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施行:生產不安全食品嚴懲重處

    記者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印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貫徹將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

    最高法通知強調,在審理食品糾紛案件中,要堅持嚴懲重處的原則,正確運用懲罰性賠償和連帶責任的規定,向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嚴格追責,讓不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對于利用自己網站銷售食品者,應當承擔經營者的民事責任。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不盡法定義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不再以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為要件。

    通知表示,要堅持嚴肅執法,嚴厲制裁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正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嚴格把握適用價款十倍賠償、損失三倍賠償和1000元保底賠償的要件,嚴格區分制售不安全食品與不合格食品、食品標識瑕疵的法律責任。要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設身處地為消費者排憂解難,減少他們不必要的訴訟負擔。

    通知指出,新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首負責任制,其核心是讓消費者及時獲得賠償。消費者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損害,無論是向生產者還是經營者索賠,無論誰是責任人,均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作出賠償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沒有責任,其承擔的是替代性的中間責任,有權向責任方追償。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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