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謀長聊餐飲》
一輩子只聊一件事
餐謀長?導讀:“五糧液申請七糧液商標被駁”登上微博熱搜。據媒體報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五糧液公司申請注冊的“七糧液”商標(訴爭商標)與他人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的結論正確。
網友的評論很熱鬧,甚至有人要注冊“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糧液”。拋開這些看熱鬧的言論,我們來看一下為什么五糧液沒能成功。
2011年1月,五糧液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申請注冊“七糧液”商標(下稱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3類的果酒(含酒精)、燒酒、葡萄酒、酒(飲料)等商品上。
但2007年和2008年,高某向原商標局申請注冊了“中原七糧御液”、“中原七糧福高”、“中原七糧坊”商標(下統稱引證商標),均于2010年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薄荷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高某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2012年11月20日,原商標局作出對爭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五糧液公司不服該裁定,于2012年12月18日向原商評委申請復審。2014年2月24日,原商評委作出裁定,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2001年施行的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原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五糧液公司不服該裁定。根據媒體報道,五糧液公司認為,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五糧液”商標為馳名商標,出于保護需要,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必要性;高某及其控股的某公司曾在酒類商品上突出使用“七糧液”商標被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侵權,高某對爭議商標提出異議,意在達到繼續在市場上“傍名牌”的目的。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五糧液公司與高某有關“七糧液”商標的民事侵權訴訟與該案爭議商標是否應獲準注冊沒有直接關聯,且五糧液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高某對爭議商標提出異議具有惡意。因此,五糧液公司的上述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五糧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五糧液公司的“五糧液”商標為馳名商標,并不當然認定“七糧液”亦有知名度或可以獲準注冊。五糧液公司與高某有關“七糧液”商標的民事侵權訴訟與爭議商標是否應獲準注冊沒有直接關聯。綜上,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正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宏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采訪時認為:“五糧液公司的這一主張有其現實需求的合理性,但正如法院在判決中指出,不同的注冊商標有各自獨立的商標權,馳名商標也不例外,且馳名商標的意義主要在于擴大保護,可以阻止他人在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或使用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羅思中國商標業務負責人崔紅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現實生活中,知名品牌、馳名商標被抄襲模仿的情況時有發生,“對于品牌方而言,現行大環境下,短期內在品牌布局時必要適當地擴大保護是十分必須的。”崔紅表示,加強商標申請注冊監控,能使品牌方在較小的投入下較早地阻止問題商標的注冊,較早地發現可能存在的侵權方,為品牌方的后續民事維權行為減輕難度、掃清障礙。同時,品牌方也要充分利用品牌知名度,打擊搶注、傍名牌、攫取他人商譽的行為,制定切合自身需求的維權方案,通過商標行政維權、民事維權等多渠道維護品牌利益,提升品牌價值,有效打擊惡意搶注和品牌侵權行為。張宏建議,權利人首先應及早進行商標品牌的布局,對市場進行全方位的監控,對于商標注冊中或市場經營中發現的任何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積極果斷采取法律行動,使各種維權舉措起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撐的作用,達到一攬子解決主要矛盾的目標。
微信名:餐謀長聊餐飲ID:Canmouchang
運營方:深圳市餐謀長品牌策劃有限公司
餐謀長聊餐飲 | Canmouchang
本文來源:餐飲法務官
作者:佚名
編輯:餐謀長品牌策劃/YANG
《總編個人微信》
投稿 / 版權 / 合作 / 咨詢
精彩回顧
餐老板資訊網,為全國餐廳老板,提供最新的
餐飲經營技巧,了解最新的餐飲經營資訊,學習更多的餐飲營銷、管理、外賣、裝修,采購等經營知識
原創文章,作者:餐謀長聊餐飲,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kmwhg.com/40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