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桐鄉Z砂鍋連鎖餐飲店在本地小有名氣,在本市及鄰市均有多家分店。
去年夏天,Z砂鍋店物色了一個新地段準備開分店,卻發現附近有一家同類型的砂鍋店,一打聽,發現老板竟是原來自家的廚師小袁。
據介紹,幾年前,小袁被招進Z砂鍋店,系統學習了砂鍋、烤魚等主打菜系的烹飪技術,之后一直在其中一家加盟店工作。
后來,小袁所在的加盟店自立門戶,成立了自己的品牌“X鮮齋”,生意也十分火爆,還開了多家連鎖店,小袁也因廚藝精湛被升為總廚師長,并且成為合伙人。
2020年,“X鮮齋”因疫情原因,生意一落千丈,連鎖店紛紛倒閉,只剩下總店一家,最后被Z砂鍋店以63萬元的價格收購,并簽訂了相關限制經營條款,同時約定違反條款自愿賠償100萬元。
當時,小袁也在轉讓合同上簽了字,并按照占股比例,取得了轉讓款6萬元。
然而,就在簽訂合同的前幾天,小袁注冊了一家A砂鍋店,在簽訂合同時,隱瞞了即將經營的情況,并在簽訂合同后不久便開張了,于是便出現了開頭的一幕。
小袁辯稱,自己是因為想取回股權款,而被迫簽訂的合同,而合同的約定,是剝奪并限制他的經營自主權和從業自由權,此約定也違反了《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強制性規定。
再者,自己的開業資金投入、工商執照的取得等,均是在簽訂轉讓合同之前,而合同并未約束簽訂之前已開設的店鋪,故合同條款不具有溯及力。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袁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是與原告簽訂轉讓合同時,未對協議內容提出異議;二是合同約定的限制形式僅為經營,并不影響其在約定的限制范圍內以廚師身份為他人工作。因此,小袁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另外,小袁在簽訂合同時,雖有投入資金但尚未開業,故應遵循合同約定,避免產生沖突。因此,小袁開設并經營A砂鍋店的行為,已違反了合同約定,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違約。
最終,因小袁的違約行為,并未給原告周邊的店鋪造成客流影響及營利損失,也沒有對原告轉讓的店鋪造成任何影響,且小袁在被訴過程中,已停止侵害并積極整改。故綜合考量后,酌情判定違約金6萬元。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企業經營之本,立身之魂。
首先,作為經營者,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強化契約精神、守約觀念,同時樹立誠信守法的企業價值觀,否則難逃市場淘汰和法律制裁。
其次,作為勞動者,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規定,勞動者就要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按照約定,遵守競業限制義務,如果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則應該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當然,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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