值4329.30元。

    3、2017年12月13日冀某瓊、王亮亮、劉江彬等人在雙灤區錦繡城寬廣超市伴壺茶行購買禮盒裝茶葉價值2300.00元,以商品沒有生產日期與保質期為由向商家索要錢款,以不賠錢就到食品監督管理局舉報要挾商家賠償,后商家退冀某瓊等人5000.00元冀某瓊等人非法獲利2700元。

    此后,王亮亮、劉江彬、王靜冀某瓊等人先后在承德市隆化縣鴻兆商場、輔仁藥店、億昌煙酒承德市承德縣、鴻豐批發店多次使用該作案方式,因商家拒不退賠冀某瓊等人將上述商家投訴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因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于2017年l2月19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在隆化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被隆化縣公安局抓獲冀某瓊在逃,以上投訴未果。綜上冀某瓊等人共非法獲利14700.00元,非法占有商家商品價值4329.30元。

    被告冀某瓊、王亮亮、劉江彬、王靜等人組成的惡勢力組織,以威脅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本院查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筆記本電腦、玫瑰花茶柳某月成鴨蛋、百花蜜、十全大補、奧諾康羊奶鈣、尊享私藏茶金駿眉、藍皮保管帳等;書證:王亮亮、劉江彬、王靜冀某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員登記表徐某1超提供的商店視頻截圖張某1莉提供的聊天付款截圖、流水詳情,賠償款收條、購買藥品收據、藥品代理協議、和解函、舉報撤銷書,河北省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等;證王某君陳某靜袁某慧李某琴邵某利的證言;被害徐某1超郝某爾包某友張某1莉張某2春劉某1民于某娜的陳述;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王靜的供述和辯解;王亮亮、劉江彬、王靜張某1莉王某君辨認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

    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王靜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要挾的方法,多次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亮亮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并辯稱其未參與敲詐承德市雙灤區錦繡城社區診所。投訴承德市雙灤區德康大藥店,并騙得賠償款時,其已被刑拘,其對此事不知情。選購商品、聯系商家和向商家索賠完全冀某瓊辦理,其只是代付了幾次商品價款。賠償款都已冀某瓊的指示轉到王靜賬戶,其沒有分得贓款。其因法律意識淡薄而犯罪,其認罪、悔罪,希望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亮亮的辯護人田坤提出的辯護意見為: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二、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亮亮非法獲利14700.00元有異議。被告人王亮亮未參與2017年11月26日在承德市雙灤區錦繡城社區診所購買商品后向商家索要1萬元。同時,德康大藥店退賠6329.30元是在被告人王亮亮被抓后,冀某瓊繼續犯罪所得,和被告人王亮亮無關;三、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1、三被告人沒有明確的分工,只是聽從他人指揮協助購買商品,具體如何選購商品以及購買商品后如何向商家索賠完全冀某瓊一個人完成,敲詐成功后,被告人也沒有參與分贓,被告人在該案中處于從屬地位,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2、被告人在歸案后就如實供述了全部罪行,積極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并且當庭自愿認罪,真誠悔罪,態度極其誠懇,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應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出生農村,過早輟學,家庭教育受限,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識匱乏,不知自己行為涉嫌犯罪。其主觀惡性小、具有較強的可改造性;4、本案與其他敲詐勒索案件有本質區別,被告人主動揭發打擊違法行為,懲治一些知假賣假的商販,有其積極的一面,國家對于假冒偽劣商品,尤其食品、藥品行業的監管工作是足夠重視的,被告人參與購買的商品正是食品、藥品。綜合以上事實和理由,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請求對被告人王亮亮從輕處罰,判其有期徒刑緩期執行。

