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報 記者 杜文育
就餐后下樓時滑倒摔傷,王某以飯店上菜通道與顧客上下樓通道未進行區分,也未在樓梯處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及防滑安全措施為由,將飯店及經營者胡某告上法庭。
7月31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飯店承擔60%的賠償責任,胡某賠償王某99922.948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7月,王某等人來到許昌市東城區一家飯店就餐。飯后,王某在下樓梯過程中滑倒受傷。該家飯店的上菜通道與消費者上下樓通道未進行區分。訴訟中,飯店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樓梯處設置有明顯警示標志及防滑安全措施。
王某住院治療4個月,花費醫療費27406.76元,二次住院花費5267.37元。因協商賠償未果,王某遂將該飯店及負責人胡某告上法庭。
訴訟中,王某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為此,王某支出鑒定費1900元,后期治療費預算約為18000元左右。事故發生后,經雙方協商,胡某向王某支付治療費7000元。另查明,該飯店系個體工商戶,其工商登記的經營者為胡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餐館等公共場所的開辦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王某作為消費者在該飯店接受餐飲服務,飯店在提供服務時應當保障一切設施使用的安全。該飯店在上菜通道與消費者上下樓通道未區分的情況下,未在樓梯處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及防滑安全措施,導致王某因地面濕滑在飯店內下樓梯時摔倒受傷,屬于飯店未盡到安全保證義務的情形。飯店應當對王某受傷所受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中應謹慎行事以確保自身人身安全。王某在下樓過程中摔倒受傷,自身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結合本案實際,飯店應對王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王某應自行承擔40%的損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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