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分析】《餐飲時報》報道:餐飲同行呼吁– 化解酒水之爭發展和諧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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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同行呼吁:

    化解酒水之爭發展和諧餐飲

    最近,關于“自帶酒水”沸沸揚揚,爭論焦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餐飲企業的酒水價格是否合理;二是餐飲企業是否有權謝絕自帶酒水;三是企業是否應該對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

    以下是餐飲同行關于“自帶酒店”的觀點,并呼吁:化解酒水之爭,發展和諧餐飲,是否應該自帶酒水,交給市場說了算!

    謝絕自帶酒水合情、合理、合法,

    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市場經濟追求自由競爭、公買公賣,消費者可按照自己需求自由選擇企業,企業根據營業執照確定的經營范圍,以不同的經營方式服務目標消費群體,服務項目、交易價格與消費者平等、自由確定。餐飲業是市場化程度較高的產業之一,其經營戰略、經營方式已完全放開,政府基本不予干預,是否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是企業微觀的經營行為,企業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經營方式。與電信的雙向收費、銀行跨行查詢收費等條款相比,“謝絕自帶酒水”實在談不上是“霸王條款”,中國消費者協會將“謝絕自帶酒水”界定為“霸王條款”實際上是對消費者權益的無限放大,而對經營者自主經營權的漠視,以經營者利益的損害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筆者以為企業謝絕自帶酒水合情、合理、合法,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第一,餐飲業謝絕自帶酒水符合國際慣例。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餐飲業都有謝絕自帶酒水或對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的慣例。日本餐飲業不允許自帶酒水,特殊情況,如生日、婚宴自帶酒水時消費者都會主動交納服務費。而在我國謝絕自帶酒水則一直倍受責難,這一方面是因為消費者對商業的認識有待提高,對權利的理解過于狹隘,片面夸大了消費者權利,而忽視了經營者自主經營的權利。

    第二,謝絕自帶酒水有利于保證消費者的安全和利益。

    由于市場體系的不完善、市場監管不到位等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2006年的福壽螺食品安全事故雖然蜀國演義負有加工不當的責任,但福壽螺本身含有的廣州管圓線蟲病菌也是導致這場事故的重要原因。如果企業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雙方對酒水質量都難以鑒定,假設出現類似情況,則消費者的權益會受到損害。餐飲企業謝絕自帶酒水便于劃分責任歸屬,進而保障消費者的安全和利益,應該被消費者理解和接受。

    第三,謝絕自帶酒水具有合法性。

    經營者從事民事活動有依法經營的自由,民事行為奉行“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合法”的原則,在我國現行部門法律體系下,與餐飲經營行為相關的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價格法》等。社會各界對謝絕自帶酒水提出異議主要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和第24條的規定,認為餐飲企業的經營行為違反了消費者的交易自主權和公平交易權。這種看法實際上是將消費者權益絕對化,在一個可充分自由競爭的市場,經營者也享有同樣的交易自主選擇權,與誰交易、以何種方式和條件交易是企業的權利。餐飲業是競爭很充分的市場,餐飲企業不具有壟斷優勢,也不可能形成壟斷的價格,并沒違反禁止性規定,且事先向消費者盡了告知義務,其行為本身合法。另一方面,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都已放開,餐飲企業收費項目不在國家控制的《定價目錄》之內,餐飲業實行市場調節價,經營者享有包括定價在內的廣泛的經營自由權。

    第四,企業是理性經濟人,追求利潤是經營的目標,如果允許自帶酒水,消費者就能從中獲利嗎?答案未必!隨著糧油、酒水、蔬菜價格的提升,餐飲業原料成本上升的壓力不斷增大,如果從法律角度界定餐飲企業謝絕自帶酒水是違法行為,提高菜品價格、轉嫁成本是餐飲企業的必然選擇,最終還是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退一步說,如果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那其他食品讓不讓帶?餐館可以自帶酒水,酒吧、咖啡館是否可以自帶啤酒和茶?如何進行行業監管是一個很難操作的問題。同時,如果允許消費自帶酒水就意味著顧客可以三五成群自帶一箱啤酒,配上幾碟小菜,喝上幾個小時,而經營者卻無可奈何。如果大面積出現類似情況,將會拖跨整個餐飲業。再退一步說,如果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是否能對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呢?

    企業可以對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

    但費用要合情、合理

    國民經濟分為物質生產部門和非物質生產部門,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成果表現為產品,非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成果表現為服務,社會產品從形態上分為貨物和服務兩類。服務與貨物一樣,是經人類勞動生產的并能交換和使用的無形產品,同樣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服務費就是服務部門為補償服務價值,在提供服務時向接受服務者收取的費用。消費者自帶酒水到餐館消費,接受了服務勞動,使用了餐桌酒具,享用了舒適環境等一系列的餐飲服務,理應為所享受的服務買單,補償這些服務成本的費用及利潤、稅金,因此,餐飲企業對自帶酒水的消費者收取一定的服務費是天經地義的。當然,一些企業將免費酒水作為營銷手段,吸引顧客,也無可非議。

    1985年,國家逐漸放松了對餐飲業服務收費的管制,2003年國家公布了新的價格(收費)管理目錄,餐飲業沒有被列入,這意味著餐飲業的服務收費全部由企業自主定價,實行市場調節。因此,到目前為止,餐飲業的服務費并沒有統一的規定,企業基本都是按照酒樓酒水定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務收費,但費用要合理。如果服務費超出酒水、飲料本身的價格則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餐飲企業的競爭會將自帶酒水服務費價格拉到消費者和經營者都認可的一個合理的水平。

    市場經濟的自動調節是解決酒水之爭的根本出路

    市場經濟對競爭性行業具有自動調節功能,餐飲業是充分競爭、市場化程度很高的產業,市場競爭機制能夠協調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如果說酒水毛利還有下降的空間,通過市場競爭是達到合理水平的最佳方法。只要競爭充分,政府監管部門職責到位,“謝絕自帶酒水”的爭議會慢慢淡化,在監管部門和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多次博弈中,交易條件會逐漸趨向合理,經營者與消費者也將找到適當的利益平衡點,二者之間的關系才能由緊張走向和諧,和諧餐飲的進程才能不斷加快。

    酒水之爭是涉及到消費者利益和餐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一旦處理不當,就會帶來負面影響、變相哄抬物價、就業不穩定等一系列惡果,不僅傷及行業發展,也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平穩運行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各方對此還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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