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市金水區一顧客梁某在某胡辣湯餐館用餐時,因地面濕滑不慎摔倒,導致戴在手上價值3萬多元的玉鐲摔斷。
梁某認為商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餐飲老板多次協商,但餐飲老板一直拒絕賠償。
梁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財產損失80%的責任。法院經審理判決,根據雙方的過錯情況,確定原告承擔60%的責任、被告承擔40%的責任,餐廳賠償1.2萬元。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因為餐廳老板作為餐飲經營管理人員,對前來就餐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在地面濕滑的情況下未設置警示標識,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顧客在佩戴價值較高且易損壞的首飾時,應更加謹慎或采取為財產投保等方式分散風險,所以原告應對該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顧客自己摔一跤,胡辣湯館要賠付上萬元,賣多少碗胡辣湯才能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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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丨陳青 編輯丨馬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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