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時報》小時的一個餐飲好朋友,
前幾天向小時倒苦水:
自己在一全國知名連鎖商場開的一家門店,
被商場“無任何理由通知”:
必須搬遷!
商場給了兩個選擇:
一、要么換到商場提供的
另一個和原位置相差懸殊的一個地方,
二、如果不愿意搬,就直接撤離。
很多在商場做餐飲的同行
都遭遇過此類“不公平對待”,
面對強勢的商場如何自保?
《餐飲時報》專訪洪鳳平律師。
△
接到商場的通知,
這位餐飲朋友立馬自覺自檢:
自己店的經營狀況在商場餐飲中排名很不錯,
是非常好的贏利店;
店面形象也非常好,裝修才一年半,回收期剛過。
為什么讓我們搬遷?
后來通過朋友打聽到內部消息:是和商場關系比較好的另一知名餐飲品牌想進此商場,看上了她的位置。商場為了引進對方,讓她搬離。
朋友去找商場負責人要個“說法”。
商場很是強勢,唯一理由是:這是我們商場的統一調整。
朋友說:我們剛過回收期,正開始盈利,如果搬遷,兩三百萬的重新裝修費誰來負責?
商場回復同樣氣人:不給任何補償,不搬就停水停電。
小時問:合同中沒有年限約定嗎?
朋友說:商場的合同幾乎都是“霸王條款”,而且都是他們內部所謂的“全國統一合同”,如何解讀全憑他們說了算,我們餐飲商家完全沒有主動權!
把餐廳開進人氣火爆的商場,讓品牌擁有更高知名度,是我們很多餐飲老板的夢想之一。而商場的餐飲比例,也在逐年飆升,甚至占到了一半以上,成為“舌尖上的綜合體”。
按理說,餐廳和商場互為需要,應當平等對待彼此。
可很多餐飲老板跟招商部談妥了租金準備簽合同時,看到幾十頁的合同里各種“霸王條款”,才感受到什么叫不平等的“馬關條約”。
餐飲老板們要么懶得爭取乖乖就范,要么沒看幾頁就給繞暈了,最后被招商部一句“我們的合同全國統一沒法修改”給搪塞回來,只好自認不夠“大牌”。
進了商場本以為萬事大吉,結果發現商場這也不行那也不賠,一肚子窩囊氣。
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商場租賃合同都有哪些霸王之嫌,以及餐飲老板們如何跟商場“斗智斗勇”,既能避免掉坑,又能不卑不亢贏回屬于自己的權利。
霸王條款通常是指合同一方利用優勢地位未與相對方充分溝通協商,而單方制定的合同、店堂告示、通知等,其內容通常擴大了自己的權利、免除了自己的責任、排除了對方的權利、加重了對方的責任。
霸王條款不具法律約束力,其結果是損害了相對方乃至社會公共利益。
商場和餐飲企業的租賃合同里,通常存在哪些霸王的約定呢?
今天,我們拿到了多家商場和餐企簽訂的合同,從中找出霸王問題所在,讓大家在談判時做到“心中有數”,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無論何種情況,租賃合同終止,商場均不對承租方的裝修予以任何補償。
一大型購物商場的負一層有不少餐飲,因經營狀況不理想,商場想調整規劃改造成超市。商場要求部分商家搬到對面還沒進駐的店面,自己花錢重裝營業,其他不在新規劃里面的商家則要撤走。
這引起商家的集體反彈:要求商場要么補償裝修費,要么新店由商場出資裝修。
可他們又有疑問,當初簽訂的租賃合同寫著“裝修規定:無論任何情況導致本協議終止,甲方(指商場)均不對乙方(指店家)的裝修予以任何補償”,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律師分析:
第一,上述約定因為免除了商場責任、加重店家責任、排除店家主要權利,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第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商場因自身需要將經營方式調整為超市,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商場應當承擔由此造成商家的裝修裝飾損失。
■律師建議:
1.商場的租賃合同通常都是格式條款,修改需要層層匯報和審批,確實給招商人員帶來了麻煩。
建議承租人和招商人員擺事實講道理,將商場提前解除合同可能面臨的損失一個個列出來,取得他們的理解,爭取能夠賠償裝修裝飾殘值損失、員工薪資損失、雙倍保證金。
如果補充協議能降低招商人員的難度,就用補充協議,一樣有法律效力。
2.承租人應保存好裝修和購買設備的所有票據和合同,以備不時之需。
租賃期間,商場有權根據運營情況調整位置和面積,且不需要支付賠償金,承租方應予以配合,否則視為承租方違約。
一些商場餐飲的老板,餐廳正常營業,卻被商場要求換位置,原因與上面老板遭遇相同:被其他大品牌看中了商鋪位置,或者有內部關系的品牌看中了位置。
合同還沒到期呢,就被要求挪地方,商場還不給任何賠償。
■律師分析:
商場上述做法明顯只考慮自己利益,免除了自身賠償損失的責任,加重了承租方的責任和成本,屬于“霸王條款”。
■律師建議:
餐飲老板一定要仔細看合同,一開始就拒絕這個條款,至少也要寫清楚商場如果調整位置必須賠償多少錢。
這是承租人的正當權益,應該據理力爭毫不妥協!
