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食品資訊近日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獲悉:I0月1日起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了食品安全抽檢辦法,尤其是對網絡食品的抽檢會越來越嚴。
根據記者對2015版原《辦法》和最新2019版的新《辦法》的對比,發現這次改動的地方挺多的。據統計總共有63處變化,其中新增項36條,修改調整17條,刪除10條。在新增加項目中,記者注意到“網絡食品安全”成為抽檢規范和強調的重點,新增兩條內容:1、網絡食品抽樣過程要求。2、檢驗與結果部分,新增網絡經營的抽檢通報要求。這兩條內容代表了什么意思呢?小編也咨詢了行業食品安全法律專家,專家針對這兩條內容給出了詳細解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時,應當記錄買樣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買樣人員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記錄被抽樣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信息、樣品網頁展示信息,以及訂單信息、支付記錄等。抽樣人員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記錄拆封過程,對遞送包裝、樣品包裝、樣品儲運條件等進行查驗,并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封樣。
專家解讀:2019版新增條款,明確新增網絡食品抽樣過程要求,網絡抽檢是新辦法增加的一個主要部分,網絡抽樣時對網絡購買食品各個環節、簽收食品信息能夠有效地反映公正性,對于后續核查處置能夠進行有效地追溯。
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抽樣,除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外,還應當同時通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專家解讀:2019版新增條款,明確開展網絡食品安全抽檢檢驗工作結果報送的相關要求。同時也將檢驗結果同步到地方管理部門,這就等于下檢驗結果線上線下同步,對企業來說,更加嚴格。為什么新《辦法》會有一些這樣的變化,我們食品安全抽檢的網絡現狀如何?這次新《辦法》又具體有哪些改變?記者也從檢測機構和業內專家處了解了一下。
新《辦法》有哪些變化?
2、需從食品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3、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安全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不得拒絕或者阻撓食品安全抽樣工作。4、被抽檢的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抽檢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說明理由。5、拒絕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6、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7、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采取的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鉆空避檢現場仍然很突出
據了解多年來,相關部門通過健全監督管理體制機制,運用先進的抽樣檢驗技術裝備,提升檢驗檢測技術手段,以及促進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建立等有效方式,來保障人民群眾能夠安全放心地購買食品和食用食品。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各個主體部門對食品安全抽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尚不夠深入;部分抽樣人員的技術要求未達到規定要求,對檢驗結果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不合格產品的處置程序,包括通報、復檢的啟動和異議的處理等有待完善。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社會上,一些不法商人和企業鉆空避檢的現象,在突擊檢查中仍很突出。一些不法商人和企業利用消費者對市場準入制度的認知不足、了解不透徹,在獲取相應的準入資格、免檢資格、生產許可證后,就開始玩起貓膩,特別是有的消費者過多關注的是食品的外觀和口味,忽視食品的材質和加工過程,因此,一些廠商往往不按照正規的方法和加工要求,大量生產低劣的產品,還公開貼上QS認證和免檢產品標志。目前,社會中存在不少規模較小的檢測機構,與部分送檢企業串通,降低檢測標準和規范要求,甚至出具虛假報告,嚴重擾亂了第三方檢驗檢測市場。此外,政府主管部門在食品安全的標準、監管、處罰、問責等方面,基層監管力量薄弱,專業技術人員缺乏,有些地方設施設備比較落后。這些都與監管工作的需要不適應。可以說,食品安全的形勢依然復雜嚴峻,食品安全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期盼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新《辦法》一方面從程序上嚴加規范,降低風險;另一方面,也從法律責任上強化職責,明確了檢測機構和檢驗員均要承擔檢測報告的法律責任。
著力提高監管的靶向性
記者了解到,新《辦法》著力提高監管的靶向性,根據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將食品安全抽檢工作分為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和評價性抽檢。首次明確評價性抽檢是指依據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開展抽樣檢驗,對市場上食品總體安全狀況進行評估的活動,并明確可以參照新《辦法》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評價性抽檢。專家告訴記者,原《辦法》針對互聯網渠道銷售的網絡食品抽檢方式、費用支付、信息采集和樣品收集等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說明,新《辦法》對此進行了詳細界定;本次修訂中明確了網絡買樣人員的規范操作和針對網絡樣品的抽樣注意事項,解決了原《辦法》對網絡樣品抽樣中的具體要求不明晰的問題;新《辦法》調整了申請復檢時限、復檢機構確定方式,明確復檢備份樣品移交、報告提交、結果通報等各環節工作時限。新《辦法》依法保障食品生產經營者權益,將抽樣、檢驗及判定依據納入異議申請范圍,針對不同的異議情形明確異議提出主體。同時,補充完善了異議提出、受理、審核、結果通報等各環節時限和程序等相關規定要求,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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