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華為減租、免租15個月的通知刷屏餐飲圈,被眾多餐飲人直呼業界良心!中國好房東!
而在蘭州做餐飲生意的余老板,最近卻因房東無故多扣押金犯起了愁。
“兩年多房租交了56萬元。這兩年生意難做,房東一分房租未減,反而還要額外扣除2萬元押金,也就是一個月房租,著實氣人。”
余先生說。
3月15日中午,記者來到余先生店內看到,店面處于停業狀態。
“3月10日我們就停業了。”余先生說,他做餐飲已有十多年了,2019年看中了七里河區文化宮附近這間170余平方米的臨街商鋪,開餐館做黃燜雞、過橋米線。
家人與房東簽訂了兩年期限房屋租賃合同。甲方為房東屈女士,乙方為余先生家人,承租期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止。
記者在合同中看到,約定房租每月為2萬元,按月支付房費,每月10日前支付下月的租金。房屋設施押金為10萬元。“兩年的房費一分錢都沒有拖欠,按期交費。
合同到期前,房東打電話問我續租不續租了,我說生意不好不續簽了,就這樣(經營)到合同到期自動解除。”余先生說。
余先生說,兩年多來,他們僅房租就搭進去了56萬元,到現在基本都是虧本經營。合同到期后,余先生因故在沒有續簽的情況下繼續經營。房東也同意了此事,并且答應減免半月房租1萬元。
2021年12月余先生交了1萬元房租。到了今年一月,房東又稱不減免了。于是余先生又補交了1萬元房費。
后來他繼續經營到3月10日停業。對此,余先生稱愿意再補交后三個月房租6萬元,房東可以從10萬元押金中扣除,剩余4萬元應該退還給他。可得到房東的答復是,合同有規定,要扣除2萬元押金,只能退還剩余2萬元。
房東屈女士在電話中告訴記者:“合同中有規定要扣除一個月房費,再說他還拖欠了水電暖氣費,只要交清這些費用,剩余2萬元押金可以退還。”記者在合同中看到:“合同終止甲方驗收租房后憑押金收據退還乙方押金。(注:合同期未滿終止生意,押金退還。
合同第十條規定,如確因簽約一方自身難以克服的原因要求提出前終止協議時,須提前三個月向對方提出,由甲方提出的可免收乙方一個月房租,由乙方提出的應加收乙方一個月房租。
)”
記者就此采訪了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律師馬介安,他認為:“余先生及家人跟出租方屈女士簽訂的為期兩年的租賃合同期限內,雙方均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了各自的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兩年租賃期限屆滿后,雙方沒有重新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余先生繼續占用使用商鋪,屈女士對此也予以認可。
該種情形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有關‘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的規定。現雙方對不定期租賃合同予以解除無異議,原合同第十條的約定已沒有約束力。屈女士有權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扣除三個月的租金,同時可以扣除余先生應交未交的水電物業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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