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花椒”案成都敗訴商家二審勝訴 | 企業注冊商標應避免市場濫用造成反傷

    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與被上訴人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


    此前,成都鄒先生經營的“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被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起訴侵犯其“青花椒”商標權索賠5萬元。一審,鄒先生敗訴被判賠3萬元,后他不服上訴。鄒先生以外,由于四川多地多家“青花椒”餐飲店均被上海萬翠堂起訴侵權,上海萬翠堂被指存惡意濫訴一度引發輿論聲討。

    01
    2016年4月6日
    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受讓取得第12046607號注冊商標,其商標內容為從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
    02
    2016年9月7日
    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注冊取得第17320763號注冊商標,商標內容為橫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樣,左側帶有云朵狀的花椒圖案。
    03
    2018年6月21日
    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注冊取得第23986528號注冊商標,商標內容為橫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樣,上方帶有云朵狀的花椒圖案。上述注冊商標的核定服務項目均為第43類,包括飯店、餐廳等,且均在有效期內。
    04
    2021年5月21日
    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現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在店招上使用“鄒魚匠 青花椒魚火鍋”字樣。
    05
    2021年10月21日
    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的經營者鄒利勇注冊取得第54776844號注冊商標,商標內容為橫向排列的“鄒魚匠”文字,商標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0日,注冊人為鄒利勇,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包括餐館、流動飲食供應等。



    二審中,上海萬翠堂代理律師表示,上海萬翠堂依法享有相關涉訴商標的權利,應當受法律保護。一審法院師適用法律正確,公司有權在全國范圍內維權,青花椒是調味品通用名稱,但是餐飲服務中并非餐飲服務的通用名稱,在餐飲服務有顯著性。
    而經法院審理查明,青花椒系一種植物果實以及由此制成的調味料的名稱,在川渝地區種植歷史悠久,以其作為川菜的調味料已廣為人知,成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風味的獨特印記。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將“青花椒”申請注冊在第43類服務上,可以認為具有一定的顯著性,能夠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飲服務和菜品調料之間的天然聯系,使得服務商標標識和有青花椒字樣的特色菜品在辨識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乎難以起到通過商標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
    涉案注冊商標取得授權后,其弱顯著性特點決定了其保護范圍不宜過寬,否則會妨礙其他市場主體的正當使用,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鄒先生一方稱,他們對于“青花椒”的使用屬于對自身經營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屬于正當使用。同時,被上訴人上海萬翠堂并沒有損失,其火鍋店也不存在侵權故意,經營規模小,并且飽受疫情影響,不存在因為使用被訴侵權產生的獲利,一審判決賠償金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某餐飲品牌聯合創始人對第一食品資訊表示,“
    商標命名時,要盡量選擇那些顯著性強的詞組和名字,盡量不要選擇常用地名,一方面因其顯著性較弱而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權力,另一方面無法阻擋他人的合理使用,從而不利于品牌的大規模宣傳和使用。
    而在使用該商標前,應提前對該商標進行檢索和查詢,及時發現,及時應對。提前布局和提交注冊申請,避免使用后無法申請注冊或者不能及時注冊,造成后期無法維權、不能維權的尷尬局面。當權利受到損害時應當及時制止、及時維權。選擇多種方式、多渠道進行維權。而不是任由違法主體在市場上發展和泛濫,對自己品牌和權利造成損害后在來維權。”





    商標

    概念

    商標本身是一種商業標識,又稱為品牌,指的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務上用以區分、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的一種標志。“商標”和“品牌”是對同一個事物從不同角度進行的描述。“商標”是法律概念,強調的是法律屬性,“品牌”則是市場營銷概念,二者并無本質不同。商標經過使用,實現了廣泛地傳播,真正被消費者接納后,就能成為品牌并形成品牌效應。

    注冊

    原則

    我國實行申請在先和商標專用權依注冊產生的原則。對所有商標注冊申請,包括主張優先權的商標注冊申請,原則上根據申請時間的先后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

    種類

    注冊商標根據所使用的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顧名思義,商品商標就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服務商標則是使用在服務上的商標。例如:使用在服裝上的商標就是商品商標,而使用在服裝設計、定制上的則是服務商標。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商品商標的規定也適用于服務商標。

    通用

    名稱

    商標法意義上的通用名稱,是指法定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該名稱屬于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詞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通用名稱是某一類商品共同的名稱,不能用來指明商品的出處,故不具有顯著性,不能單獨作為商標注冊,含有通用名稱的注冊商標也不能阻止他人正當使用該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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