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冠肺炎疫情對餐飲企業的法律影響及應對

    文/孫萬松 餐飲界專欄作者

    2020年新春伊始,一場席卷全國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在中國大地肆虐。

    短時間內,多省市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紛紛出臺管理措施,要求企業推遲復工,有些城市被迫“封城”以控制疫情的擴散。

    春節期間本應是餐飲行業盈利的高峰時期,但是受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不少餐飲零售業都暫停或者減少營業時間,成為此次受影響最大的行業之一。

    根據中國飯店協會對全國范圍內300家典型餐飲企業調研數據顯示,春節期間40%餐飲門店處于停業休市狀態,在營業門店經營收入同比下降高達78%。

    為幫助餐飲企業有效應對本次疫情,根據我們對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理解,結合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實際情況,對于餐飲企業將要面臨的相關問題和困難,提出我們的建議和對策,供餐飲企業參考。

    提要:

    1、疫情防控期間餐飲企業用工合規問題;

    2、疫情防控期間餐飲企業是否有權要求出租方減少或免除租金;

    3、疫情防控期間餐飲企業財稅政策支持;

    4、疫情防控期間食品安全。

    疫情防控期間

    餐飲企業用工合規問題

    根據《2019年中國餐飲業年度報告》,原材料、房租支出和人力成本是占餐飲企業收入比例最高的三項成本,占比分別達到41.3%、10.2%和22.4%,并且這三項成本在過去3年里都在持續上升。突發疫情導致大量門店關閉,而城市封鎖、交通封鎖、商場停業等諸多疫情防控措施使得企業負擔的人力成本、管理成本無法與勞動成果相匹配,其經營壓力隨著疫情的發展持續增加,為控制成本,很多餐飲企業可能會采取裁員、停發或降低薪酬等措施,但如不區分情況、不采取合理的方式,將導致用工的法律風險。

    1、因受疫情影響導致餐廳經營困難,應如何安置員工?

    1月24日,人社部發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明確了疫情防控期間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此,如果餐飲企業受到疫情嚴重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考慮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應對:

    1)申請綜合工時制度,餐飲企業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2)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餐飲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勞動者或工會協商縮短工作時間,如:每天工作半天,或者一周工作三天,并協商新的工資標準。

    3)如餐廳已經停止經營的,可按照國家及各地關于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規定執行。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仍需發放原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支付標準以各地規定為準。比如:上海規定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支付工資,北京規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員工基本生活費,而廣東則應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員工生活費。

    4)如因疫情導致餐廳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餐飲企業還可以依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結合當地實踐,考慮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實施經濟性裁員。

    2、餐飲企業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被認定工傷?

    1月23日,人社部等三部委發布《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對于餐飲企業的員工,如只是在工作或服務的過程中感染新冠肺炎,則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即員工在工作或服務的過程中感染新冠肺炎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為工傷。

    3、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單位負有哪些法律義務?

    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應當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相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具體包括以下幾項:

    1)醫療期內,非因特定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以及《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除非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醫療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醫療期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到醫療期屆滿為止。

    2)一般情況下,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病假工資,相關標準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政策及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特殊情況下,按照地方政府的特殊政策規定。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因此,我們建議對于疫情防控時期存在特殊情況的員工,用人單位可與當地人社主管部門進行確認溝通,按照當地政策執行。

    3)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導致勞動者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受到損失的,用人單位負有賠償義務。

    4、因受疫情影響,員工不能返崗應如何處理?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正常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2)其他因疫情不能返崗復工的職工(如職工擔心傳染病等),企業可以要求其在家辦公、安排其休年休假或加班補休(如適用)。對于不同意在家工作、休年休假、加班補休的職工,視具體情況,企業可以與職工協商安排待崗或休事假,并明確待崗、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等事項。

    5、疫情期間,餐飲企業與商超企業“共享用工”是否合規?