    被告人劉江彬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并辯稱到雙灤區錦繡城社區診所挑選商品和投訴商家都冀某瓊辦理的,其只是幫忙拿商品,后用其名義進行投訴,所得賠償款1萬元其未分得一分。其未參與到藥店購買黑枸杞并索賠獲利2000元的事。其只是開車和幫忙拿東西,所起作用較小,是從犯。其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實施的是犯罪行為,其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靜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并辯稱其沒有參與購買不合格商品和向商家索賠的事,其冀某瓊談戀愛,只是冀某瓊幫忙,按冀某瓊的要求冀某瓊寫的賬目謄抄到筆記本上,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靜的辯護人魏思夢提出的辯護意見為:一、被告人不屬于惡勢力組織。本案被告人只是購買了不符合相關標準或標識的商品,然后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商家予以賠償,如果商家拒賠,向有關部門舉報,被告人實施的行為未造成擾亂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情況,也沒有對商家言語威脅,只是說要投訴、舉報,而投訴、舉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最基本權利,也是對商家的一種監督,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惡勢力的定義標準,被告人不屬于惡勢力組織。而且被告人王靜具有大專文化,有自己的職業,平時表現良好,不可能被普通人認為是惡勢力;二、對于公訴機關認定非法獲利數額和非法占有商家商品價值有異議。1、公訴機關認定的非法獲利1萬元是基于向雙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后所獲得的賠償款,是經過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調解,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此外,被告人購買茶葉所獲賠償款2700元,上述索賠金額均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均未超過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符合我國民事法律規定,并不屬于非法獲利。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非法占有商家商品價值4329.30元,該商品價格是商家定價,因商品存在問題,該商品的價值應當由有關機關鑒定確認。2、被告人所購買的商品均系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商品,也是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產品,如果是合格商品,商家也不會懼怕舉報投訴及同意賠償;三、被告人王靜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或減輕量刑的情節:1、本案所涉及的部分商家不應被認定為受害人,這些商家明知自己產品存在瑕疵問題而仍予以銷售,主觀上具有故意,應當對其進行處罰,本案中所謂的“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可以對被告人酌情從寬處理;2、被告人王靜并沒有參與購買不合格商品,也沒自參與向商家進行磋商索賠事宜,因為被告人王靜與主冀某瓊處于戀愛期間,所以被告人王靜才為其做些輔助工作,比如記錄收入等,僅僅起次要和輔助作用,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靜系從犯,且應當免除處罰。綜上所述,被告人王靜本次犯罪系從犯、初犯、偶犯,沒有犯罪前科,平時表現良好,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好,懇請對被告人王靜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王亮亮得冀某瓊在逃擅長“打假”特意挑選購買問題產品進而向商家索要賠償且收入可觀,便告知被告人劉江彬,與其一同從石家莊到承德冀某瓊。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同冀瓊及冀瓊女朋友即被告人王靜租住于承德市雙灤區錦繡城小區四期2號樓2單元501室冀某瓊教授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如何挑選商品以及購買完產品后如何向商家索要錢款,期間,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曾多次通過網絡購買商品,并以所購商品“有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為由向網上商家索要錢款,網上商家同意退賠后,將錢款轉入被告人王靜的支付寶賬戶,再由被告人王靜轉付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

    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王靜伙冀某瓊組成的惡勢力組織,還先后承德市雙灤區、隆化縣、承德縣多家商店或藥店挑選購買“有問題”商品,并以商品與宣傳功效不符或商品沒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識為由向商家索要錢款,并以不賠錢就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要挾商家冀某瓊等人通過上述手段共非法獲利14700.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劉江彬冀某瓊嚴某虎在承德市雙灤區錦繡城社區診所購買了價值1624.00元的仁迪醫百年復方中藥顆粒后,便以與宣傳功效不符為由向商家索要錢款,以不賠錢就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來要挾商家對其進行賠償。雙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被告人劉江彬投訴舉報后,商家及商品承德代理商冀某瓊等人和解,退冀某瓊等人現金11624.00元冀某瓊等人非法獲利1萬元,其中7400.00元存入被告人王靜銀行卡內。

