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工網
路女士于2019年3月26日入職青島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崗位為公司面點師,負責面點制作發放。
劉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入職該公司,工作崗位為廚師長,負責廚房員工管理領取廚房用品等。
2020年4月27日,路女士與廚師長劉某某工作期間,在該公司廚房打架,造成路女士受傷。
2020年8月12日,路女士向青島市嶗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該局于2020年9月24日做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路女士為工傷。
高科通信公司不服該決定,提起復議。
2021年1月20日,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人社局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高科通信公司不服該復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青島市嶗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青島市嶗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路女士不服該判決,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經審理,認定路女士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無直接關系,維持了一審判決。
記者梳理后發現,路女士與廚師長劉某某打架受傷后是否被認定為工傷,與雙方動手的原因以及誰先動手有重大關系。
在人社局的調查中,該公司廚房的多名工作人員先后陳述了事發經過,但是因為打架發生的地點為廚房倉庫,沒有人完整見證打架始末,而當事人雙方又各執一詞,導致難以認定誰先動手。
對于撤銷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法院的判決理由是:在當事人與第三人陳述不一致、證人未見證打架始末的前提下,判定路女士系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受傷、認定其為工傷的決定缺乏事實依據,證據不足。
此后,路女士與青島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醫療費等損失賠償的問題再度對簿公堂。
關于損失賠償,法院認為,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劉某某作為高科通信公司的廚師長,負責廚房員工的管理,上班期間,未妥善履行管理職責,因領取鋼絲球等工作原因與原告在倉庫發生爭吵后,在餐廳廚房將路女士打傷,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
因此,高科通信公司應對劉某某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而路女士因未妥善處理工作矛盾,對事件的發生也有過錯,應自行承擔50%的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青島高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與路女士各自承擔50%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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