如果商場調整后的位置和租金您不滿意,建議起訴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商場拖延開業,承租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金;承租人拖延開業超過10天,商場有權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要求承租人補交免租期租金。
有些正在建設中的商場,早早就開始招商引資,將承租人的保證金和首期租金收入囊中。合同里沒有約定商場延遲開業的任何違約責任,有些商場甚至延遲了大半年才開。
但是對于承租人,拖延超過10天開業就可能被商場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承租人不僅白白花錢裝修了,還得補交幾個月的免租期租金。
■律師分析:
商場為了保持統一性和整體性,
要求商家同一時間開業在情理之中。
但商場因自身原因拖延開業,卻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金且限制承租人的索賠權,
這違反了公平原則,有“霸王條款”之嫌。
■律師建議:
建議餐飲老板修改此條款,約定如果商場延遲開業,每延遲一天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從租金抵扣;
超過一定的期限,承租人有權要求無償的多承租幾個月,或者有權解除合同,商場雙倍返還保證金并賠償裝修損失。
出租人不是商鋪所有權人,如果商鋪所有權人終止商場對商鋪的出租權,則商場有權終止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
有些商場是商鋪所有權人直接對外出租,但也有部分商場屬于先賣再返租,由開發商統一經營管理,說白了開發商只是個二房東。
為了轉嫁風險,開發商就約定如果商鋪所有權人終止對商場的出租,商場就有權終止對承租人的出租,并且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這不是讓承租人當“冤大頭”嗎?
■律師分析和建議:
餐飲老板無論和誰簽訂租賃合同,都必須要審查出租方是否有權出租,這是重要的前提。
對于二房東轉租,首先要通過原房東和二房東的租賃合同,來審查原房東是否授權二房東轉租,如果沒有授權或者原房東明確約定不能轉租,建議還是不要跟二房東簽約了,風險較大。
其次,如果原房東授權可以轉租,那么上述條款對承租人確實不公平,建議修改為“若發生與租賃商鋪有關的產權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問題,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若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包括但不限于裝修損失、人工損失、營業損失等”,以免屆時雙方扯皮。
承租人交了保證金后,商場反悔解除合同,只需要返還保證金沒有雙倍賠償。
一些商場餐飲的老板,跟招商部簽了合同交了保證金,沒過多久商場招進了更大牌的餐飲,就通知解除合同,退還保證金。
有些餐飲老板聽過“定金要雙倍賠償”的說法,因此咨詢律師本案中他能否獲得雙倍賠償。
■律師分析和建議:
這種情況要個案分析。如果合同約定這筆錢是“押金”,“保證金”,而不是“定金”,又約定如果商場在一定期限內解除合同只需要退還押金或保證金,沒有雙倍賠償的約定,那么,承租人想要獲得雙倍賠償一般不被支持。
如果合同有這筆錢是“定金”,商場單方解除合同需要雙倍返還等字眼,那么承租人的雙倍賠償一般能得到支持。
建議餐飲老板在簽訂合同前聘請律師審查合同,估計很多老板分不清楚“定金”、“訂金”、“押金”和“保證金”有何區別,只有專業人士才能更好的保障合法權益。
餐廳被顧客投訴或被媒體不良報道等,商場有權要求關閉店面。
這一條同樣有霸王之嫌。越來越多人的法律意識在不斷增強,餐廳偶爾被顧客投訴或者被報道也很正常,如果只是因為這樣就被商場抓住小辮子,確實冤屈。
■律師分析和建議:
建議餐飲老板不可糊涂簽約,可和商場協商,進一步量化該條款,比如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多少次的顧客投訴,商場可要求關店整改一段時間,且食品安全事故的認定應由權威部門出具檢測報告。
餐飲老板不易,每天都在闖關打怪,跟各種人斗智斗勇。
面對看上去強勢的商場,餐飲老板不要存在心理弱勢或自認倒霉,要勇敢的捍衛自己的權益,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
最后還是建議餐飲同行:
一、不要忍氣吞聲,商場再大牌也要講道理。“道理” 講出來的,如果大家集體不出聲,只能助長他們越來越不講道理。
二、餐飲商家一定要團結、聯合起來,越團結越有話語權。個別餐飲企業千萬不要為自己得一點小利益愿意犧牲整體利益,大家強、行業強,你最終才能強。
三、可以請專業律師在簽訂合同前提前介入和預防,免得日后吃虧。
四、必要時可以借用媒體、網絡把事件放大,以輿論進行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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