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檢不合格后怎么處理?
在最嚴安全法下食品抽檢越來越嚴格,在食品監督抽檢中檢測不合格的后處理越來越受到重視。檢測結果后處理的專業性很強,不是簡單地按檢測結果不合格,對應相關法條處罰這么簡單,這里需要深厚的業務功底和大量的專業知識積累。
當下的監管隊伍里新人很多、非專業人員也很多,同時,法律法規標準中的新規定也很多……筆者查閱過國內各地的后處理結果,以及有很多身邊的、外地的同事問我的一些后處理問題。比如,現制現售肉制品苯甲酸鈉超標如何處理?生雞肉中檢出獸藥殘留超標如何處理?饅頭中檢出鋁超范圍添加如何處理?辣椒面中檢出蘇丹紅如何處理等等。
筆者歸納了一下,在后處理上大體存在以下這些問題:
一是食品專業法的運用問題:這方面,大家都可以依據法條來處理,問題不是很大。
二是行刑銜接方面問題:這類問題主要集中在對兩高司法解釋的理解。雖然有法可依,但是在具體操作上,由于法律層面還有很多頂層設計的缺憾,各地處理結果大相徑庭。
三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問題:這個問題很復雜,二者在法律界定上交叉的地方很多、概念混淆。因此,目前的情況下,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原則上應遵循一案一議的方法。
四是食品添加劑問題:主要集中在超范圍、超限量添加和對GB2760標準的掌握不夠深、不夠準確。由于文章篇幅所限不便一一道來。
今天,我著重說說食品添加劑超范圍、超限量添加的問題。
食品添加劑的問題有兩個方面:
一是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問題,這個依據GB2760。
二是食品添加劑本身的質量問題。每一種食品添加劑都有該添加劑的國家標準,近年來食品添加劑內在質量管理多側重于過程監管為主。筆者僅看到個別案例報道,目前該問題尚不是很突出,我們暫不做討論。
三是對GB2760的理解問題:今天,我先說說GB2760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在后處理出錯的問題——食品添加劑的帶入問題。
帶入問題,我們要討論食品添加劑的帶入原則。這一原則,作為食品專業人士是老生常談。但是,GB2760—2014對食品添加劑的帶入原則較舊的2760進行了重大修改。這一點,在GB2760—2014的3.4.2中有說明,大家在使用2760時,往往會這樣做,即,對應查看相關食品添加劑名稱,再去查找適用的食品類別及該添加劑在該食品中的最大殘留量。往往忽略了食品添加劑的總原則——帶入原則就是總原則之一。
一、帶入原則:
何謂帶入原則:
我們舉個例子說明:如,在肉制品食品生產過程中,國標規定其不可添加防腐劑苯甲酸鈉。然而,其使用的配料醬油里含有苯甲酸鈉(國標允許添加在醬油中),在對肉制品監督抽檢時檢出了苯甲酸鈉,它是由醬油帶入的。此時,只要檢出的苯甲酸鈉不超過醬油標準,就不違反國標,即不違法,就不可進行行政處罰了,否則就有面臨敗訴的可能。
二、檢測結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切不要拿來主意,更不能盲目相信:
一是國家重點實驗室在出具檢測報告時,因為他們懂得帶入原則,只要符合帶入原則,即會作出合格的判定。
二是很多地方的檢測機構在出具的檢測報告時,由于其不懂帶入原則,因此作出不合格的判定。這里說明一下:機構整合后,不僅僅監管機構整合了,人是新的。檢測機構也整合了,人也是新的。很多檢驗人都是過去從未接觸過食品檢測的檢驗人擔任。因此,出現“錯誤”的檢測報告就好理解了。再說明一點,檢測機構即使出具了不合格報告也不能算作錯誤報告,因為檢測機構是按照檢測的數值報出檢測結果的,出現所謂的錯誤,也是毋庸置疑的。畢竟,最終判定是否合格、是否處罰要由監管部門綜合各種情況,再做出處理決定。
三、國標怎么說:(GB2760—2014)
3.4帶入原則
3.4.1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添加劑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中:
a、根據本標準,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
