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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打包行為,一套名為《餐飲服務企業打包服務管理要求》的行業標準已經在醞釀當中。近日,這一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已出現在中國商業聯合會、國際食品包裝協會的官網上面,據稱有望在今年年底正式出臺。
餐飲行業醞釀打包服務規范
對打包服務規定細致入微
根據這份《餐飲服務企業打包服務管理要求》征求意見稿的內容顯示,這一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由中國商業聯合會提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歸口。
按照該標準的規定,“打包”是指由餐飲服務企業服務人員將食品裝入符合衛生要求的合格容器,供顧客帶離餐廳消費的服務行為,包括剩余食物打包以及外送食物打包。
對于打包食物的容器,該標準規定一次性塑料餐具材質應符合GB18006.1的要求,一次性紙餐盒、紙杯和紙碗應分別符合GB/T27589、GB/T27590和GB/T27591所規定的要求。食品包裝用塑料應符合GB/T28118的標準要求,受到污染的容器不應使用。同時,包裝餐具生產企業應標注廠名、廠址、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并在明顯位置注明“食品用”,同時還要符合國家物資可回收的相關要求。此外,打包所使用的容器應便于攜帶,并適應不同種類打包食品的要求,如盛放湯汁食品的容器應能防止外滲和灑漏。
在打包容器使用方面的規定也非常細致,對于不同的食品要求使用不同的容器,比如熱菜與涼菜類應用密閉、不灑漏、耐熱的塑料或紙制餐盒打包,盛放主食或面點要用不漏油的紙制餐盒或紙制包裝袋,湯羹類則要用密閉、不灑漏的圓形打包餐盒盛放。
在打包容器的采購方面,該標準規定所采購的打包容器應符合相關安全衛生的規定,并要在采購時索取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及購貨憑證,建立臺賬。
對于打包服務的過程,這一標準也有清晰的要求。
比如,餐企服務人員對于有剩余食品的顧客應主動征詢意見,按照顧客意愿進行打包。在打包時應當著顧客的面進行,根據需要打包食品的品種及數量選擇適合盛裝的容器。
打包結束時,服務人員宜在打包盒顯著位置張貼打包食品食用要求的提示標簽,并向顧客提示打包食品的食用要求,比如提示消費者打包食品應在冰箱或陰涼處存放,不宜久存等。同時服務人員還應當收集顧客對打包服務的反饋意見,及時完善打包服務。
打包的服務費用應包含在餐飲服務過程的費用中,應明示各種打包餐具的收費標準,明碼標價,供顧客選擇。
附:
《餐飲服務企業打包服務管理要求》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餐飲服務企業打包服務管理的術語和定義及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餐飲服務企業的打包(剩余食品打包和外賣打包)服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8006.1 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
GB/T 27589 紙餐盒
GB/T27590 紙杯
GB/T27591 紙碗
GB/T 28118 食品包裝用塑料與鋁箔復合膜、袋
3. 術語和定義 |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打包 packaging service
由餐飲服務企業服務人員將食品裝入符合衛生要求的合格容器,供顧客帶離餐廳消費的服務行為。
1 技術要求
4.1包裝容器
4.1.1材質
4.1.1.1 一次性塑料餐具應符合GB 18006.1規定的要求。
4.1.1.2 一次性紙質餐具應符合GB/T 27589、GB/T27590和 GB/T27591規定的要求。
4.1.1.3 食品塑料打包袋應符合GB/T 28118規定的要求。
4.1.1.4 受到污染的容器不應使用.
4.1.1.5 餐具應符合國家物資可回收的相關要求。
4.1.2型式
4.1.2.1便于攜帶。
4.1.2.2適合不同種類打包食品的要求,打包帶湯汁膳食的容器應能防外滲和灑漏。
4.1.3外包容器標簽
包裝容器生產企業應標注廠名、廠址、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并在明顯位置注明 “食品用”。
4.1.4包裝容器采購
采購的包裝容器應符合相關安全衛生的規定,并索取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及購貨憑證,建立臺帳。
4.2打包服務過程要求
4.2.1剩余食品的打包
4.2.1.1 對于有剩余食品的顧客,應主動征詢顧客意見,按照顧客意愿進行打包。
4.2.1.2 根據需要打包食品的品種及數量選擇適合盛裝的容器(參照附錄A)。
4.2.1.3 應使用未使用過并經過消毒的容器。
4.21..4 應當客人面進行打包。
4.2.1.5 打包結束時宜在打包盒顯著位置張貼打包食品食用要求的提示標簽。(參照附錄B)
4.2.1.6打包的服務費用應包含在餐飲服務過程的費用中,應明示各種打包餐具的收費標準,明碼標價,供顧客選擇。
4.2.1.7 一次性餐具不應重復使用。
4.2.1.8 不同品類的食品應分別打包。
4.2.2外賣食品的打包
見本標準4.2.1.2~4.2.1.8。
4.2.3服務人員要求
4.2.3.1 應向顧客提示打包食品的食用要求。
4.2.3.2 收集顧客對打包服務的反饋意見,及時完善打包服務。
4.2.3.3提示消費者,打包食品應在冰箱或陰涼處存放,不宜久存。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打包食品的容器要求
A.1 打包食品的容器要求
見表A.1。
表A.1 打包食品的容器要求
品種 | 包裝要求 |
熱菜類 | 密閉、不灑漏,耐熱,塑料或紙制餐盒 |
涼菜類 | |
主食類(點心) | 不漏油,紙制餐盒或紙制的包裝袋 |
湯類 | 密閉、不灑漏,圓形打包餐盒 |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打包食品的儲存與加熱要求
B.1打包食品的儲存
見表B.1。
表B.1 打包食品的儲存要求
品種 | 保質期與儲存條件 |
熱菜類 | 0~5℃冷藏條件下儲存,保質期≤24h;打包食品溫度保持在≥60℃,保質期為4 h |
涼菜類 | 原則不予打包;如打包應儲存在0~5℃條件下,保質期≤24h |
主食類(點心) | 0~5℃冷藏條件下儲存,保質期≤24h; -14℃~-18℃冷凍條件儲存,保質期為一周;打包食品溫度保持在≥60℃,保質期為4 h |
湯類 | 0~5℃冷藏條件下儲存,保質期≤24h,打包食品溫度保持在≥60℃,保質期為4 h |
B.2打包食品的加熱
B.2.1 溫度要求
見表B.2。
表B.2 打包食品再加熱溫度要求
品種 | 溫度要求 |
熱菜類 | 中心溫度≥70℃ |
涼菜類 | 中心溫度≥70℃ |
主食類(點心) | 中心溫度≥70℃ |
湯類 | 中心溫度≥70℃ |
B.2.2使用微波爐加熱打包食品,應使用微波爐專用容器。
B.2.3 蔬菜類食品不宜反復加熱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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