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常州市一顧客王某吃了頓河豚后,就以河豚有毒,飯店銷售不安全食品為由,起訴要求10倍賠償。近日,武進法院前黃法庭審理后,駁回了王某的訴求。據了解,2019年5月,原告王某前往位于武進區的一家飯店吃飯,期間根據飯店提供的菜單,點了河豚等菜品。用餐結束后,王某要求飯店開具了收據,并在收據中注明是餐飲費用,同時讓飯店打印了菜單。過了一段時間后,王某帶著收據、菜單等憑據再次前往該飯店,要求飯店賠償用餐費10倍的錢。王某的理由是:河豚是含有劇烈毒素的,食用河豚是不安全的,飯店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理應賠償。后王某又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前黃法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后認為,《食品安全法》對于消費者獲得十倍賠償,有明確的規定,前提條件是商家所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但是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尚未涉及有關河豚及其毒素限量的要求,也就是說有關河豚這種食品,既沒有國家標準,也沒有地方標準。法無禁止即可為,飯店加工并銷售河豚的行為并不違法。庭審中,王某也沒有能夠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涉案的河豚有毒、有害,并對他的身體健康造成了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王某起訴要求飯店給予十倍賠償,沒有法律和證據支持。法院同時認為,王某近年來頻繁提起理由大致相同的食品、產品索賠訴訟,明顯超出了一個正常消費者因合理消費引起糾紛的范圍,并非是一個以消費為目的的消費者,不具有正當合法的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權利。-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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