    2月3日,盒馬生鮮宣布將聯合知云海肴、新世紀青年、餐飲企業等合作解決現階段餐飲行業待崗人員的問題,通過租用臨時員工的“共享員工”模式開展自救。“共享員工”模式為餐飲企業解決當前背景下員工待崗問題提供了新的解決方案,但在勞動關系、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繳納以及工傷賠償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我們建議在如下方面進行防范:

    1)餐飲企業不具有勞務派遣的資質,應當避免與商超企業之間形成勞務派遣關系,在“共享員工”的過程中不應具有盈利的目的或性質,并應就“共享”過程中涉及到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報酬和工作內容等變更內容與員工簽署補充協議進行明確約定。

    2)依法為“共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為勞動者依法購買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待崗職工的的輸出企業作為用人單位無疑應當承擔社保義務,不能因臨時的過渡舉措而向輸入待崗職工的企業轉移該義務,從而損害待崗職工的合法權益。但對于“共享員工”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可以與輸入企業之間進行協商分配。

    3)購買“雇主責任險”, 降低“共享員工”在共享過程中因工負傷所造成的損失。

    疫情防控期間,餐飲企業

    是否有權請求出租人免除或者減少租金?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多地陸續出臺相關政策對公眾聚集場所(如影院、飯店、娛樂場所等)的營業進行調整或限制,以減少人員聚集,阻止疫情蔓延。餐飲企業作為直接面向公眾經營的場所,其受到疫情的影響更為直接、明顯,部分餐飲企業被迫強制停止營業,即便是沒有被強制直接停業,也多因疫情下居民避免外出、客流量減少而遭受了較大損失。

    在此情形下,諸多負有社會責任感的房地產運營商陸續自發公布對租戶的減免政策,各地政府也出臺了相應的文件鼓勵支持出租人對因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減免租金。在疫情防控期間,如出租人不減免租金,那么餐飲企業是否有權要求出租人減免租金呢?

    1、因受疫情影響,被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餐飲企業關閉或暫停營業的,導致餐飲企業無法正常經營的,那么餐飲企業可主張此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要求適用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責制度,請求免除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

    根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次新冠疫情期間,部分地方政府下發通知要求暫停開放餐飲場所。

    對于餐飲企業而言,由于政府采取的控制措施,致使租賃合同在一定期間內不能履行,此時新冠疫情應當構成商業租賃中的不可抗力。

    2、若疫情導致餐飲企業占有、使用租賃物帶來的收益權能效益嚴重下降,合同繼續履行會對承租人明顯不公平,那么餐飲企業可主張此次疫情構成情勢變更,訴請法院根據公平原則酌情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于“情勢變更”的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對于本次疫情中未被強令停業的大部分店鋪,雖然租賃合同還未達到根本不能履行的程度,但受到客流量減少的影響,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租金條款明顯對承租人不公平,或者承租人由于疫情收入銳減、不能實現經營目的。

    因此,店鋪雖未被責令或要求停業,但受疫情影響店鋪經營收入銳減的情形,承租人有可能援引情勢變更原則請求適用公平原則適當減少疫情期間的租金。

    3、受疫情影響,店鋪被出租人要求關閉、暫停營業或縮短正常營業時間,導致無法餐廳正常營業,餐飲企業可主張因出租人原因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承租物業從而要求減免停業期間租金,甚至主張賠償停業期間的損失。

    自疫情發生以來,一些商場、購物中心雖未被政府部門命令要求停業,但也紛紛縮短營業時間、甚至主動停止營業,以減少人員聚集、避免疫情擴散。在此種情形下,由于縮短營業時間、停止營業是出租人作出的決策,而非受到不可抗力影響導致出租人不能履行合同,餐飲企業也可因此而主張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提供承租店鋪用于正常經營,進而要求減免停業期間租金,甚至主張賠償停業期間的損失。

