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食品580 (ID:food-580)
生產日期從哪天算起?
食安法中關于食品保質期的定義,食品保質期指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那么食品保質期具體該從哪個時間算起呢?
下面,我們就一起看看下面這兩個案例。
大連某超市門店與尹女士打了一場官司,起因是2015年3月6日,尹女士所購買的巧克力餅干(216克裝)18盒,單價為16.2元,另一款巧克力餅干(72克裝)13盒,單價為5.2元,總價為359.2元。購完物之后,尹女士發現這些商品已經過期,產品上顯示,生產日期是2014年6月6日,保質期為9個月,她據此認為這些商品過期了,于是來到服務臺投訴,投訴未果的情況下,她向西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
法院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生產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應從該日起計算保質期,故原告購買的餅干屬于超過保質期。鑒于此,判原告勝訴。
而被告的代理律師認為保質期的起始時間是生產日期的第二天,尹女士所買食品“還差1天過期”。
二審
上訴人即超市一方提交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保質期有關問題的復函》,在該函中表述,食品生產者可以選擇以具體日期或者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保質期,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以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的,可以選擇以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日期的第二天作為保質期的計算起點。超市認為本案所涉及到的產品,生產日期是2014年6月6日,保質期為9個月,如果從生產日期算起,原告購買時是3月6日,屬于過期食品,而如果從生產日期的第二天算起,則原告購買時是3月6日,屬于未過保質期。
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保質期有關問題的復函》以及產品廠家的表述,法院認為,涉案產品的保質期應該從生產日期的第二天算起,也就是從6月7日開始計算,原告在購買時并未超過保質期。撤銷一審的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該案例來源于紅盾論壇)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保質期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衛食品標便函〔2015〕58號
中國食品工業協會:
你協會《關于建議明確保質期計算起點有關問題的函》(中食協函〔2015〕11號)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食品生產者可選擇以具體日期或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保質期,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以固定時間段形式標示保質期的,可選擇以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
專此函復。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
2015年4月1日
某工商所收到舉報,反映某超市銷售的某品牌食品過期了卻仍在銷售,執法人員接報后查看實物,發現食品外包裝上印有:生產日期為2014.04.09,保質期7天,冷藏0-4攝氏度等標注字樣;提供的購物發票顯示購買日期為2014/4/16。于是出現了一個問題,如果按照正常加法,9加7等于16,那16號并未過期,但舉報人認為保質期應包含9號當天,這樣9號至15號共為7天,16號應該是過期了。 那么假設生產日期是9號的晚23點怎么辦? 或第一日生產時間至第二日銷售時不滿24小時,該怎么計算呢?
一審
對這個突然出現的問題,執法人員現場一時也難以準確定義,隨后展開證詢工作。一方面,向上級食品主管部門請示,上級部門回復目前確實無界定保質期迄止計算方式的明確條文標準,但應當包含第一日,即16號為過期;另一方面,向質監制標部門證詢,意見基本和第一條相同;同時,執法人員還向部分生產銷售企業了解情況,回答并不統一,但應包含第一日的意見占多數。執法人員還嘗試通過互聯網尋找案例,也未獲詢指導性案例借鑒。
后經過討論,初步形成統一意見:“本案應以包含第一日為迄始,16號為過期日。理由是:該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僅注明年/月/日,未細化至時/分/秒,本著充分保護食品安全與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宗旨,應最大化生產銷售者的責任負擔。涉案食品外包裝上無法證明第一日生產至銷售時間是否低于24小時,應視為一天,因此判定其過期,應按銷售過期食品處理。(該案例來源于南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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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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