    2、2017年12月13日及12月18日冀某瓊、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先后在承德市雙灤區德康大藥房寬廣超市百姓店、雙塔山店、禾合店、德康總店、萬合店購買了價款合計4329.30元的商品,冀某瓊等人以所購商品中的黑枸杞沒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識為由,向商家索要錢款,不賠錢就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以此要挾商家賠償。2017年12月21日,德康大藥店向被告人王靜銀行卡賬戶內轉入商品價款4329.30元,并另行賠付2000.00元。

    3、2017年12月13日冀某瓊、王亮亮、劉江彬在雙灤區錦繡城寬廣超市伴壺茶行購買禮盒裝茶葉價值2300.00元,后以所購商品沒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為由向商家索要錢款,以不賠錢就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來要挾商家對其進行賠償,后商家退冀某瓊等人5000.00元冀某瓊等人非法獲利2700.00元。

    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王靜還伙冀某瓊先后承德市承德縣、鴻豐批發店,承德市隆化縣鴻兆商場、輔仁藥店、億昌煙酒商店多次選購商品,并以所購商品存在問題為由,以到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相要挾,向上述商家索賠。因上述商家拒不退賠冀某瓊等人將上述商家投訴至市場監督管理局。2017年l2月19日,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前往隆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投訴事情時被隆化縣公安局抓獲冀某瓊在逃,上述投訴未果。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如下證據證實。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王亮亮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7年11月,其知冀某瓊在承德“打假”后,就同劉江彬來承德冀某瓊一起打假。到承德后其和劉江彬冀某瓊在錦繡城四期租了樓房冀某瓊就教其怎么去“打假”。其冀某瓊還有劉江彬、王靜四人開車去隆化,在隆化縣一個大超市茶葉商店冀某瓊進去買了兩三盒茶葉,其付的錢。然后其冀某瓊又去隆化一個藥店買的袋裝的做藥酒的藥材,還買了點羊奶鈣,同天劉江彬去一個賣煙酒的商店買了藥酒。過兩天之后,其和劉江彬冀某瓊還有王靜四個人又開車到承德縣,其冀某瓊在一家農副產品商店買了咸鴨蛋、蜂蜜等,在一家賣茶葉商店買了一盒茶葉,然后其冀某瓊還有劉江彬三人開車來到寬廣超市,其冀某瓊去超市地下藥店買了主治老年人的藥,是其結的賬,買完藥后其冀某瓊又在邊上茶葉店買了一盒三無產品的假茶葉,回來冀某瓊就負責和商家打電話或者打電話舉報。其冀某瓊還在雙灤德康藥店買了禮盒裝的黑枸杞,錢是其花的,還在德康其他藥店買過藥,后來其去隆化藥監局處理投訴事情的時候被抓了。其在商店買的都是三無產品、假的產品、過期產品或者虛假宣傳的產品,其挑選這種產品購買就是為了打假,然后從中索取賠償款。冀某瓊負責向商家打電話索要賠償,商家若不同意賠償冀某瓊就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他們。在打假的過程中冀某瓊負責和商家溝通賠償款的事和舉報,王靜負責管理來往的錢財,有人打賠償款就打到王靜銀行卡上,劉江彬一般都是負責開車拉人找商店,其冀某瓊去買東西,其負責掏錢,若獲得賠償款,其和劉江彬一人一成冀某瓊拿八成。雙灤區寬廣超市底下的茶葉店賠償了,商品價款和賠償金共給了五千元錢,其還聽冀某瓊嚴某虎和劉江彬在錦繡城一個藥店買藥賠償了九千多塊錢,剩下的都舉報了但沒有結果。