b、食品配料中該添加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c、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而帶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帶入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應明顯低于直接將其添加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3.4.2當某食品配料作為特定終產品的原料時,批準用于上述特定終產品的添加劑允許添加到這些食品配料中,同時該添加劑在終產品中的量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標簽上應明確標示該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產。
我們來解讀一下abcd是什么意思:
1、3.4.1a是指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這個很好理解,即醬油中允許使用苯甲酸鈉作為防腐劑,在生產肉制品時,醬油作為配料,苯甲酸是允許添加在醬酒里的。
2、3.4.1b食品配料中該添加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還拿醬油為例,其最大使用量為1.0g/kg。也就是說,作為配料的醬油,其苯甲酸鈉不能超標。
3、3.4.1c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而帶入的水平;如,對以醬油為配料(如果配料中僅有醬油含有苯甲酸鈉)的肉制品進行檢測,其苯甲酸鈉含量不應超過醬油帶入的水平。
4、3.4.1d、由配料帶入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應明顯低于直接將其添加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如果加入的醬油含苯甲酸鈉檢測含量為0.8g/kg,那么終產品中的苯甲酸鈉水平應小于0.8g/kg。
5、這是重點:是新的GB2760—2014新設定的條款,是舊的2760標準所沒有的。即:3.4.2當某食品配料作為特定終產品的原料時,批準用于上述特定終產品的添加劑允許添加到這些食品配料中,同時該添加劑在終產品中的量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標簽上應明確標示該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產。
解釋一下:如,一種植物油產品是某種蛋糕的配料,為了方便這種蛋糕的生產,這種植物油中添加了在蛋糕的生產過程中起著色作用的β–胡蘿卜素(β–胡蘿卜素是脂溶性色素,在植物油中分散均勻,便于在蛋糕中使用)。根據GB2760-2014規定,β–胡蘿卜素不能在植物油中使用,但它可以作為著色劑在焙烤食品中使用,蛋糕屬于焙烤食品的一種,因此β–胡蘿卜素可以在蛋糕中使用,最大使用量為1.0g/kg。由此可以判斷,在這種用于該蛋糕生產的植物油中可以添加β–胡蘿卜素,且β–胡蘿卜素在該植物油中的添加量換算到蛋糕中時不超過1.0g/kg,
這種情況符合帶入原則3.4.2。同時,這種植物油的標簽上應明確標示用于蛋糕的生產(只是原料,不能作為終產品生產)。
6、補充說明一點:有人對新標準3.4.2的理解有誤。他們認為,在生產的A(如肉制品)時,要求配料B(如醬油)中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必須符合產品A,否則即為超范圍。因此要求,企業在生產肉制品選擇配料B時,必須選用不含苯甲酸鈉的醬油。如果你使用了含有苯甲酸鈉的醬油即為違規添加。
7、我不這么認為:因為,3.4.1和3.4.2是并列關系,不是補充關系,否則就沒有帶入一說了。
四、建議:
一是食品監管部門的執法者,尤其是分管領導要加強自身的業務素質、要懂得業務。這里說的懂業務不僅僅限于對法律法規的掌握。
二是或者選擇懂食品專業內涵的業務人員充實到法規的內務科室,把處罰關,把好后處理關,從而杜絕輝山奶等丟人事件的再發生。
三是加大培訓力度。基層執法人員很辛苦,很多人沒有受過專業訓練,不懂是正常的。不懂沒關系,要加大培訓力度和深度。在體制上、制度上、人才使用上營造比學習、比業務的氛圍。激勵廣大食品人懂業務的良好環境。
五、結論:
一是在收到合格監督抽檢報告時,看到食品添加劑不合格時,看看有沒有帶入的可能。
二是在檢查時看到食品標簽上食品添加劑超范圍添加了,不要上來就處罰,要檢查該食品是不是僅僅作為原料,而非成品銷售、使用。
天府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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