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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奶過期六天 顧客求償千元未果,你怎么看?
案例
買到過期食品就一定能按照法律規定求償十倍價款嗎?廈門同安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食品消費糾紛案,消費者因酸奶過期向食雜店求償千元,最終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今年5月4日,原告于先生(化名)花7.5元在某食雜店購買了一瓶酸奶。酸奶外包裝上注明保質期為21天,而生產日期是2017年4月7日。過后于先生才發現原來酸奶已經過期6天了,遂直接將食雜店訴至同安法院求償1000元。
于先生提出千元賠償依據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他認為,食雜店賣的酸奶已經過期6天,當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
但于先生的訴訟請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法官在判決中指出,酸奶本身有合法的標簽和標注,在出廠時應當屬于安全食品。于先生還沒有開封食用酸奶就發現已經過期,說明自身沒有因過期酸奶造成任何損害,因此求償1000元的訴求沒有合法依據。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同時,判決也要考慮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在這類糾紛中,除了食品本身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外,消費者是否遭受實際損失、經營者有無盡到合理審慎義務都是認定是否給予懲罰性賠償要考慮的因素。
當然,由于酸奶已經過期,導致于先生購買酸奶食用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食雜店被判決退還于先生酸奶貨款7.5元。
山水
此判決扭曲了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原意,敢問這位法官非要吃出問題才算是損失嗎?過期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亦不能食用,已經給消費者造成了經濟損失
最有溜兒的馬丁蜀黍
最高法食藥司法解釋,十倍賠償不以實際損害為前提。這是赤果果的錯判啊!
胡鵑
你買或不買,食品就擺在那里;你看或不看日期,日期就寫在上面!
大家都是成年人,為什么要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經營者?已經無條件退換貨了,又來個十倍賠償,現在還千元賠償,以此牟利敲詐勒索的數不勝數……
東小子
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
天意
懲罰性賠償被限制條件,法官好任性!
dux
上海某喜的案子與此有何異同呢?
東海釣夫
他那個是生產企業,用來做原料,已經使用了,別說消費者無法判斷,他的客戶都無法判斷。
這個是經營,消費者可以看到是過期的,反正我是不會買,為啥過期了還要買。
dux
和某喜的案子對比,關鍵在這句話,“沒有因過期酸奶造成任何損害”。
東海釣夫
所以,某喜的消費者也沒人獲得十倍賠償。
醒甦
且不說誤判。退一萬步講,
一來,商店是不對,銷售過期食品。
二來,消費者在購買時也應該檢查購買的商品,以防購買過期商品。
最后,是否應該更新下日期表示的規定,直接把有效(截至)日期標示清楚,這樣經營者和消費者都一目了然。
反正,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強制直接標示有效(截至)日期的,據我所知的世界各地的食品標簽法規來看,7718 是唯一。(感覺標準有所欠缺 )
gsp1215
大超市無利可牟,轉向食雜店。還讓法院“斷其財路”。流年不利……食雜店辣么多,這口子一開,法院有事情干了。
hxqlql
為什么一定要出現事故才重視呢?賣過期食品本來就是違法。難道每次買食品都要去看下生產日期?這個法官真的是欺負弱勢群體。
清茶幽幽
法官針對訴求判決,而違法行為的查處歸監管部門。
xcrs0503
告到市場監督局去 依據此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dinglp2005163
換作是我,一定上訴。懲罰性賠償不以是否受到傷害的前提,這是早有司法解釋的。另外,這也是提高食品行業門檻的必由之路。從業者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能和知識,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的判決不利于風險管控。社區的小店客流量不大,如果和“某喜”大型超市一樣,食品安全風險會大大增加。真心希望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成功,及早全國推行。
姚群
如果是職業打假者故意買這種過期的酸奶,他們就會有一套完整的訴訟流程,那這個審判結果就不會是這樣,賠償就不是1000元了。職業打假人存在的意義大概于此吧。
東海釣夫
賠償也就是1000吧,過期產品又不是正常產品,可以多人多批次大量購買,罰款5萬是行政處罰。
臥龍耕者
過期了為啥還要買呢,好奇怪!
要是無意錯買,給我換了我就接受,當然要是為了歉意送我幾包,我就很感謝了。
海邊小白菜
1、您個人素質高,不與他們一般見識,我佩服
2、您的這種行為不利于食品法規的健全和食品行業的發展
子路受而勸德,子貢讓而止善的故事您應該聽過吧?
臥龍耕者
別別別,俺就一種地的,子貢子路的比不了,俺就覺得法律應該引導人心向善,而不是為了利益胡說八道睜眼說瞎話。
許秋敏
當你是小賣鋪老板時,你會覺得這樣判沒有錯
當你是消費者時,你會覺得這樣判是錯的
當你是旁觀者,那就各有說法了
東海釣夫
當你是小賣鋪老板時,你會覺得這樣判沒有錯
當你是消費者時,你會覺得能給我換貨就行
當你是打假人時,你會覺得這樣判是錯的
當你是旁觀者,那就各有說法了
勤勞的蜜蜂
沒有造成損失,但是購買的產品不應該以沒有食用為依據去挑戰食安法,這樣的話只會增強銷售者不重視食品安全的意識,不利于食品安全的長期發展
1937990477
可是說到底產品生產日期也好標示內容也好都是一種跟消費者的契約。這種契約附加的食品安全法也是以是否造成傷害為前提。理性判斷,不要太嚴了也不要太松了就好。
兩葉一芽
食品安全法的有些條款制定的“不那么合乎情理”,造成了一些執法難的情況。不分青紅皂白一律 5 萬,一律1000 。你的這個上位法規定的這么死,下位法,下面實施條例怎么辦?地方法規怎么制定,依據各地情況自己制定,那豈不是無效么?嚴格按照法律條款執行,小餐館拍個黃瓜罰五萬,食雜店大媽、大爺賣個過期食品罰款 5萬,執行的了么?
海邊小白菜
所以還有個行政處罰法。
食品安全法是專業法,行政處罰法是基本法。基本法高于專業法。
但是行政處罰法的從輕減輕處罰這只限于情節輕微且對舉報人沒有造成違法侵害的。
slamdunk25
首先過期買有兩種可能,自知,不自知,這兩者都不違法,問為什么有什么意義?
當場指出為什么更好?為什么要當場指出?違法經營成本這么低,大家都違法經營好了,是吧。
違法經營無論自知和不自知他都違法,不知者無罪不適合食品行業
kingwuguo
真沒看見還是裝沒看見,對于判罰來講,這些都不重要。
最高法還說了“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的,法院是要支持的”
判罰這種事情,是“論跡不論心”的
當然,如果這個是人是“知假買假”的,我們大家可以一起鄙視他。
來源 | 食品論壇網友討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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