    2、被告人劉江彬供述和辯解,證實:王亮亮給其打電話冀某瓊在承德打假,挺賺錢的,王亮亮和其就到承德冀某瓊,其和王亮亮等人在雙灤區錦繡城四區租了一間房子,敲詐的手段分為線上和線下,線上是通過在淘寶網買不合格的商品,然后找到相關的法律規定,跟商家揚言要舉報,商家害怕的話,他們就會提出索要賠償款,如果商家同意賠償的話,他們就不舉報了,他們把王靜的支付寶賬號告訴商家,商家會把賠償錢打給王靜,之后王靜再分給其錢款。線下的意思是去現實店鋪購買保健品之類的商品,然后給商家打電話說商品不合格,之后敲詐錢財,如果商家不配合,他們就去食藥監局舉報。線下的第一筆是在雙灤區錦繡城社區診所,其冀某瓊的一個朋友去錦繡城診所去買了兩千多塊錢的藥品,買回去之后把東西交冀某瓊冀某瓊就給診所打電話,說藥品不合格,就舉報到了雙灤區食藥監局,后來食藥監局給調解了,診所賠了一萬元,這一萬元讓王靜收起來了。之后其就開車跟冀某瓊和王亮亮到處去買這種不合格的產品,在承德縣買的鴨蛋、蜂蜜、茶,都以這種方式舉報到食藥監局了,但食藥監局還沒有給回信。2017年12月8日,其和王亮亮冀某瓊、王靜四人開車去隆化冀某瓊和王亮亮進隆化輔仁藥店買了羊奶鈣和補腎藥品,又去了鴻兆商城買了茶葉,回來冀某瓊告訴其補腎藥品是過期的,羊奶鈣是食品,不能當作保健品來賣,茶葉是三無產品,之冀某瓊就開始給商家打電話向商家要錢,后他們去隆化縣食藥監局進行舉報。得來的錢都交到王靜手里冀某瓊拿大頭,其和王亮亮平分,其有車冀某瓊給其加油。買產品時誰有錢誰出,其支付過一筆買“鹿王酒”的錢冀某瓊主要負責挑選商品,然后其和王亮亮誰有錢誰就出錢購買,買完之后都是以王亮亮的名字舉報到食藥監局,敲詐到的賠償款都交給王靜,用來支出日常消費,王靜就是負責記賬,掌管財務的,相當于我們的會計冀某瓊和其商量著所得款其分一成,王亮亮分一成冀某瓊得八成,但是其嫌少,沒有同意。

    3、被告人王靜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對象叫郝好,出事后其才知道他冀某瓊,我冀某瓊是戀愛關系,劉江彬、王亮亮和郝好是朋友關系,其對冀某瓊、王亮亮、劉江彬打假的事情的具體細節并不清楚,只是知道他們在打假。其冀某瓊等四人一起去隆化縣買過藥品,回來后其聽冀某瓊給商家打電話,說產品過期了,要協商投訴,后冀某瓊怎么說的其不知道。除了去隆化這回,其之前還冀某瓊他們三個人一起去承德縣,也是買了些吃的東西,去承德縣這回其沒聽冀某瓊他們三人和商家聯系投訴的事。其只負責冀某瓊抄帳,藍色的保管帳本里面的內容也是其寫的,冀某瓊讓其負責記賬本的,我都是從郝好記的小紙條上抄下來的。知道他們這個錢是打假之后從商家協商來的錢,不參與分錢。王亮亮、劉江彬冀某瓊等三人購買商品后以商品有問題向商家索賠,商家若不同意賠償,則舉報商家,商家為避免舉報,便會賠償。索賠成功后,王亮亮與劉江彬再將商家賠償的錢轉到其賬戶中冀某瓊給過其7400元錢,說是藥店賠償的錢,讓其存進其本人的卡中,后來也冀某瓊取走。其不知道2017年12月21日存入其銀行卡的4329元是什么錢,當時其已經進看守所了,其銀行卡冀某瓊拿著使著。王亮亮和劉江彬在網上買東西后也向網上商家索賠過。王亮亮、劉江彬會讓人在網上錢某匯到其支付寶里,并跟其說這些錢有貨款,有網上商家避免被投訴、私下和解給匯的錢,線上的商家向其支付寶轉賬約3000元,其又都轉給王亮亮和劉江彬了。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徐某1超陳述,證實:其是承德市雙灤區錦繡城社區衛生所店主,2017年11月26日,兩個三十多歲的男子在其店內買了羊血顆粒,2017年12月4日食藥監局的工作人員說有人舉報其店中藥品,將當時兩名男子購買的藥品扣押,之后聽制藥廠家的人說這兩名男子向廠家索賠1萬元,經雙灤食藥監局調解,廠家賠償了1萬元。

