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四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隊伍建設,健全非遺保護傳承體系,提高非遺保護傳承水平,文化和旅游廳于今年啟動了第七批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認定工作。在各縣(區、市)、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和省直單位審核、推薦基礎上,文化和旅游廳成立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了評審認定工作,形成第七批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名單(共310人,詳見附件)。
按照有關規定,現將第七批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日期為即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如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以書面或來訪形式實名反映(郵寄時間以郵戳為準)。
受理單位: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廳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郵寄地址:成都市錦江區青蓮上街2號
聯系電話:028-86703710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1年9月15日
附件:四川省第七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名單
非遺相關政策咨詢熱線:
楊老師:13438923647(微信同號)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文旅發〔2020〕90號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省直相關單位:
《四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1月24日第14次文化和旅游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0年12月21日
四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四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認定的傳承人(個人或團體)。
第三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新發展理念,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助力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高質量發展,推動文化強省旅游強省建設。
第四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于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和傳承實踐活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五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需要,定期開展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認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或者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長期從事該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五)在該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流布區域居住或工作10年及以上。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被推薦或者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在該領域存在較大爭議的;
(二)在評審或者公示期間有傳承人、保護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反對意見,經查證后不能排除反對理由的;
(三)該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反對意見的;
(四)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
(五)評審委員會認為不宜推薦或者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組織可以推薦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推薦傳承人的,應當征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推薦或者申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向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時間、被認定為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志愿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于說明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以及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項目保護單位為省級機關直屬單位的,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推薦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
第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并逐級上報。
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一并報送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評審委員會,對推薦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
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宣傳、民族宗教、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醫藥管理、體育、婦聯、殘聯等省級相關部門人員參加評審委員會。
具體評審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經過以下評審程序:
(一)專家評審小組根據對應專業,對進入評審程序的人選名單進行評審,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后形成初評意見;
(二)評審委員會對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推薦人選應當經評審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
(三)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
根據需要,可以安排實地調查和現場答辯環節。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建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年度評估情況等。
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數字化檔案和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造條件給予幫扶,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按照本條前兩款的規定,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提供支持。
第十九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有序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收集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等工作;
(四)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的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教學、宣傳推廣等活動;
(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等活動;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指導、管理和考核;
(七)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義務。
第二十條?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列明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明確年度傳習計劃和具體目標任務,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及時向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告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情況,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傳承情況報告。
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情況報送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傳習計劃,于每年6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評估報告,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
評估結果作為享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給予傳習補助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核實后,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取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四)觸犯刑律,或者因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愿放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提出書面申請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告。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該傳承人歷年考評情況作出評估,對歷年考評均為合格或者在項目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頒發名譽證書,并從下一年度起停發傳習補助經費。
第二十五條?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以采取適當方式表示哀悼,組織開展傳承人傳承事跡宣傳報道,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停發傳習補助經費。
第二十六條?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省級機關直屬單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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