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下午,瑞幸咖啡在公司官網發布了公司正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告。這個消息爆炸式傳開,不少網友紛紛搖頭。
公告稱,
公司根據《破產法》第11篇第15章向美國紐約南區破產法院提出申請
。
目前公司正在與其利益相關者就公司財務重組進行談判,通過加強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使公司能夠繼續經營,同時為所有利益相關者謀利益。
瑞幸咖啡表示,目前公司所有門店均保持營業,為其在中國的客戶提供高質量、經濟實惠和方便的產品。
第15章請愿書的提交預計不會對公司的日常運營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將繼續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履行其貿易義務,包括向供應商、供應商和員工付款。
大約一年前,一份長達89頁的做空報告令瑞幸咖啡股價漲勢戛然而止。
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提交給SEC的文件顯示,公司董事會成立的專門委員會經過調查初步明確,2019年第二季度到2019年第四季度期間,瑞幸咖啡與虛假交易相關的總銷售金額約為22億元人民幣,整個市場嘩然,瑞幸咖啡股價接連閃崩。
6月29日,瑞幸咖啡正式在納斯達克交易所停止交易,進入退市程序,從上市到退市不足一年半。
2020年底,SEC對瑞幸咖啡發起訴狀,稱其在公開披露的2019年財務報表中,故意并實質性地夸大了收入和費用,低估其凈虧損。
此外,在2019年4月到2020年1月期間,瑞幸咖啡從債券和股票投資者那里至少籌集了逾8.64億美元。
在不承認或否認這些指控的情況下,瑞幸咖啡已同意在法庭批準的情況下達成和解,包括永久性禁令和1.8億美元的罰款。
與SEC的訴訟和解之后,瑞幸咖啡還欠投資者一個交代,至少面臨投資者的證券集體訴訟(民事訴訟)和美國司法部針對高管的指控(刑事訴訟)。
集體訴訟開啟后,某些集體成員也有幾率選擇退出集體訴訟,并單獨發起訴訟。瑞幸咖啡的民事訴訟已在進行當中,訴訟程序可能需要至少2~3年,而刑事案件的事件可能會更長。
2月5日午后,瑞幸咖啡在其官方微博上稱,申請破產保護是錯誤的理解,“其實這是一個好消息,讓瑞幸重生之路又進一步!”
瑞幸咖啡表示,作為公司重組的重要步驟,也是開曼程序下常見做法,臨時清盤人向美國法院提起程序,尋求美國法院對于公司目前在開曼進行的臨時清盤程序的認可。
該程序將會暫停美國境內針對公司的訴訟程序,為完成開曼重組創造條件并有序完成重組。
此前,1月6日又是沸沸揚揚,瑞幸咖啡七位副總裁、所有分公司總經理和核心業務高管簽署聯名信,集體請求罷免瑞幸咖啡現任董事長兼CEO郭謹一。
聯名信中列舉了郭謹一的種種“罪狀”:貪污腐敗、通過手套供應商舞弊,損害公司利益;濫用權力鏟除異己,黨同伐異;能力低下和個人私利給公司造成巨大隱患等。
聯名信還強調,“由于郭謹一的無德無能,公司已經到了存亡的邊緣。”
可以說,三年時間,瑞幸走過了燦爛與暗淡。
值得注意的是,查閱過往著名公司的破產申請案例發現,與此次瑞幸不同的是,大多依照的是Chapter 7或11。
一位曾經多次參與美國公司破產清算的律師對記者解釋,公司申請破產后有多種不同的做法,較為常見的是Chapter 7和Chapter 11。
“如果將公司看作病人,Chapter 11猶如給公司做手術,是一場最后關乎“開膛破肚”的救治,而Chapter7則更像是直接宣告公司的“死亡”。”
詳細來看,如果公司申請Chapter 7可以被理解為清算破產,公司會馬上進入清算環節,律師、會計師、法院對公司進行資產清算后,債權人再從公司剩余資金里按順序分錢。
Chapter 11則是重組破產。北京郝俊波律師事務所主任郝俊波稱,如果通過Chapter 11,公司可以和債權人進行關于重組的談判,可以等到有了重組方案才進行償還,那么在形成這個重組方案之前,公司暫時不用再支付債務,“相當于等于給公司一個緩沖延期的機會。”
過去有諸多公司通過Chapter 11獲得喘息重生的機會。
比如,曾在核技術、燃料及服務領域頗有建樹的西屋電器公司(Westinghouse Electric Company)于2017年3月向美國法院申請了Chapter 11破產保護后,Brookfield順利從日本東芝公司手中收購了西屋,完成轉型重組。
2001年11月8日,不堪輿論重壓的安然被迫承認做了假賬,虛報自1997年以來共計近6億美元的盈利。
12月2日,因受到債權人的壓力和法律訴訟威脅,公司管理層被迫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申請破產保護,破產清單中所列資產高達498億美元,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大的破產企業。
從性質上,Chapter 15與 Chapter 11較為相似
,正式被稱為“《美國法典》第11章的第15章(Chapter 15,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起源于1978年制定的《美國破產法》第304條。
鑒于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破產頻率不斷增加,304在2005年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第15章,標題為“輔助和其他跨境案件”。
Chapter 15與 Chapter 11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Chapter 15通常是針對外國個人或實體的次級破產程序,允許外國人在包括在美國在內的多個國家/地區擁有財產或業務的情況下,向美國破產法院申請破產,但主要過程通常在外國公司的母國進行。
通過第15章破產,在美國有債務但居住在國外的債務人也可以先在本國申請破產,而在美國的申報被視為次級或輔助申報。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2009年、2016年和2019年提交的第Chapter 15破產案件數量最多。
在2020年春季,許多外國公司因新冠疫情受困也紛紛申請第15章破產,如法國媒體公司Technicolor SA、加拿大茶葉經銷商DAVIDsTEA、澳大利亞航空公司維珍澳大利亞航空、加拿大馬戲團太陽馬戲團娛樂集團等赫然在列。
一旦外國實體根據Chapter 15申請破產,美國破產法院就可以授權受托人或審查員開始行動,并且在不違反美國法律的情況下,允許美國法院向外國代表提供額外的幫助;
在外國法院的法律可能缺乏的情況下,允許美國法院為提出破產申請的外國國民提供額外的幫助;賦予外國債權人參與美國破產案的權利;
防止在破產案件中對外國債權人的歧視;需要在美國提交的破產案件中通知外國債權人;賦予外國債權人在美國破產案件中提出索賠的權利。
電話/微信號:13392164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