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瑞幸咖啡宣布拆分小鹿茶獨立運營,并以“新零售合伙人”方式主攻下沉市場。消息一出,引發了輿論的熱切關注。紅餐專欄作者侯其鋒認為,小鹿茶的合伙人模式存在法律上的硬傷。那么究竟有哪些硬傷?加盟小鹿茶能賺錢嗎?
本文由紅餐專欄作者侯其鋒(公眾號:餐飲法務官,ID:fawuguan007)授權發布。9月3日,瑞幸咖啡宣布將小鹿茶作為旗下獨立品牌獨立運營,將以“新零售合伙人”方式主攻下沉市場(包含二三四線城市等)。所謂“新零售合伙人”,和傳統加盟的區別在于,小鹿茶不收取加盟費。在門店達到收支平衡前,小鹿茶也不會收取費用,只有在門店開始盈利后,小鹿茶方面才會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抽成。
但經過認真梳理,餐飲法務官發現,小鹿茶的合伙人模式存在法律上的硬傷,有“帶病起跑”的嫌疑。為厘清是非,我們提出八個問題,與瑞幸咖啡探討,同時希望能夠提醒潛在的“新零售合伙人”注意到其中的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當事人可以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直接約定特許經營費用,也可以通過貨款返點、盈利提成、培訓費等形式約定特許經營費用。國家針對特許經營(也就是俗稱的“加盟”),規定了比較嚴格的條件,包括特許經營的實施、備案、信息披露等等,如果屬于特許經營,需要遵照這些規定,否則即構成違法。根據小鹿茶公布的“新零售合伙人”方案,我們認為,該方案的實質屬于特許經營,應當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我們注意到,瑞幸在宣傳中極力避免“加盟”字樣,努力和“加盟”撇清關系,我們希望知道,瑞幸官方對于該模式的性質是如何判斷的?如果認為不屬于特許經營,理由是什么?《條例》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根據公開資料,小鹿茶產品從上市至今不到半年,其單獨茶飲門店時間只會更短。今年4月10日,小鹿茶產品在北京和廣州試點上線;一個月之后在全國范圍內的瑞幸咖啡正式上線。7月8日,瑞幸宣布正式進軍新式茶飲業務。雖然瑞幸咖啡2018年成立,門店數已達3000家,但咖啡和茶飲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產品。那么問題來了,小鹿茶如何證明自己“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進而具備開展特許經營的基本資格呢?瑞幸目前并不持有“小鹿茶”注冊商標,其商標均在申請之中,并且,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最重要的一類商標(43類)上,小鹿茶被他人在先注冊,瑞幸獲得43類小鹿茶商標存在巨大的風險。小鹿茶是瑞幸力推的茶飲品牌,也是合伙人加盟的主要原因,瑞幸是否向市場披露了這一風險?又準備如何消除這一重要隱患?接上條,第43類上的小鹿茶商標,第三人申請在先,根據注冊商標“申請在先”的原則,其獲得授權的可能性很大。一旦第三人成功注冊該商標,則瑞幸的小鹿茶門店,將面臨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賠償損失、罰款等民事及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犯罪。萬一出現上述情形,“新零售合伙人”及其經營主體是第一責任人,那么,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是由“新零售合伙人”自行承擔,還是由瑞幸承擔?我們認為瑞幸應該給一個明確的答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有這么一段話:特許人的經營資源存在瑕疵,主要表現為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使用的經營資源不具有處分權或權屬不清,以及商標、專利等經營資源未被核準、授權等情況。我們認為在合同簽訂時,因特許人隱瞞其對經營資源無處分權或權屬不清的事實,其行為構成欺詐的,被特許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對于特許人的經營資源在合同履行期間,因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被特許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如果因為瑞幸方不具備成熟的經營模式,甚至其授權使用的商標侵犯第三人權利,導致合伙人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可能導致合伙人遭受較大經濟損失,合伙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由此帶來的損失,瑞幸是否承擔?《條例》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如果不具備該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個并不高,但是別忘了,還有可能“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瑞幸準備如何應對?《條例》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違反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問題是,因為小鹿茶并不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所以,是不可能完成備案行為的。
2019年5月17日,瑞幸咖啡在美國納斯達克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據公開報告,瑞幸咖啡今年第二季度公司新增590萬客戶,二季度新開593家門店(每天開店6~7家),并新開拓12個城市。瑞幸咖啡截至今年3月末,已在中國28個城市開設了2370家門店,并計劃到2021年底前,瑞幸咖啡要建成門店10000家,可以說,瑞幸咖啡已經擁有巨大的市場規模和行業影響力。作為一個“企業公民”,除了發展、盈利之外,其應該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其中,合法經營是最基本的社會責任和道德底線。如果企業在明知不具備特許經營必備條件的情況下,違法開展特許經營行為,雖然短期可能贏得“發展速度”,但是長此以往,必然會遭到違法行為的反噬,這樣的案例層出不窮,無需我們一一列明。我們希望知道,瑞幸是如何看待“合法經營”這一問題的?
作為立志“替餐飲業護航,為餐飲人撐腰”的餐飲法務官,我們當然樂于看到中國餐飲業出現更多、更大的優質餐飲企業。
成立兩年的瑞幸咖啡迅速在中國咖啡市場拓展市場,成為國內成長最快的咖啡連鎖品牌,并以中概股最快IPO的速度登陸美國納斯達克,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為瑞幸感到歡欣和鼓舞。
但是,瑞幸的經營業績并不樂觀,根據最新財報數據顯示,2019年二季度,瑞幸雖然凈收入高增長,但由于營業總支出高達16億元,導致二季度凈虧損6.8億元(每天虧損約750萬),同比增幅達到104.59%。自2018年以來,瑞幸一直呈現虧損狀態。自2018年至2019年第二季度,瑞幸凈虧損28.5億元。
之前,瑞幸采用直營模式,其虧損由瑞幸及其投資人買單,但與咖啡不同的是,剛剛進入市場幾個月,瑞幸就宣布將小鹿茶作為獨立品牌獨立運營,將以“新零售合伙人”方式進行拓展,雖然其稱與“新零售合伙人”共擔風險,但仔細分析后不難看出,主要的投資風險,必然落在“新零售合伙人”身上。
站在法律的角度,我們感覺有義務對其中的一些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梳理,包括對法律風險的提示,希望我們微弱的“雜音”,能夠提示瑞幸和投資人,注意合規風險和投資風險,只有這樣,中國的餐飲業才能走得更好、走得更穩。編輯| 朱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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