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會,難免會喝一點酒,但如果喝了酒之后,朋友在回家的途中發生了意外,那一起喝酒的人或者組織酒局的人,應不應該承擔責任呢?
這個問題也是近幾年來非常有爭議性的一個話題,而最近有一名廚師長就惹上了這個事兒。
福州27歲男子小輝和同事喝酒后,在騎電動車回家途中不幸撞樹身亡,其所在餐飲店表示愿意賠償6萬,但要求家屬不再追究責任,家屬認為這很不合理。
小輝的姐姐說,弟弟是一家餐飲店的廚工,去年八月弟弟想要離職,但是廚師長不想讓弟弟離職。當天晚上弟弟回家后,又接到了廚師長的電話,叫他出去喝酒,談談離職的事情。
弟弟接到電話后就出去了,喝完酒后,弟弟在騎車回家的途中,撞到了路邊一棵大樹上摔倒,不幸身亡。他們認為,弟弟的死跟廚師長要負一定的責任,于是就找到了弟弟工作的餐飲店和那位廚師長,向其索賠。
小輝的姐姐說,餐飲店的負責人說他們愿意拿6萬塊的撫恤金,但是還增加了很多附加條件,這6萬塊錢給了他們之后,他們就不能再追究餐廳的責任,同時也不能追究當天晚上叫弟弟出去喝酒的廚師長責任了。
但小輝的家人認為這很不合理,這6萬塊錢算什么補助,還沒有算上社保或醫保的部分。而且,是廚師長把小輝叫出去的,在吃飯期間他有勸酒的行為,所以他對此事應該負大部份責任。
餐飲店的負責人表示,如果算醫保和社保,根本就沒有6萬塊,小輝的死亡并不是他們造成的。
最后經過協商,餐廳給出了新的解決方案。他們會給家屬6萬元補償,并不再要求家屬簽訂不追責的協議。
但家屬也要同意不再來店內維權,后續如果他們還有不滿意的地方,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
家屬也同意了這個解決方案。
而該店的廚師長也因有餐廳出面解決,才松了一口氣。
看到這里,也許有廚友會有疑惑:為什么一起出去喝酒,其中有人出事了,其他人要擔責?
事實上,這不是頭一次發生這樣的事例,2016年,就有一名廚師在聚餐時醉酒身亡,其余19名聚餐同事被告上法庭的先例出現。
2015年12月31日晚,為慶祝元旦,一酒店廚師長柴某以個人名義出資,召集李先生等人在一餐館聚餐,柴某自行攜帶了較多啤酒、白酒。其間,李先生因喝酒過多,在席間當場趴下并醉酒昏迷,但聚餐及飲酒并未停止。
次日凌晨2時25分,李先生被送至醫院,當日上午11時,醫院發出病危通知書,后李先生一直在醫院急診重癥監護室搶救。
經過17天的搶救,李先生還是因酒精中毒搶救無效死亡。
原告(李先生家屬)表示,在李先生被送至醫院且其本人昏迷、沒有家屬在場的情況下,護送李先生到醫院的同事們卻向醫生表示“拒絕洗胃檢查”。
因此,原告認為,被告們在李先生喝多的情況下不勸停,而且還不讓醫生洗胃導致延誤最佳搶救時機。事發后,柴某及廚師們出于人道和同事感情,募捐了1.6萬元。
對于該善款,原告律師稱,他們表示感謝,但募捐并不能彌補他們所犯過錯。李先生母親視力殘疾,女兒才5歲,該筆錢款對于家庭困難是杯水車薪,故要求19名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生活費等各項損失費的70%,共計136萬余元。
除此之外,因聚餐喝酒有人出事,陪酒者要擔責已有多個案例。
跟人去赴宴,喝酒后醉亡
2016年4月14日傍晚,澄潭江鎮一戶人家諶某家里,設宴招待朋友吃“春飯”。其中,男子黃某在席中因飲酒過度,第二天,同桌人陸續接到黃某深度醉酒住院的消息。
事發后,黃某的同事報警。據調查,當晚主賓一起喝完了3瓶斤裝白酒,黃某說還想喝谷酒,恰好客人謝某車上有4斤左右的谷酒,便拿出供黃某喝。隨后,黃某與最后上桌吃飯的諶某喝了大概一斤左右的谷酒。
晚上8點多,眾人見黃某醉酒厲害,便由李某和柳某開車將他送回瀏陽,在回瀏陽路上,黃某已不省人事,兩人隨即通過黃某的手機聯系其同事。
晚上9點多,李某和柳某將黃某交到其同事手中,同事隨即將黃某暫時安頓在賓館。半小時后,同事發現黃某出現異常,臉色逐漸變紫,便將其緊急送往醫院。
然而,因病情嚴重,搶救數天后,4月22日,黃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最后,法院判決,死者自身承擔主要責任,同桌人也要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1.與黃某同車赴宴的柳某與黃某并不相識,也沒有參與飲酒,不承擔責任。
2.李某作為約黃某一同赴宴的人,對黃某在飲酒過程中及酒后負有提醒、勸誡及照顧義務,但并無證據證實她盡了相應義務,且在黃某嚴重醉酒的情況下疏于照顧,因此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酌定賠償數額為14000元。
3.參與喝酒的同桌人,均不能證明自己在飲酒過程中對黃某的大量飲酒盡了提醒、勸阻義務,故對其死亡具有一定過錯。其中,主家章某、諶某夫婦被判令賠償14000元;謝某賠償14000元;一同飲酒的另兩人各賠償7000元。
收留醉酒人留宿,如死亡也要擔責
市民林先生和朋友在自己家中暢飲深聊,見對方喝醉了,于是將其留宿家中,不曾想對方酒精中毒死亡。
后來死者家屬將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林先生覺得很冤,明明是出于好心留宿,居然還被告上法庭。最終,雙方對簿公堂,讓林先生意外的是,法院居然判決他承擔20%,共14萬元的賠償責任。
法院為何會作出這樣的判定?
法官認為,同飲者應相互勸阻過量飲酒,負有護送醉酒人安全回家的義務。
此案中,死者在林先生家中一起喝酒過程中,林先生雖沒有勸酒、強行飲酒等行為,但其明知對方飲酒過量,卻未盡到勸阻或者制止的義務,也沒有將其送回家或通知其家人,對朋友在其家飲酒后死亡有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
另外,除了聚餐、留宿等,如果明知當事人酒后開車仍放任其酒后駕車,導致交通事故或本人死亡的,同桌人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而本文開頭的那位廚師長,就屬于此類情況。
央視新聞在今年二月份也發出過重要提醒:
朋友歡聚千萬別亂勸酒,如果飲酒者出事,這4種情況勸酒者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①強迫性勸酒,說什么“不喝看不起我”;
②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③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④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最后,紅廚網提醒各位廚師朋友,聚會喝酒,同飲者還有相互照顧和勸阻過量飲酒的義務,不要以為自己沒勸他人喝酒就沒責任了,同飲者還負有護送醉酒人安全回家或通知其家屬的義務,否則醉酒人一旦發生意外,同飲的人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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