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線
昨日(10月25日),記者從湖南衡陽市常寧市檢察院獲悉,衡陽一米粉店老板在鹵水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質,被法院判處銷售金額10倍的賠償金,即70萬元。
呂某在未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和個人健康證的情況下,在衡陽常寧市區開了一家米粉早餐店。為了拉生意、多賺錢,2018年12月份開始,他在自制的調味鹵水中摻入可致人上癮的有毒、有害物質,再加入米粉中提鮮,銷售給顧客食用。
2019年9月19日,公安機關在呂某經營的早餐店內查扣3桶疑似摻入有毒、有害物質的鹵水。經鑒定,扣押的3桶鹵水均含有嗎啡、可待因、著巴因、罌粟堿、那可汀成分。截至案發,呂某總計獲得非法收入7萬元。
檢察院認為,呂某的行為不僅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還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威脅眾多市民生命健康安全,危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常寧市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向常寧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承擔銷售金額十倍的賠償金即70萬元。常寧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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