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好好地開門做生意,顧客不知死活地與人發生爭執,最后惹來一群人圍毆。餐廳好心說幫忙報警,但是顧客說自己會報警,最終卻被受傷顧客告了要求賠償。那么問題來了,餐廳要負責任嗎?
近日,廣西南寧的一家餐廳內發生了一起“特別”的案件,飯店內兩桌客人因嫌對方用餐太過吵鬧而起口角,其中一方糾集多人將另一方客人打傷,誰料,被打的客人事后回到餐館,要求老板對此負責并進行賠償。
(視頻來自騰訊)
3月17日晚上,廣西某餐廳兩桌客人在餐廳內用餐,其中一桌客人用餐時打鬧聲音過大,引起了另一桌客人不滿,雙方一言不合發生口角,一時間劍拔弩張,餐館服務員只得上前勸阻,好不容易才將用餐聲音過大的那桌客人勸離餐廳。誰料,沒過多久,已經離開餐廳的一名客人帶著6名男子手持長約2米的木棍返回餐廳,不由分說便將指責其用餐聲音過大的那桌顧客一頓暴打,隨后逃離餐廳。餐廳服務員接受采訪時說,當時有詢問過被打顧客是否需要幫忙報警,對方稱會自行報警,服務員便沒再跟進此事,餐廳方面也沒有主動向警方報告。
本以為此事就此了結,讓餐廳老板意想不到的是,幾天后,被打的顧客回到餐廳,聲稱自己被打也有餐廳的責任,并要求老板賠償6800元錢。無奈之下,自認為并無過錯的餐廳老板只得向警方求助,目前此事正由警方進行調查中。當地派出所相關責任人表示,事件發生時如果沒有及時報警,會對警方工作帶來被動,希望涉事方能夠及時的報警。
案件發生后引起餐營業人士深思,店內客人互相爭執,看似沒有直接關聯的餐館也應擔責任嗎?對此,法律界人士解釋稱,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餐飲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無獨有偶,今年3月15日,遼寧省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的6起維權案例中,也有類似案件值得餐飲業人士注意。
據了解,朱某等人到某餐館就餐,在就餐過程中,朱某與鄰桌的客人突然發生斗毆,致朱某左腹部受傷。斗毆過程中,餐館老板陳某既未上前制止,也未及時報警,導致肇事者張某逃脫。朱某以陳某本身負有過錯為由,將陳某告上法庭。對于該案,相關法官表示,這是一起典型的消費者在經營場所被第三人侵權、經營者應否承擔責任的典型案件,在該案中,陳某作為經常場所的經營者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其以不作為的方式不予履行,未及時制止損害的發生,故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據了解,國家對此類事件早有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也規定:“從事住所、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餐廳老板或負責人作為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其經營的場所內附有必要的保護義務。所謂必要,即根據其經營活動的性質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這種義務表現為:(1)裝備設施上的安全保障義務。(2)工作人員應當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當餐廳的顧客發生第三人侵權時,餐廳工作人員應及時制止,并采取迅速報警、積極救助的措施,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如果餐廳老板或經營者未盡到上述必要安全保障義務的,即構成侵權,需要在相關案件中承擔一定的責任。
同時,各位餐飲經營者也要注意,餐飲經營者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之后,如果發現真正的行為人,仍有權向該行為人追償,以補償自己的損失。
作者:紅餐網_記者張然
編輯:紅餐網_李曉(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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