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開心,那就不干了唄!拍拍屁股,東家不打打西家……
突然不來上班,或者沒等離職手續辦下來,連工資都不要就走人,這在餐飲行業很常見。事情真的那么簡單嗎?辭職不按流程走,也要擔心被餐廳告哦。
案例:離職店長追討工資,為何最后反而要賠錢?
張先生在甲餐廳擔任店長,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
2017年3月25日,張先生向餐廳遞交書面辭職申請,稱因個人原因申請辭職,并要求于當天辦理離職手續。
甲餐廳收到張先生的離職申請后對其要求當天離職表示不同意,要求其在30天后離職,并妥善完成該門店店慶工作。
張先生對餐廳的態度未予理會,此后未再上班,也未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甲餐廳因此未向張先生支付2017年3月的工資。
2017年8月,張先生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甲餐廳支付其2017年3月的工資。
庭審中,甲餐廳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反請求,稱因張先生未提前30天通知餐廳就辭職離開,導致餐廳為順利完成張先生負責的該門店店慶工作,而另行高薪聘請專業團隊應急,故甲餐廳要求張先生賠償因其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給餐廳造成的經濟損失,即聘請專業團隊完成店慶工作的費用計22000元。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張先生當日突然離職后是否應當向甲餐廳承擔賠償責任?餐廳可否以此為由扣發工資?
張先生認為,2017年3月25日之前,其為餐廳正常付出勞動,餐廳應當支付相應的工資。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并沒有規定未提前通知的情形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不同意賠償甲餐廳的損失。
甲餐廳認為,張先生作為門店店長,承擔著舉行店慶的工作,其突然離職的行為,給店慶的完成帶來了困難,為如期完成,餐廳額外支出了專業團隊的臨時聘用費。這些損失都是由于張先生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義務而造成的,故張先生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其3月的工資尚不足以抵扣餐廳的損失。
裁決結果
仲裁庭審理后認為,張先生于2017年3月25日向甲餐廳提出辭職并在當天即離職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但甲餐廳因此扣發張先生2017年3月1日至25日期間工資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應予補發。
甲餐廳主張張先生未提前通知的當即解除行為給餐廳造成了經濟損失,同時提供了與臨時聘用專業團隊的合同和向臨聘專業團隊支付報酬的憑證等證據。這些證據足以證明由于張先生的當即辭職行為,甲餐廳為如期完成店慶,不得以臨時聘用專業團隊并承擔了額外的費用,該費用的承擔確與張先生未依法提前通知的解除行為相關,故對于甲餐廳要求張先生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
分析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無需任何理由,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然而對此,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存在認識上的誤區。
勞動合同解除應當依法進行。判斷勞動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從幾方面進行:哪一方作出解除行為;依據哪一項法律規定的情形所實施的解除;系勞動者當即解除、用人單位解除的,是否存在與法定可解除情形相適配的事實;法定的解除程序是否履行等。
其中,法定的解除程序是否履行這一點,就包括勞動者在非試用期內依據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凡不符合法律規定所實施的勞動合同解除均屬于違法解除,違法解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系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本案中,張先生未提前30天通知甲餐廳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理應承擔給甲餐廳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甲餐廳提供了與臨時聘用專業團隊的合同和向臨聘專業團隊支付報酬的憑證等證據,足以證明由于張先生的當即辭職行為,確實給甲餐廳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故仲裁庭支持了甲餐廳的請求。
這說明,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存在法律后果的。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明確:“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可見,勞動者的違法解除行為導致的法律后果即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實踐中,需要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有的用人單位如本案中的甲餐廳一樣,簡單地認為勞動者未提前30天辭職就可以扣發其30天工資,這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中的代通知金混淆,沒有法律依據。
來源:中成偉業法務部
編 輯 | 紅餐網_劉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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