    疫情發生后

    政府各部門對餐飲企業的財稅扶持政策

    疫情當下,很多企業無法正常復工,銀行貸款及利息、租金、工資等問題對全國中小型企業穩定運營發展造成了極大的沖擊。更有調研顯示,在疫情帶來的重重壓力下,85%的中小企業最多維持3個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出臺多項稅收政策,從財稅角度積極支持大眾戰“疫”,各省市也紛紛緊急出臺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利好政策,切實解決疫情期間中小企業資金鏈緊張、生產運營、工資社保、稅收租金等困難問題,支持中小企業穩定健康發展、共克時艱。

    對于廣大餐飲企業而言,應當充分利用這些財稅政策,暫緩繳費并獲取補貼,以盤活資金,保障企業的正常運營。筆者針對部分省市出臺的典型扶持政策進行了匯總,供餐飲企業進行參考。

    1、延長社會保險的繳納期限

    1月3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允許參保企業和個人延期辦理業務,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

    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并在系統內標識。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

    各省市地區針對延長社會保險的繳納期限也出臺了相應的配套措施,以北京為例“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時成功繳納2020年1月和2月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可延長至3月底繳納,對于延長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可以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補繳,而對于餐飲企業最長可延長至7月底繳納”。

    2、返還失業保險費

    為切實減輕疫情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的影響,各省市紛紛出臺穩崗返還政策,對于少裁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返還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上海、廣東、山東、內蒙古、江蘇等多地均出臺了返還失業保險費的政策。

    3、減免企業的房租租金

    為減輕企業的負擔,上海、江蘇、浙江等多省市出臺了減免房租租金的政策。以上海為例,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印發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指出中小企業承租本市國有企業的經營性房產(包括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創業基地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先免收2月、3月兩個月租金;對間接承租的企業,應確保租金減免落到實處,使實際經營的中小企業最終受益。

    鼓勵國有企業在協商情況下通過減免緩交等方式盡可能多讓利給中小企業,相關減收影響在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認可。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園區等各類市場運營主體為實體經營的承租戶減免租金。主動為租戶減免房產或土地租金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餐飲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2月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指出因受疫情影響比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5、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

    1月30日,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確: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范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并報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

    與此同時,各地稅務機關要提前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納稅人的稅控設備能夠正常使用,增值稅發票能夠正常領用和開具。

    隨后,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發布《關于延長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的通告》進一步明確,在全省范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3月6日。納稅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以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進一步延期。

    疫情發生后

    餐飲企業應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問題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食品安全問題高度重視,以“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作為食品安全工作的統領性要求,落實到食品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

    餐飲企業作為食品生產經營領域的重要參與主體,在當前中央重典峻刑治理食品安全問題的環境下,應當從關乎企業生存發展的角度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問題。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作為“抗戰”第一線的餐飲企業業,必須積極行動起來,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餐飲市場供應的安全有序。

    1、嚴格執行、嚴格檢查餐飲企業原有的食品安全、環境衛生規范制度的落實。

    餐飲企業應嚴格制度建設和人員管理,配備經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餐飲服務提供者要配備與餐飲服務相適應的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并定期清洗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運轉正常。

    在原料使用環節,應建立穩定的原料供應渠道或供應商,落實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保證購進原輔料的質量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對于餐品加工環節,要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做到加工用具、容器要明顯區分,熟制食品要燒熟煮透,保存條件和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2、參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制定的疫情防控期間的食品安全操作指南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2月6日,阿里本地生活服務公司與中國飯店協會、康奈爾中國中心聯合制定了《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期間餐飲商戶食安防護行動指南》,為餐飲企業在人員、環境、食材、餐具、加工及配送等方面的操作提供了參考。餐飲企業可參照《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期間餐飲商戶食安防護行動指南》進一步的完善疫情防控期間的食品安全工作。

    以上是我們針對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餐飲企業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及相關政策的簡要探討,希望能夠為寒冬中的餐飲行業略盡一點微薄之力。

    疫情拐點未至,每個人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就是對這場戰役的最大支持。祝愿全國人民眾志成城抗擊疫情,早日取得最后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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