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規定,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關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122號)涉及我省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國家食藥監總局2016年第122號通告四川省1批次不合格蔬菜制品:
抽樣單編號:GC1600400456
產品名稱:小米辣
生產日期:2015年6月7日
規格型號:1.5kg/瓶
保質期:12個月
商標:文斌
被抽樣單位:彭州市天彭鎮文廣調味品店
標稱生產者:四川省彭州市順香調味食品廠
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項目(檢測值:0.16g/kg,標準值:≤0.1g/kg)
2016年7月1日,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成都市局)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及時向彭州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彭州市局)移交了該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及相關材料。彭州市局迅速啟動核查處置工作,于當日向當事企業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食品檢驗報告》,告知企業享有申請復檢的權利。當事企業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或異議。
8月24日,四川省局向成都市局下達《關于總局通告中我省1批次不合格蔬菜制品核查處置工作的督辦函》,成都市局按時上報了核查處置有關情況。
經調查,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2016年6月15日在彭州市天彭鎮文廣調味品店抽檢由四川省彭州市順香調味食品廠2016年6月7日生產的“小米辣”1批次產,該同批次產品共10件(6瓶/件、1.5kg/瓶),合計90公斤。
彭州市局分別對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要求企業立即召回該批次產品,停止生產、經營同品種的“小米辣”產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進行整改。
彭州市局于7月13日對該案件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四川省彭州市順香調味食品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并根據《四川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七條規定,彭州市局給予四川省彭州市順香調味食品廠沒收違法所得11.7元、沒收不合格產品7件(6瓶/件),罰款15000元等行政處罰。彭州市天彭鎮文廣調味品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彭州市局給予彭州市天彭鎮文廣調味品店沒收違法所得21.3元、罰款5000元等行政處罰。
來源: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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