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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成都將從2016年2月1日起實施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12種行為將被列入“黑名單”。一旦列為“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將成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三年內不得參加評先選優,以及再發生違法行為將被重罰等多方面限制。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運用監管手段,根據生產經營者的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或者網絡向社會予以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哪些行為將被列入“黑名單”
共有十二種情形: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收購、運輸、加工、銷售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的;
(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兩次以上(含兩次)的;
(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許可標志、編號或者其他產品標志,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經營食品的;
(八)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抗拒執法或變相抗拒執法的;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同類產品年內連續兩次在國家、省、市、區(市)縣監督抽檢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十)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履行不到位,發生Ⅲ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一)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且經查證屬實的;
(十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列入黑名單且依法有權公開的。
三食品安全“黑名單”是如何產生的?
(一)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過日常巡查、群眾舉報、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案件查處等途徑,負責對符合食品安全“黑名單”信息進行采集、甄別、審核和告知。
(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經審核后決定列入“黑名單”的,填寫《食品安全“黑名單”名錄》報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進行公布。
(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過政府政務網站及主流新聞媒體等媒介對外公布。
四被列入“黑名單”的期限是多長?是否可以銷榜?
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以向社會首次公布日期為準。 “黑名單”公布期限屆滿前兩個月,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向將其列入“黑名單”的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食品安全“黑名單”銷榜申請表》。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收到銷榜申請后應及時組織檢查,在《食品安全“黑名單”銷榜申請表》上簽定是否同意其銷榜的核查意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審定后的同意銷榜的核查意見報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其從“黑名單”上刪除,并將刪除情況在原媒體或者網站上予以公布。
五列入“黑名單”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什么影響?
被列為“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并采取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等措施,實施重點監管。
被列為“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每季度向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一次食品生產經營情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再次發生違法行為或整改不力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從重處理。
對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參加任何評先選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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