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答 丨 老板發的“開工利是”竟還有這么多門道?!拿還是不拿?

    恭喜發財,利是拿來。”春節之后,想必很多上班族們期待這一天的到來。也許,仍有部分人對這個詞語很陌生,或者即使聽說過,也不了解這其中的“套路”。其實,“開工利是”=“開工紅包”,是我國南方地區的一種習俗。萬萬沒想到的是,本是討彩頭的一件好事,近年來卻在職場上發生了多起因“利是”翻臉的勞動糾紛。

    下面,就為大家全方位的解讀這里面的勞動法律問題

    “開工利是”一般包多大?

    春節過后,企業重新開工的當天,所有員工及下屬向企業主拜年,企業主向員工及下屬派送的紅包,被稱為“開工利是”。一般情況下,“開工利是”內裝8元、18元等象征吉祥發財數目的紙幣,以使得大家歡喜鬧鬧,象征開工大吉,和和氣氣,生意興隆。

    “開工利是”金額一般不大,大約在十元錢左右,只是圖個吉利。從企業文化角度上來講,區區數十元,代表一份關心,增加員工對公司的歸屬感,有利公司長遠發展。“開工利是”不分大小,每名員工都一樣,不與業績掛鉤,不改變“利是”的性質,令員工于公司之間的關系更緊密。“開工利是”象征好意頭,所以“利是”本身不需要很“大封”,當然,也有一些知名互聯網公司,發過成百上千的紅包。


    “開工利是”是工資嗎?

    這個“開工利是”是否計入工資總額?


    上海市法學會勞動法研究會理事,人社部《中國社保》評選出的“社保達人”張佶認為:要從專業角度來分析一下這個“開門利是”的問題,我們不妨先看一下國家稅務總局對于新年派發“紅包”的行為是怎樣界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中指出:


    一、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二、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當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但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在征稅范疇。


    張佶認為,其實“開工利是”也就是一種“實物紅包”,我們不難發現這種“紅包”當然屬于勞動者的個人所得。但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把個人所得分為十一類:


    1

    工資、薪金所得

    2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

    勞務報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

    財產租賃所得

    9

    財產轉讓所得

    10

    偶然所得

    11

    其他所得

    顯然,國家稅務總局把這種“紅包”并未列入“工資薪金所得”,而是列入了“偶然所得”。

    張佶認為,如此性質的小額“開工利是”確實不宜算為工資。理由有三:


    第一,“開工利是”是一種民俗性的祝福方式,并不像工資薪金,不構成法律上必須支付的關系。說白了,發不發“開工利是”,發多少“開工利是”,主要看老板心情,而不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間按先前約定產生。如果老板就是不發“開工利是”,職工能去仲裁起訴嗎?顯然不行。


    第二、“開工利是”并不是勞動付出的對價,性質上也不屬于工資薪酬。換句話說,哪怕第一天上班的勞動者,還未給公司正式提供勞動,老板圖個好彩頭,也發個“紅包”,圖個吉利也完全可以。


    第三、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開工利是”類的收入,也未列入《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不屬于明文法定的工資項目。


    “開工利是”引發的若干勞動爭議

    案例1:“開工利是”能替代加班費嗎?

    “從來沒有看見過加班費,老板也不提,我們也不好意思問。”廣州市越秀區某酒樓做廚師的王師傅說,雖然春節加班沒有加班費,但老板還比較夠義氣,凡加班的人都會發一封“利是”,有多有少,“我資歷比較老了,老板給的也多,我不知道這是不是就算作是加班費了”。

    點評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由此可見,依法支付加班費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是強制性的,不履行義務將被受到法律制裁。


    “利是”只能算作老板對員工的一種嘉獎,相當于獎金等福利,可有可無,法不限制。因此,用人單位以發紅包(利是)來代替加班費,明顯違法。

    案例2:跨部門索要“開工利是”,小心違紀

    春節后第一天上班,小姍與同事逐層掃樓,收獲不小,共討來20多個“利是”。本是一件皆大歡喜之事。次日,她接到公司人事部的“處罰通知”,稱其“跨部門討’利是’,觸犯公司《員工守則》中有關‘擅離職守’的情形規定,屬輕度違紀,給予警告一次,并扣罰50元”。

    點評

    公司按《員工守則》對小姍進行處理,屬規則范圍。但需要指出的是,“扣罰50元”的規定有悖于法律法規,涉嫌違法。因為,法律并未賦予用人單位罰款權。


    另外,用人單位的人性化管理也不能忽略。春節后討“利是”,是件開心愉悅的事情,基于傳統文化,用人單位在執行規章制度時,在特殊時期應張弛有度、特事特辦,而不能過于鐵面無私。

