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烤肉店摔倒致死,法院判餐廳無責

    一男子喝了半斤白酒后又到烤肉店,結果下樓梯時不慎摔到,由于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身亡。

    死者家屬認為烤肉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將烤肉店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200萬元……

    來源:半島晨報

    男子酒后到烤肉店摔傷致死

    2014年2月2日晚9時許,宋先生在醉酒(已喝白酒半斤左右)后與朋友來到中山區一家烤肉店,宋先生從一樓至地下一層的樓梯下樓時跌倒,致顱骨重度損傷。

    事發后,宋先生被朋友送到醫院搶救,由于傷勢嚴重,宋先生經搶救無效于2014年2月7日死亡。

    宋先生家屬認為烤肉店在經營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將烤肉店和經營者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1266萬余元,死者家屬主張被告賠償20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烤肉店無責

    “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

    過錯行為、損害后果、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侵權責任都不能成立。

    結合本案,損害后果為宋先生死亡,死亡原因是下樓梯時跌倒至顱骨重度損傷,對于一樓至地下一層的樓梯,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該樓梯存在安全隱患或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而烤肉店提供照片證明樓梯光線充沛且配有安全扶手,正常情況下若手把扶手依次下樓便不會發生危險,烤肉店已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原告主張烤肉店有過錯行為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不成立;同時宋先生在醉酒(喝白酒半斤左右)狀態下下樓梯,不履行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錯,宋先生的死亡與烤肉店不存在因果關系,其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

    烤肉店從道義上愿意給付宋先生家屬3萬元適當經濟補償,法院認為并無不妥,應予照準。

    一審法院判決,二被告給付宋先生家屬補償款3萬元;駁回宋先生家屬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宋先生家屬負擔。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宣判后,宋先生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死者家屬認為,烤肉店樓梯的踏步高度、寬度和傾斜角度,不符合相關標準,烤肉店的樓梯防滑方面也不符合國家的標準,另外沒有證據證明宋先生在醉酒的情況下摔下樓梯,而事發現場,光線昏暗樓梯與周圍的環境沒有明顯的辨識度。

    烤肉店方辯稱,沒有證據證明烤肉店的樓梯有安全隱患,烤肉店樓梯的兩邊都安有扶手,已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即使是老人和孩子包括喝多酒的人,扶著扶手走都不會摔倒,烤肉店已盡到了合理范圍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宋先生的死亡結果與烤肉店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至于主動給付3萬元慰問金,主要考慮宋先生有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完全是出于道義,不代表烤肉店存在過錯。

    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宋先生家屬負擔。

    -END-

    主編丨彭景 視覺丨馬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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