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員因吵架被開除獲賠萬元!餐飲老板你懂勞動法嗎?

    國慶期間紅餐網刊發重磅|國慶節,餐飲人上班三倍工資!!!引發了大家廣泛的討論。很多餐飲人表示從來沒有拿個加班工資,也沒有補休或者放假之類的。

    餐飲行業不簽訂勞動合同,加班沒有加班費或者調休,這個已經是公開的“潛規則”。但是隨著大家維權意識提高,這種明知故犯的做法將會給餐飲老板帶來風險。

    01

    服務員和廚師吵架被開除,老板賠償1.1萬元

    根據半島晨報報道,從河南到大連打工的于女士在一家飯店當服務員。于女士在上班后,飯店老板一直沒有和她簽訂勞動合同。

    在今年的4月18日,于女士和飯店里面的廚師因為一些瑣事吵了起來,最后被飯店老板看到了,就告訴她說以后不用來上班了,并且扣了于女士4月份的半個月工資。

    于女士感覺很委屈,這次與廚師黃某吵架責任不在自己,為啥老板開除自己呢?于女士不服,決定到勞動仲裁委員會討個說法。

    飯店老板稱,于女士工作期間因一點小事與廚師吵架,飯店有權開除于女士,扣除于女士900元工資是飯店內部規定,因為這半個月屬于考查期,不管誰都是少發半個月工資,表現好的離職時就發,表現不好的離職時不發。

    最終,經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飯店老板給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以及拖欠的半個月工資,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共計11241元。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有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賠償了一萬多!這個各位餐飲老板提了個醒: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企業只要注冊成立就要簽訂勞動合同。

    各位餐飲管理者或者餐飲老板,千萬不要以什么所謂的行業“潛規則”為借口了。不然你省下的錢不夠賠償。

    02

    餐飲老板還得注意這些勞資糾紛

    1
    關于帶薪休年假
    案例

    2013年8月1日關某入職某酒店從事后廚工作,并與酒店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關某提出,其工作期間未休過帶薪年休假,酒店應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數向其支付3倍工資作為補償。

    而酒店則認為,關某工作期間從未提出過休帶薪年休假,且酒店的規章制度規定帶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廢,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的補償。關某于2015年9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結果:關某在入職某酒店之前,已經連續工作超過一年,具備休帶薪年休假的法定條件。酒店在關某工作期間未安排其休帶薪年休假,裁決酒店按照關某未休帶薪年休假天數,在已支付其工資的基礎上,再支付兩倍的工資作為補償。

    法律這么說:

    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 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 是否休年休假應由單位統籌安排,而不以勞動者提出休假為必要條件。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但是勞動者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而無需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補償。

    • 對于勞動者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
    關于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于最低標準,如果你周末或假期休息時間依然在加班,一定要注意:

    • 加班工資不能低于

    • 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案例

    2013年7月,黃某入職某餐飲公司,雙方合同約定黃某的月工資標準為3000元,同時約定加班工資基數以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工作期間,黃某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公司均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支付加班工資。離職后,黃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差額。

    仲裁結果:某餐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及北京市的相關規定,所以裁決該公司以黃某的月工資3000元為基數向黃某支付加班工資差額。

    法律這么說: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明確,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如每天的加班時間不應超過3小時、每月的加班時間不應超過36小時。

    3
    員工醫療期內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工作年限每位職工都有不同時長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還要向我們支付病假工資。

    案例

    何某2013年8月1日入職某賓館,自2015年6月15日起,一直患病休病假。2015年7月31日,賓館向何某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

    何某認為自己尚在醫療期內,賓館終止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遂申請仲裁要求某賓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結果:按照何某的累計工作年限,何某的醫療期應為6個月,某賓館應將勞動合同延續至何某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后,才可終止勞動合同,故裁決某賓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律這么說:

    • 醫療期是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

    • 醫療期的期限由勞動者的累計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決定,從3個月到24個月不等。

    •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 同時,在醫療期內,勞動者依照相關規定享有獲得病假工資、相應醫療待遇等權利。

    編后語:餐飲行業人員流動性大,很多餐飲企業的老板法律意識不強,加上人工和成本的增加,經營壓力變大,員工入職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買社保是常態。但是,紅餐君提醒各位:切莫抱著僥幸的心理,一旦被揭發或者曝光,損失也是巨大的。

    本文綜合自:半島晨報、北京潮生活、新京報 人民日報等

    編輯 | 紅餐網_李曉

    精彩內容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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