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個餐廳容易嗎?!顧客醉酒、摔傷竟然都要擔責

    顧客自己在店里喝醉、摔倒、玩耍導致受傷的情況并不少見,你是否覺得這一切與自己的餐廳并沒有什么關系?

    然而,東莞市一餐廳老板,就因在客人飲酒過量時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家屬列為了被告。

    其實,餐廳有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責任,客人在店里出了什么“幺蛾子”,餐廳一樣要負連帶責任。

    顧客店內喝醉身亡 餐廳未阻止擔責了

    事情要從今年3月開始說起。

    東莞市民朱某下班后到常去的飯店吃飯,期間與鄰桌拼桌還喝起了酒,一桌人一陣狂飲,朱某卻在被送回宿舍當晚口吐白沫,送院途中不治。

    整件事情看似只是一個意外,但餐廳經營者和同桌酒友卻“意外”的被朱某家屬告上了法庭。

    家屬認為,朱某飲酒過量死亡,就有餐廳老板主動要求拼桌的原因,故老板也負有一定責任。

    該案件雖然還未宣判,但足夠引起餐飲人的重視和思考:餐廳應該如何防范客人發生意外?發生后又應該如何處理?

    類似的事例有很多,紅餐網(微信號:ygcywzz)記者整理了近幾年來的相關事件,可以發現:餐廳一旦被查出沒有給客人提供完備的安全保障,往往都會落得擔責、賠款的下場。

    1

    處置醉漢不規范 餐廳要擔責

    今年9月30日下午,香港人王先生邀請三位朋友到深圳某飯店喝酒,四人一晚上喝了10多瓶白酒,王先生也醉得不省人事。

    3人隨后自行離開,服務員只好用幾張椅子拼成桌子讓王先生躺著醒酒。但第二天凌晨服務員查看時,卻發現他早已停止了呼吸。

    事后,死者家屬把飯店和同桌喝酒的3人都告上了法庭。法律人士表示,如果王先生確實因為過度飲酒死亡,那么飯店經營者和3名朋友有可能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

    地板濕滑摔倒 餐廳賠一半

    今年10月,任女士與朋友在太原市平陽路某主題餐廳吃火鍋。由于工作人員剛拖過地板較為濕滑,她不慎腳底打滑摔倒了。

    任女士立即被朋友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好在并無大礙,她同時也向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要求餐廳給予合理補償。

    工商部門認為,餐廳作為商家沒能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理應對任女士摔倒一事負責。

    雙方協商后,最后任女士的治療費用由雙方各承擔一半。

    3

    兒童樂園玩耍 受傷也有餐廳責任

    2014年2月,一位母親帶孩子到蚌埠市一家肯德基餐廳用餐。其間,孩子在店內兒童樂園玩耍,誰料當場摔倒在地致左手骨折,前后花去醫藥費近萬元。

    雙方對于誰該負責而糾纏不清,母親把肯德基餐廳告上法庭。

    當地法院審理后認為,肯德基餐廳存在一定過錯,酌情認定肯德基餐廳承擔70%的賠償責任,監護人承擔30%的責任。

    4

    疑似自行滑倒 設施未完善仍要擔責

    今年7月,王先生在北京與朋友在燒烤店聚餐。眾人準備離開時,王先生從樓梯上意外滑倒,經過多次轉院救治,仍因醫治無效去世。

    事后,王先生的家屬認為,燒烤店的樓梯臺階表面油滑、部分臺階殘缺、沒有防護措施、服務不到位,才會導致王先生摔傷不治。

    而燒烤店一方則認為王先生是自己倒退著下樓梯才會摔倒,店方已支付3萬元撫恤金,并無直接責任。

    最后,該案件雙方均同意庭外和解,但在賠償金額方面存在很大分歧,暫時還沒結果。

    5

    自取餐具被劃傷 餐廳賠了醫藥費

    2015年5月,張先生到北京市密云某飯店用餐,因其沒有餐具,呼喚服務員也無人理睬,結果他自行到鄰桌拿餐具時被扎傷右手手指。

    為此,張先生把飯店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誤工、護理等經濟損失5.6萬余元。飯店辯稱餐具外部均覆蓋有塑料薄膜,不可能將手指刺傷得如此之深,僅同意適當補償。

    最終,當地法院經審理認為,飯店應當對損害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8萬元。

    看完這些案例,是不是心涼了半截?

    不論客人主動或意外 餐廳都要防范于未然

    類似以上案例的情況,每年都會發生多起。不論是主動發生還是被動意外,餐廳的結局總與“擔責”、“賠款”和“道歉”有關,只是在責任的具體劃分上,會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那么,是不是可以這么說:客人在餐廳里發生了喝醉酒、摔倒、受傷等意外,餐廳就一定要“背黑鍋”呢?

    是的。

    紅餐網(微信號:ygcywzz)記者咨詢相關法律界人士得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餐廳經營者就扮演了管理人和組織者的角色,一旦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要擔責。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也有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即便現代社會法治愈加健全,顧客與餐廳發生糾紛后,不會將責任一股腦推給餐廳,但仍免不了要求其承擔一部分責任,餐廳或許還會支出一筆不菲的精神撫恤金或慰問金。

    如果是客人主動“作死”尚可提醒,意外發生時則無法避免,餐廳如何將損失降到最低?

    1.提醒

    店內做好相關警示設施和標識的布置,適量貼放“小心地滑”、“注意腳下”等警告類標志。

    服務員進行清潔前,按操作流程擺放相應提示牌,并主動提醒過路客人注意腳下。

    2.維護

    積極維護店內各設施,如樓梯扶手、地磚、燈罩、電器等可能會對顧客造成意外傷害的設施和物品,將風險降低到最小。

    3.介入

    對店內的過激行為及時、主動的介入,比如喝醉、抽煙、爭吵,甚至是違法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必要時可報警處理,盡到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4.關懷

    一旦糾紛發生,餐廳首先不要忙于撇清關系,最好展現人文關懷、配合顧客治療或善后,盡量不要惹起官司,有時還能起到正面效果。

    5.保險

    有條件的餐廳,可以找當地保險公司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生糾紛后,可減少相應損失。

    結語

    對餐廳來說,意外總是存在的,這并不可怕,可怕之處在于不知道如何解決。

    不少餐廳在顧客發生意外后百般推脫,最終鬧上了法院,還是要賠錢了事。

    既然如此,還不如在意外發生前盡最大能力做好防范,或者干脆給自己留一條寬闊的后路,要實在得多。

    備注:本文圖片均來源于網絡,部分圖片與文章并無直接所指關系

    記者 | 紅餐網_張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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