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新聞】《餐飲時報》報道:餐飲行業醞釀打包服務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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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范打包行為,一套名為《餐飲服務企業打包服務管理要求》的行業標準已經在醞釀當中。近日,這一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已出現在中國商業聯合會、國際食品包裝協會的官網上面,據稱有望在今年年底正式出臺。

    餐飲行業醞釀打包服務規范

     對打包服務規定細致入微

    根據這份《餐飲服務企業打包服務管理要求》征求意見稿的內容顯示,這一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由中國商業聯合會提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歸口。

      按照該標準的規定,“打包”是指由餐飲服務企業服務人員將食品裝入符合衛生要求的合格容器,供顧客帶離餐廳消費的服務行為,包括剩余食物打包以及外送食物打包。

      對于打包食物的容器該標準規定一次性塑料餐具材質應符合GB18006.1的要求,一次性紙餐盒、紙杯和紙碗應分別符合GB/T27589、GB/T27590和GB/T27591所規定的要求。食品包裝用塑料應符合GB/T28118的標準要求,受到污染的容器不應使用。同時,包裝餐具生產企業應標注廠名、廠址、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并在明顯位置注明“食品用”,同時還要符合國家物資可回收的相關要求。此外,打包所使用的容器應便于攜帶,并適應不同種類打包食品的要求,如盛放湯汁食品的容器應能防止外滲和灑漏。

      在打包容器使用方面的規定也非常細致,對于不同的食品要求使用不同的容器,比如熱菜與涼菜類應用密閉、不灑漏、耐熱的塑料或紙制餐盒打包,盛放主食或面點要用不漏油的紙制餐盒或紙制包裝袋,湯羹類則要用密閉、不灑漏的圓形打包餐盒盛放。

      在打包容器的采購方面,該標準規定所采購的打包容器應符合相關安全衛生的規定,并要在采購時索取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及購貨憑證,建立臺賬。

      對于打包服務的過程,這一標準也有清晰的要求。

      比如,餐企服務人員對于有剩余食品的顧客應主動征詢意見,按照顧客意愿進行打包在打包時應當著顧客的面進行,根據需要打包食品的品種及數量選擇適合盛裝的容器。

      打包結束時,服務人員宜在打包盒顯著位置張貼打包食品食用要求的提示標簽并向顧客提示打包食品的食用要求,比如提示消費者打包食品應在冰箱或陰涼處存放,不宜久存等。同時服務人員還應當收集顧客對打包服務的反饋意見,及時完善打包服務。

    打包的服務費用應包含在餐飲服務過程的費用中應明示各種打包餐具的收費標準,明碼標價,供顧客選擇。

    附:

    《餐飲服務企業打包服務管理要求》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餐飲服務企業打包服務管理的術語和定義及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餐飲服務企業的打包(剩余食品打包和外賣打包)服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8006.1 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

    GB/T 27589 紙餐盒

    GB/T27590 紙杯

    GB/T27591 紙碗

    GB/T 28118 食品包裝用塑料與鋁箔復合膜、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打包 packaging service

    由餐飲服務企業服務人員將食品裝入符合衛生要求的合格容器,供顧客帶離餐廳消費的服務行為。

    1 技術要求

    4.1包裝容器

    4.1.1材質

    4.1.1.1 一次性塑料餐具應符合GB 18006.1規定的要求。

    4.1.1.2 一次性紙質餐具應符合GB/T 27589、GB/T27590和 GB/T27591規定的要求。

    4.1.1.3 食品塑料打包袋應符合GB/T 28118規定的要求。

    4.1.1.4 受到污染的容器不應使用.

    4.1.1.5 餐具應符合國家物資可回收的相關要求。

    4.1.2型式

    4.1.2.1便于攜帶。

    4.1.2.2適合不同種類打包食品的要求,打包帶湯汁膳食的容器應能防外滲和灑漏。

    4.1.3外包容器標簽

    包裝容器生產企業應標注廠名、廠址、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并在明顯位置注明 “食品用”。

    4.1.4包裝容器采購

    采購的包裝容器應符合相關安全衛生的規定,并索取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及購貨憑證,建立臺帳。

    4.2打包服務過程要求

    4.2.1剩余食品的打包

    4.2.1.1 對于有剩余食品的顧客,應主動征詢顧客意見,按照顧客意愿進行打包。

    4.2.1.2 根據需要打包食品的品種及數量選擇適合盛裝的容器(參照附錄A)。

    4.2.1.3 應使用未使用過并經過消毒的容器。

    4.21..4 應當客人面進行打包。

    4.2.1.5 打包結束時宜在打包盒顯著位置張貼打包食品食用要求的提示標簽。(參照附錄B

    4.2.1.6打包的服務費用應包含在餐飲服務過程的費用中,應明示各種打包餐具的收費標準,明碼標價,供顧客選擇。

    4.2.1.7 一次性餐具不應重復使用。

    4.2.1.8 不同品類的食品應分別打包。

    4.2.2外賣食品的打包

    見本標準4.2.1.2~4.2.1.8。

    4.2.3服務人員要求

    4.2.3.1 應向顧客提示打包食品的食用要求。

    4.2.3.2 收集顧客對打包服務的反饋意見,及時完善打包服務。

    4.2.3.3提示消費者,打包食品應在冰箱或陰涼處存放,不宜久存。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打包食品的容器要求

    A.1 打包食品的容器要求

    見表A.1。

    表A.1 打包食品的容器要求

    品種

    包裝要求

    熱菜類

    密閉、不灑漏,耐熱,塑料或紙制餐盒

    涼菜類

    主食類(點心)

    不漏油,紙制餐盒或紙制的包裝袋

    湯類

    密閉、不灑漏,圓形打包餐盒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打包食品的儲存與加熱要求

    B.1打包食品的儲存

    見表B.1。

    表B.1 打包食品的儲存要求

    品種

    保質期與儲存條件

    熱菜類

    05℃冷藏條件下儲存,保質期≤24h;打包食品溫度保持在≥60℃,保質期為4 h

    涼菜類

    原則不予打包;如打包應儲存在05℃條件下,保質期≤24h

    主食類(點心)

    0~5℃冷藏條件下儲存,保質期≤24h; -14℃~-18℃冷凍條件儲存,保質期為一周;打包食品溫度保持在≥60℃,保質期為4 h

    湯類

    05℃冷藏條件下儲存,保質期≤24h,打包食品溫度保持在≥60℃,保質期為4 h

    B.2打包食品的加熱

    B.2.1 溫度要求

    見表B.2。

    表B.2 打包食品再加熱溫度要求

    品種

    溫度要求

    熱菜類

    中心溫度≥70℃

    涼菜類

    中心溫度≥70℃

    主食類(點心)

    中心溫度≥70℃

    湯類

    中心溫度≥70℃

    B.2.2使用微波爐加熱打包食品,應使用微波爐專用容器。

    B.2.3 蔬菜類食品不宜反復加熱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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