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案,
法院判決支持一餐飲公司開除謊報行程的員工,對該員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介紹,陳翔是某餐飲公司的副主廚,向公司申報其于2020年2月8日返滬,并按要求提供了健康狀況信息登記表截屏、返滬方式及返滬后的居住地址和所屬街道。
2月14日,陳翔再次告訴公司自己上述回滬日期和居住地。2月20日,公司致電陳翔,詢問為何居委會表示其未曾居住于該址,陳翔未給出正面回復。
餐飲公司書面通知陳翔,因申報的在滬信息不實,系謊報,違反了各級政府、街道以及企業進行疫情防控的基本要求。
公司要求陳翔于2月25日前,提供2月7日至今真實完整的行程信息、返滬后居住信息、自我隔離情況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陳翔提供相關信息后,公司詢問陳翔在上海的居住地址居住了多長時間,以什么身份及理由居住,陳翔未正面答復。
后來,因陳翔存在屢次在禁煙區吸煙等行為被公司先后給予多次書面警告。3月19日,公司與陳翔解除勞動合同,理由系陳翔申報信息不實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
陳翔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請求。仲裁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未予支持。陳翔對仲裁裁決不服,故起訴。
一審庭審中陳翔明確其2020年2月8日僅是送親戚回上海。一審法院認為陳翔的陳述前后矛盾,其告知餐飲公司的回滬日期及居住情況,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相符。陳翔未按實際情況如實匯報回滬日期及隔離情況,餐飲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陳翔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認為,疫情防控期間,餐飲公司根據要求為有序復工而開展員工健康和返崗前活動軌跡情況排查,讓陳翔匯報“返滬日期和回滬后的居住地址”并無不當,公司也多次提醒要據實填報健康登記表以及相關疫情期間注意事項,故陳翔應當知曉如實申報的重要性。
陳翔如果返滬并自我隔離存在困難,可以向公司如實陳述后通過雙方協商的方式妥善予以處理,但其卻在明知餐飲公司為申報復工而開展員工健康和返崗前活動軌跡情況排查的情況下,多次將其臨時送親戚回家的情況匯報為其返滬日期及居住地址,明顯失當。
陳翔行為如未被餐飲公司發現,不僅會影響到餐飲公司的正常復工,而且還可能威脅社會公眾利益。因此,陳翔不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且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餐飲公司系合法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
上海一中院于2021年1月28日當庭作出宣判,駁回陳翔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對陳翔主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之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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