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7月起,北京餐飲市場嚴查小食雜店,最高罰款10萬?!

    圖 | 外賣頭條

    本條信息來源于一條朋友圈:



    一番詢問,原來是北京一位商戶在感嘆即將實行的新規定!

    據悉,針對小規模餐飲的《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學科備案管理辦法(實行)》兩大條例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主要針對小規模餐飲經營主體、名錄、環境等作出明確要求,并由相關監管部門監管實施。


    本條《規定》涉及主體:食品生產者



    小規模餐飲經營者,主要包括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攤販4類經營主體。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加工工藝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場制售)的個體工商戶。

    小餐飲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從事食品即時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

    小食雜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小,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零售的經營者,但以連鎖方式經營的除外。

    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銷售或者食品現場制售的個人。



    此外,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網絡經營活動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

    禁止性規定!

    《規定》中明確了對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的限制: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制作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違反國家規定在食品中添加藥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等16項禁止性生產經營行為,最高罰款15萬!

    第十三條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有下列生產經營行為: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三)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四)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五)違反國家規定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



    懲罰:

    第二十五條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關行政處罰。


    2

    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還要保存采購憑證,憑證信息不齊的,如實記錄補齊。同時要求,憑證或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條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


    保存記載有貨物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相關憑證,憑證信息不齊的,如實記錄補齊。憑證或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

    對食品添加劑提出存放、稱量的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食品添加劑實行專區(柜)存放,并有專用的稱量器具。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購進、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


    懲罰:

    第二十七條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許可部門吊銷許可證。


    4

    顯著公示許可證、備案證明等證件


    公示主體資質情況: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八條 本市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實行許可制度,對小食雜店、食品攤販實行備案制度。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許可或者備案載明的生產經營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小作坊、小餐飲店和小食雜店的許可備案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品攤販備案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懲罰:

    第二十四條 小作坊、小食雜店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超出許可或備案載明的生產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小作坊、小食雜店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小餐飲店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超出許可載明的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以及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攤販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超出備案載明的經營區域、經營時段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5

    對生產經營活動實施清單管理定向規定!

    小作坊:正面清單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的品種目錄,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食品品種目錄以外的食品,不得委托或接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不得僅對食品進行分裝。

    小食雜店:負面清單管理,小食雜店不得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

    對食品攤販同樣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冷葷涼菜、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熟食、散裝酒,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人民政府確定不得經營的類別;

    第九條 本市對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施品種目錄管理。食品品種目錄及其相應生產保持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與生活區有效分隔;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食品相適應的設備、設施,以及必要的處理廢水、存放垃圾等衛生防護設施,食品加工區內具有保證原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的設施,生產過程中有溫度控制要求的,應當具有相應的溫度控制設備或者設施;

    (三)生產場所根據生產工藝合理布局,設備或者設施按工藝流程有序排列,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有害物或者不潔物;

    (四)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工藝程序。


    懲罰:第二十二條 小作坊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小餐飲店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6

    法律處罰機制


    實行分檔處理;5檔設計罰款起點和處罰幅度;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等。


    第三十條 小作坊、小餐飲店被吊銷許可證,其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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