    2、被害郝某爾陳述,證實:其在承德代理仁迪醫百年復方中藥顆粒,雙灤區錦繡城六區社區門診銷售其代理的這個藥。劉江彬在這個社區門診購買了其代理的仁迪醫百年復方中藥顆粒后,給12315和雙灤藥監局發了舉報函,說其代理的藥品存在問題,是虛假宣傳,顧客要求賠償和退還藥品還有藥費,其怕是事情鬧大了,影響社區門診生意,就答應賠償一萬元和退還藥費1624元,然后劉江彬給其出具了收條、和解函,并撤銷舉報。

    3、被害包某友陳述,證實:有兩名三十多歲的顧客分別于201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18日在寬廣超市內百姓店、雙塔山店、禾合店、德康店、萬合店購買了藥品,共計4329.3元,之后購買以上商品的顧客在2017年12月19日給其藥店打電話稱所購買的黑枸杞沒有生產日期、有效期,并要求賠償,說如果不賠的話就舉報到藥監局,12月20日,雙灤區藥監局告訴其已接到舉報,讓其自行調解,其怕麻煩就和對方聯系,這個男子說要賠償,其就說把貨退還,其給這個男子兩千元,對方同意了,之后其給對方微信賬號×××8的賬號轉了2000元錢的賠償金,又給賬戶名為王靜的中行卡轉了4329.3元的購買藥品的錢,其后來沒有收到藥品,損失了6429.3元。

    4、被害張某1莉陳述,證實:2017年12月13日下午兩點,其店里來了兩名男子,其中一個矮個男子執意要買貨柜上一盒其家自用的茶葉禮盒,高個男子用銀行卡結的帳,一共是2300元,刷卡時高個男子簽名是王亮亮。2017年12月14日下午14時許,有一男子用號碼137××××25688的石家莊電話給其打電話,以購買的茶葉禮盒上未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為由要求賠償,并且說如果不給錢就到食藥監去告,后其和對方商定給付5000元,其于2017年12月15日晚,通過微信向微信號碼名字叫吉帝的轉賬5000元,其通過微信向對方轉賬不是自愿的,是對方威脅,迫于壓力沒有別的方法才轉賬的。

    5、被害張某2春證言,證實:2017年12月份的時候,有兩個年輕的小伙子來其店里說要買禮盒裝茶葉,其便用散裝茶葉給他們裝了一份禮盒裝茶葉,之后買茶葉的男子以禮品盒上面沒有生產日期和標識向其索賠,若不索賠便向消費者協會舉報,其并未理會后該男子便未與其再聯系過。

    6、被害劉某1民陳述,證實:2017年12月份的時候,有四個人三男一女來到其店里購買了大扁、蜂蜜等商品后,其中一名男子以產品不符合描述為由向其索賠,其與對方協商賠償1萬元,讓對方來其店中拿,并讓其退回商品,但對方沒有來。之后對方便將其店舉報至消費者協會。

    7、被害于某娜陳述,證實:2017年12月9日下午3點多鐘,兩名外地男子在老鴻兆一樓買的茶葉禮盒十盒,總價值4333元。2017年12月10日下午五點半左右,買茶葉的男子給商店打電話,稱茶葉有問題,外包裝與內包裝標識不相符,幾盒茶葉沒有標簽,要求對他購買的茶葉進行賠償,要求十倍的賠償款,經過其再三說好話,最后這名男子要求其賠償兩萬塊錢。后市場監督管理局來鴻兆茶葉賣場檢查茶葉禮盒。2017年12月18日下午,其去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受檢查,其碰到輔仁藥店老板,閑談得知兩家商店經歷的情況一樣,最后輔仁藥店老板打電話報警。市場監督局的人在檢察時告訴其商店被人投訴,投訴人叫王亮亮,其并未支付給對方錢款,之后便被對方舉報到隆化市場管理局。其答應賠償并非自愿,而是迫于壓力。

