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寧波晚報
深夜微信群的“10分鐘緊急任務”
7月下旬,寧波的天還是很火辣的,懷有身孕的某餐飲店職工王小姐帶著一肚子委屈來到了市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尋求幫助。她說,自己被辭退了,公司給的理由很奇葩:因為沒有及時匯報工作!
王小姐說,一年前的7月,她進入寧波某飲品店工作,擔任店長的職務,雙方約定工資為“保底+業績提成+加班費”模式,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期間,王小姐一直恪盡職守,公司對她的表現也還滿意。今年6月的一天,王小姐發現自己懷孕了,她樂呵呵地把這個消息和同事分享了。
喜悅和樂的氛圍,在7月初的一天發生了轉折。
那天晚上22點23分,公司負責人在工作微信群里發言說,要求10分鐘內上報當月營業額,不發就辭退。
由于當時已經較晚,不屬于上班時間,王小姐因已入睡未及時回復。于是,10分鐘過后,這位負責人在微信工作群通知王小姐,“你已被辭退了”。
第二天一早,在王小姐去店里上班時,公司告知其因未及時匯報工作已被辭退,并拒絕向王小姐支付上月的工資。
15天后,案情逆轉了
憑什么就可以辭退了我?他們的理由站得住腳嗎?懷著這些疑問和憤怒,今年7月底的一天,王小姐來到了服務中心信訪。
記者從市總工會了解到,中心為其聘請律師提供了法律援助。
在劉律師的幫助下,王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
很快,王小姐的單位在收到開庭通知后主動聯系劉律師與王小姐進行調解,在律師的幫助下王小姐終于拿到了18000元的賠償金。而這一天距離王小姐被辭退,只有15天時間!
單位能否以未及時匯報工作為由辭退孕期女員工?為王小姐負責法律援助的劉律師拿出了他們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就說,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同時,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此外,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里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九條:
“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限制生育或者縮減產假等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級、予以辭退、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但懷孕是否就是女職工的“尚方寶劍”,一點也動不得呢?
這是否意味著用人單位就無法單方與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呢?
當然不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即使女職工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如果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該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但本案中,王小姐僅僅因為在非工作時間未及時匯報業績就被辭退,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END –
主編丨彭景 視覺丨馬聰
原創文章,作者:職業餐飲網,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kmwhg.com/90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