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蘭州一男子在餐館用餐期間摔下樓致死,餐館拿出17張照片證明自己貼了警示標語,認為自己不該為此事故擔責。
昨天(11月10日),蘭州中院公布該案終審判決:警示標語不足以阻止安全隱患發生,餐館擔責20%,被判賠償152469.8元。
2019年12月21日晚7時許,飲酒后的史某與同學在榆中森源農莊餐飲店(以下簡稱森源農莊)聚餐。
餐后,史某等人在該農莊KTV包廂繼續飲酒唱歌。后史某在沒有人陪同的情況下來到餐飲店消防通道處,將門鎖打開,從該通道上至餐飲店樓頂,并從樓頂穿到與之相連的宿舍二樓,不慎從樓頂摔落。
之后,史某被送醫搶救,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22日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森源農莊雖陳述其在消防通道門上張貼了警示標語,但其將鑰匙留在門鎖上,且沒有派人員對該處進行巡查,致使飲酒后的史某將門鎖打開,從消防安全通道上至樓頂,不慎墜樓,造成死亡的嚴重后果。森源農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劉某作為森源農莊的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史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有充分的了解,應該意識到飲酒可能會對自己造成的傷害,包括酒醉后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卻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其對自身的死亡后果也有過錯。據此判決:榆中森源農莊餐飲店、劉某承擔合理賠償款的20%,即152469.8元。
二審期間,劉某提交照片17張,證明事發時史某走過的路線,證明消防通道處貼了警示標語,證明自己并無過錯。
蘭州中院二審認為,
森源農莊雖出示證據證明其在消防通道門上張貼了警示標語,但該標語尚不足以阻止安全隱患發生。
史某墜樓的地點屬于農莊的管控范圍,
該區域樓頂未加設安全護欄等設施,存在安全隱患。
森源農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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