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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從成都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得到的最新消息:職業打假人針對食品的“打假”又有新動向!“打假”內容從食品質量等十分明顯的問題,轉向標識具體內容、產品外包裝等細節轉移。
當職業打假人比你還了解你的產品、包裝和標識標簽等細節時,食品企業老板必須要反省了!
所以,最新一期“第一食品商學院”從具體案例入手,通過案例復盤、案例解析、案例啟示等角度,為食品企業老板分析目前職業打假人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打假”。幫助企業預防相關情況發生的同時,提醒企業負責人在相關專業知識上加強學習。
案例復盤
職業打假人張某在某超市購買了茶花花粉、益母草花粉各3瓶,隨后以“產品外包裝標簽上的貯存條件與標示執行標準GB/T 30359中要求的貯存條件不一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方為超市、超級所屬總公司(經銷商)及產品生產商。
張某提出相關訴求的依據是,被訴產品標準其在陰涼環境的貯存條件,不足以保障涉案產品符合其保證質量的必然條件。
GB/T 30359 第6.3.1項則規定了,產品應用真空充氮包裝,在常溫下保存。其他包裝的應當在零下五度以下保存。就涉案產品而言,用肉眼可直接分辨涉案產品并非真空包裝或充氮包裝,依法其貯存環境應在零下五度。
而超市方(經銷商)則提出了以下6個觀點予以回應:
1、涉案產品是在取得生產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的情況下生產的,符合該類產品的生產許可要求。
2、超市方向法院提供了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涉案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和食品安全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有關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爭議,以本條規定的檢驗機構的檢驗數據為準。
3、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涉案產品適用的GB/T30359-2013標準是推薦性標準,不是強制性國家標準,企業可以選擇適用。
4、根據現階段的科學認知,蜂花粉在常溫下陰涼處存放不會影響GB/T 30359-2013的理化指標,市面上的小包裝蜂花粉基本都沒有采用真空充氮氣的包裝,這是行業的普遍做法。
5、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質量合格,超市方已盡到合理、謹慎的驗收義務。
6、《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銷售者賠償的前提是,銷售者存在“明知”的主觀故意。
案例結果
經一審、二審,法院最終裁定:原告主張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判依據不充分,法院不予以采納。對原告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解析
從本案的結果來看,法院一審、二審都對原告提出的訴求做出了“不予支持”的決定。那么此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先來看下本案涉及的相關法律條款和標準:
標簽瑕疵~~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驗收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啟示
如果產品標識標簽上提示的貯存條件與執行標準不符,那么該標識標簽將被定義為標簽瑕疵;
從本案可以看出,如果有瑕疵的標識標簽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解時,那么將會被認定為“不符合賠償條件”;
經營者/經銷商在進貨時,一定要保證有相關的檢測過程。本案中的超市就是提供了自檢報告和委托檢測報告,以此證明產品本身無質量問題;
也正是由于經營者/經銷商,提供了相關證據,以此能證明經營者/經銷商做到了驗收義務;
小編有話說
通過以上案例,食小編希望我們的食品企業除了要建立起相關的機制,以便及時、有效地應對由職業打假人引起的各種社會影響。同時也要積極地進行自查,不但要不斷更新相關的知識儲備,還要對有問題的產品及時進行調整,不給職業打假人任何機會。
互動話題
對于職業打假人,您有什么看法?針對職業打假人您有什么好的建議或訴求,歡迎留言給小編,大家一起出謀劃策,解決“職業打假”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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