    三、證人證言

    1、證王某君證言,證實:2017年12月13日的時候,有一個穿藏青色棉服的男的來其藥房轉悠,大概過了十多分鐘,又來了一個穿灰色棉服的戴眼鏡的人過來找那個男子,然后他們就在店里買了2盒黑枸杞禮盒等商品,共計花了3067.5元。第二天其中一男子就給其店里打電話說黑枸杞禮盒裝沒有生產日期和有效期,要求賠償,其就跟老板說了。

    2、證陳某靜證言,證實:2017年11月30日接到劉江彬舉報錦繡城社區服務站存在虛假宣傳,調查后與劉江彬聯系時,劉江彬表示已與商家自行調解了,商家賠償其1萬元,劉江彬與商家商量過程其并不了解。

    3、證袁某慧證言,證實:2017年12月9日下午兩點左右有兩名男子在其店買內購買了十盒茶葉,之后一名男子撥打電話稱買的茶葉有的有標簽,有的沒有標簽,有的標簽和里面的實物不符,找其要說法。其將事情告于某娜于某娜與該男子取得聯系后,于某娜說對方要賠償金2萬元。

    4、證李某琴證言,證實:2017年12月9日下午一點鐘左右,從外面進來兩個年輕人,兩人在店里轉悠了挺長時間,看柜臺上的商品,他們買了十盒羊奶鈣,二十七袋泡酒料,還有一些止咳藥,一共是2941元,賣給他們的商品有收據,戶頭的名字寫的是王亮亮。12月10日下午三四點的時候,其接到電話號碼是137××××2568的一個男子打的電話,說他是買羊奶鈣和泡酒料的人,說他買的產品都不合格,讓我們給他買東西的錢的十倍的賠償,否則就投訴舉報,其不同意。對方在電話里沒有辱罵,只是嚇唬其就說產品不合格,要十倍以上的賠償,如果不給就投訴舉報。12月13日,藥監局工作人員接到舉報到其店調查情況。

    5、證人邵某證言,證實:其于2017年12月12日下午四點多鐘,接到局辦公室轉的舉報電話,隨后對鴻兆商場和輔仁藥店進行檢查。投訴者姓王,投訴了鴻兆商場和輔仁藥店,其余的并不知情,根據商家反映,舉報者曾與商家聯系過,要求十倍賠償,若不賠償就向相關部門投訴。

    四、物證

    玫瑰花茶8盒、胎菊8盒、茉莉花茶6盒、柳某咸鴨蛋4箱、鹿肉蘑菇醬1箱、壩上白蘑醬1箱、百花蜜10箱、鹿龜補腎17袋、十全大補9袋、奧諾康羊奶鈣9盒、宋某御賜第一茶安吉白茶1盒、皇朝御品至尊茶禮鐵觀音2盒、尊享私藏茶金駿眉1盒、品好茶安吉白茶1盒、江某印象中國名茶1盒、大師作鐵觀音2盒、手工制茶龍井茶1盒、盛世如意金駿眉1盒、金蓮花茶1盒、VIP貴賓專屬定制金駿眉1盒、鹿茸3袋、人身3盒、鹿鞭2根、野生葛根粉8袋退賠被害人。圓通快遞單30本、安能小包快遞單57本、惠普打印機1臺、電腦3臺、無線路由器1臺、無源光纖接入用戶端設備1臺、土黃色皮箱1個、玫瑰金色皮箱1個、藍皮保管賬1本,附檢查證和檢查筆錄,證實:本案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王靜等人購買的用于向商家敲詐勒索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財物。

    五、書證

    1、王亮亮、劉江彬、王靜、冀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案發時,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王靜、冀某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附照片,證實:在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王靜等人租住的樓房內搜查出冀某等人所購商品、被告人王靜記錄的藍色保管賬本以及供犯罪所用財物。

    3、徐某1提供的視頻截圖、張某1提供的聊天截圖,證實:劉江彬2017年11月26日在錦繡城社區服務站購買商品;王亮亮收取伴壺茶行轉付的5000元。

    4、承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單、現場檢查筆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報告,證實:因不能證明舉報人所述是否屬實,舉報不符合立案條件,終止調查,舉報人撤銷舉報。

