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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獲賠93萬,一餐企被“像素級”抄襲維權成功!創始人:2年艱辛,絕不向山寨低頭!》)
二被告注冊與原告商標近似的“芭黎貝甜”等商標近百枚,并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網站上宣傳使用原告的“巴黎貝甜”“PARIS BAGUETTE”商標,侵犯了原告對于其未注冊馳名商標的相關權利。
原告“巴黎貝甜”和“PARIS BAGUETTE”商標的使用屬于違法性使用,不能認定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
二被告對自己合法注冊商標的正常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其對相關主體的警告和投訴以及訴訟行為亦是正常的維權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雖然“巴黎貝甜”和“PARIS BAGUETTE”含有“巴黎”、“PARIS”,但也同時包含不為中國相關公眾所廣泛知悉的其他元素,經過長期使用,相關公眾已將“巴黎貝甜”和“PARIS BAGUETTE”作為整體識別,并將其與快餐服務尤其是面包、蛋糕快餐服務相關聯,故二標識未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原告提交的大量證據,綜合考量廣告宣傳力度、地域影響范圍等因素,可以證明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達到了家喻戶曉的程度,構成未注冊的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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