    案例3:討要“開工利是”“過火”,小心被解雇

    在東莞石龍鎮西湖信息產業園一公司做保安的李某三人卻因為索要紅包“過火”結果丟了“飯碗”。李某回憶稱,就在被辭退的前天傍晚,他們曾到辦公樓內找副總拜年索要紅包,他猜,可能就是他們此舉引起了工廠高層不滿,所以才將他們辭退。


    該公司人事部門一負責人稱,據他們了解,李某三人春節期間曾利用春節值班職務之便,向進入工廠辦事的供貨商、客戶強行索要紅包,嚴重影響了公司的形象。綜合三人的種種表現,公司才作出開除的決定。

    點評

    凡事都要適可而止,討利是也是如此。李某三人趁人不備糾纏領導索要紅包,其行為顯然“過火”。作為用人單位有權給予說服教育。


    至于這種行為是不是達到可以“開除”的程度,應看看其規章制度來判斷。如果該公司沒有具體的制度予以明確,又無法證明“嚴重影響了公司的形象”,辭退李某三人顯然不合適,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案例4:約定發放的“利是”,一定要兌現嗎?

    東莞某公司為鼓勵返鄉農民工按時返廠上班,保證工廠順利開工,遂制定了相關制度,明確“自2014年開始,凡在工廠春節后開工日準時上班,可憑返鄉車票,獲得300元的‘開工利是’”。2016年春節,小王沒回老家,工廠開工之日,他早早來到車間上班,但當他討要“開工利是”時,廠長私人給了10元的紅包。小王不解,廠長稱“你沒回家車票,不能享受300元”。事后,小某覺得心涼,便辭職另謀他就。

    點評

    利是”雖是可有可無的福利,但業經規章制度約定,就應遵照執行。該公司對發放“開工利是”做了制度明確,本是件好事,既可避免“用工荒”,也可緩解員工的經濟壓力,但仍存在缺陷,忽略了沒回家過年的員工的感受,容易激發矛盾。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不是具有人性化,關鍵看它在執行過程中,會不會誤傷人。東莞某公司的做法顯然誤傷了小王等未回家的人。而事實上,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異地務工人員在就業地安居樂業,類似小王不回家過年的人將會越來越多。所以,任何一項制度都應與時俱進,否則其優勢必定變成劣勢,最終制度被淘汰,工廠被人拋棄。

    案例5:“開工利是”還可作認定勞動關系的證據

    2012年6月,方忠繼為北京明強墅業裝飾有限公司擔任采購等業務工作,但是該公司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013年8月,方忠繼申訴至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公司支付方忠繼2012年6月9日至2013年4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77637.93元。公司不服,到北京朝陽區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公司無須支付2012年6月9日至2013年4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77637.93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方忠繼就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提交了如下證據:被告與藍某的往來短信,2012年5月4日短信顯示“我們幾個溝通了,覺得你比較合適,因為我們剛創業……所以待遇這塊希望你能理解……稅后險后年薪實發6萬……”;銀行對賬單,顯示被告工資系藍某發放,其中2013年2月27日,藍某向被告匯入500元,摘要顯示為“開工紅包,祝愿公司開工”。


    法院認為:被告提交的短信記錄顯示其系經藍某招錄入職,但藍某系原告北方項目的負責人,銀行對賬單雖顯示系以藍某轉賬方式發放被告工資,但其中更有摘要明確提及系“祝愿公司開工”,在被告與藍某的電子郵件往來中亦顯示藍某系代表“明強墅業”部署相關工作。而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反駁被告提交的證據形成的證據鏈,法院對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不予采信。北京朝陽法院判決書(2014)朝民初字第06611號判決公司支付方忠繼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77637.93元。


    點評

    本案中,盡管短信證據可能更為關鍵,對相關款項的定性起到了關鍵作用;但是開工紅包500元也是其中一環。其證據雖然不多,但短信、銀行對賬單等各個關鍵證據已經得到了印證,足以推定藍某從招用方某到發放的報酬和開工紅包等都是代表公司的行為,顯然雙方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要件,本案應當適用勞動立法的具體規則進行調整。


    別以為“開工利是”可發可不發,就不把它當回事,或許關鍵時候它可作為勞動爭議的證據。

    來源:勞動法觀察與研究、四川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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