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3歲老人餐館吃飯被蝦仁卡喉嚨身亡,家屬索賠10萬……

    來源:北京日報

    83歲老太來餐館吃飯,被蝦球卡住喉嚨,不治身亡,其子袁先生遂起訴餐館,索賠其母親的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0萬元。

    今天(8月7日)記者獲悉,經海淀法院庭審后,袁先生撤訴。

    老太的兒子袁先生稱,他與母親還有兩位親戚共4人,在一家面食館就餐,所點餐飲有腰果炒蝦球等,就餐過程中,母親被蝦球卡住喉嚨,后經打急救電話進行救治,但最終不幸身亡。事發后,餐館對此不聞不問。

    袁先生認為,該餐館作為盈利場所,對老人沒有盡到安全提示的義務,而且餐館所提供菜品與所點菜品不符,餐館提供的是整蝦仁,標準腰果炒蝦仁中的蝦仁應當是肉泥做的,餐館對老人的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不過,袁先生未就上述主張提交相關證據。

    庭審中,被告餐館稱,袁先生等4人來餐館就餐,所要餐飲有小酥肉、糖醋丸子、拔絲紅薯、腰果炒蝦球、一瓶牛欄山、一瓶啤酒。就餐中,袁先生母親喉嚨被卡住,后被急救車拉走救治。

    關于安全提示,餐館內齊全,事發時餐館有錄像,但現在時間久遠,錄像已被覆蓋,并稱餐館不應承擔責任。老人已經近90歲,袁先生應當自己盡到照顧義務,這是袁先生的責任。該餐館向法庭提交當日中午小票兩張,以證明袁先生所點餐飲情況。

    庭審結束后,原告袁先生撤回了訴訟。

    海淀法院的沙月亮、劉剛法官認為,《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未及時消除潛在危險,或對存在的實際風險沒有提示和引導,一般會被認定為“存在過錯”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袁先生稱餐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向其主張損害賠償,袁先生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其一,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在經營過程中,應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餐館未顯現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之處;

    其二,袁先生應舉證證明其母親的死亡與餐館有因果關系,但就袁先生提交證據情況和綜合整個案件情況,不能證明老人的死亡與餐館之間有因果關系;

    其三,袁先生母親已近90歲高齡,袁先生作為其兒子,在就餐過程中,點餐應照顧老人的咀嚼情況,點餐應點易咀嚼消化的食物,在就餐過程中應給予適當照顧,袁先生在整個就餐過程中并未做到上述幾點,負有一定責任。所以,袁先生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法院認為缺乏事實依據。

    -END-

    主編丨陳青編輯丨馬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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