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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的定義
■ 無直接提供給消費者預包裝(即無預先定量包裝、無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裝酒類食品(酒精度低于0.5%vol的無醇飲料酒;酒精度大于0.5%vol的飲料酒,包括蒸餾酒、發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飲料;以下同)。
■ 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不包括特殊食品,不包括網絡食品交易、餐飲服務(銷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現制現售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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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 鼓勵參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要求,設置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的標示項目。
■ 當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的標示項目、標示內容有明確要求時,應按照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執行。
■ 散裝食品原有標簽標識設置的強制標示項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應按照本要求進行規范。
■ 標簽標識及標示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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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標示項目及標示內容要求
■ 散裝食品標簽標識的強制標示項目為: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以及散裝酒類食品應標示的項目。
■ 散裝酒類食品應按照《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的要求,標示酒精度和“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語。
■ 散裝酒類食品中的散裝白酒,應按照《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標示產品執行標準;標示產品執行標準的散裝白酒,應同時標示該散裝白酒的生產工藝類別。
■ 餐飲服務提供者銷售的自制泡酒,應按照《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在盛裝容器上標示酒類生產者名稱和泡制材料的名稱、數量、泡制日期。
■ 標示保質期的散裝食品,應同時標示貯存條件;可免除標示保質期的散裝食品,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4.3.1條規定的食品類別執行。
■ 散裝食品標簽標識標示的生產日期,應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示的生產日期一致。
■ 重新包裝或分裝的散裝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和延長保質期。
■ 將不同生產日期的散裝食品混裝銷售,應在標簽標識上標示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限。
■ 標簽標識的標示項目所引導的標示內容,應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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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標識格式和制作要求
■ 標簽標識的格式、標示項目及在標簽標識中所處的欄目位置,如表1所示。
表1:散裝食品標簽標識
食品名稱 | 執行標準 | |||
成分/配料表 | 產 地 | |||
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 保質期 | |||
食用方法/警示語 | 貯存條件 | |||
酒精度 | 生產工藝 | |||
生產者 | 名 稱 | |||
生產許可證編號/備案號 | ||||
地 址 | ||||
聯系電話 | ||||
經營者 | 負責人 | |||
地 址 | ||||
聯系電話 | ||||
食品藥品監管局投訴舉報電話:12331 |
? 表1中“執行標準”標示項目,僅適用于散裝酒類食品中的散裝白酒;其他散裝食品應根據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合理需要,確定標簽標識是否應設置此項目或者標示此項。
?表1中“產地”、“食用方法”、“生產許可證編號/備案號”標示項目,應根據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合理需要,確定標簽標識是否應設置此項目或者標示此項。
?表1中“警示語”標示項目,僅適用于散裝酒類食品;其他散裝食品應根據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合理需要,確定標簽標識是否應設置此項目或者標示此項。
? 表1中“酒精度”標示項目,僅適用于散裝酒類食品,其他散裝食品不須設置此項目。
? 表1中“生產工藝”標示項目,僅適用于散裝酒類食品中的散裝白酒,其他散裝食品不須設置此項目。
?表1中帶“/”符號的雙選標示項目,可視具體情況,只選用一個標示項目。
■ 標簽標識的長、寬尺寸,可視放置、粘貼、系掛位置的面積大小或外包裝、容器大小而定。
■ 如采用印刷或打印制作標簽標識及填寫標示項目所引導的標示內容,應使用規范的簡體漢字。
■ 如手寫制作標簽標識及填寫標示項目所引導的標示內容,應使用規范的簡體漢字,字跡應工整、不得涂改。
■ 餐飲服務提供者銷售的自制泡酒,可參照表1及其相關要求,制作并標示自制泡酒的標簽標識。
■ 鼓勵在標簽標識上采用附加二維碼等現代信息技術措施的方式,實現散裝食品標簽標識信息及追溯信息的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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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標識的使用形式
根據散裝食品外包裝、容器的形狀或體積,應在銷售貨架、隔離設施、貯存位置或外包裝、容器的顯著位置處放置、粘貼、系掛散裝食品標簽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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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成都市食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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