    5、交易明細,證實:王靜卡號為62×××16的中國銀行卡賬戶存轉款情況。

    6、郝某提供賠償款收條、購買藥品收據、藥品代理協議、和解函,舉報撤銷書,證實:劉江彬等人在承德市雙灤區錦繡城社區診所購買“醫百年復方中藥顆粒”后進行舉報,并和解,收取賠償款11624元,劉江彬撤回對錦繡城社區門診的舉報。

    7、收款收據、出庫單、鴻兆溫馨提示卡、銀行卡刷卡消費存根,證實:被告人王亮亮等人購買商品后,商家出具銷售憑證。

    8、在逃人員登記表,證實:同案犯冀某犯敲詐勒索罪,目前在逃。

    六、檢查、辨認筆錄

    1、王亮亮辨認筆錄,證實:王亮亮經過辨認后,指出照片中的6號男子是冀某。

    2、劉江彬辨認筆錄,證實:劉江彬經過辨認后,指出照片中的8號男子是冀某。

    3、王靜辨認筆錄,證實:王靜經過辨認后,指出照片中的9號男子是“郝好”即冀某。

    4、張某1辨認筆錄,證實:張某1經過辨認之后,指出照片中的5號就是買茶葉的個子較矮的男子,此人為冀某,6號男子是購買茶葉的王亮亮。

    5、王某辨認筆錄,證實:王某經過辨認后指出照片中的2號男子就是一起來買藥的那個人,此人為冀某;11號男子是王亮亮。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王靜伙同冀某組成惡勢力組織,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及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有意購買“有問題”的商品后,以所購商品與宣傳功效不符或無生產日期及保質期標識為由,以舉報商家相要挾,多次強行向商家索要錢款,數額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王靜的辯護人提出的本案非惡勢力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惡勢力犯罪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反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本案中,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王靜伙同冀某以團隊形式進行敲詐勒索,有一定組織,人員相對穩定,且各有分工,在一段時間內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擾亂經濟秩序,遠遠超出合法維權的限度,其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具有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及當前“掃黑除惡”有關刑事政策,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等人符合惡勢力犯罪的主要特征,應予以嚴懲,故對被告人王靜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本案中,受到三被告人和冀某敲詐勒索的商家對本案危害后果的發生不存在刑法上的過錯,故被告人王靜的辯護人提出商家有過錯,應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亮亮伙同冀某進店選購商品,由其支付商品價款,并以其名義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出面處理舉報事宜;被告人劉江彬伙同嚴某、冀某進店選購商品,由其支付一次商品價款,并負責駕車,還以其名義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及辦理投訴和解事宜;冀某及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地位和作用相當,共同參與實施了犯罪行為,故被告人王亮亮的辯護人以及被告人劉江彬關于兩被告人系從犯的辯護意見和辯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靜負責記賬,并提供銀行卡和支付寶賬戶用于保存及轉付非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王亮亮雖多次實施敲詐勒索,但其未參與錦繡城社區診所敲詐勒索犯罪行為,同時,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雖到承德市德康大藥房等多家藥店選購過商品,但對藥店進行敲詐勒索并獲得賠償時,三被告人已被刑事拘留,故根據上述情節,可以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行為,當庭自愿認罪,分別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王靜實施的部分犯罪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亮亮、劉江彬、王靜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亮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5日折抵18日,即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江彬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5日折抵18日,即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王靜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5日折抵18日,即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非法所得人民幣14700.00元,予以追繳。供犯罪所用財物:惠普打印機1臺、電腦3臺、無線路由器1臺、無源光纖接入用戶端設備1臺、土黃色皮箱1個、玫瑰金色皮箱1個予以沒收,隨案移送的其他贓物(詳見清單)予以沒收。被告人王靜個人財物筆記本電腦1臺歸還其本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文章轉載:公眾號食藥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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