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律餐謀 洪鳳平 高芳菱
今天聊一聊讓餐飲老板頭疼的一個話題——用工問題里的勞動合同風險,以及相應的規避辦法,希望對大家有用。
第1個坑
沒有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餐飲行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據統計近幾年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導致發生勞動爭議的案件占到20%。
為什么沒有簽勞動合同呢?我們發現很多餐飲老板有這4個錯誤的觀念:
1. 我的餐廳就是小個體戶,又不是大公司,應該不用那么規范吧,沒簽合同也沒關系吧;
2. 餐飲的員工流動性很大,來來去去,上班兩三個月可能就走了,簽合同很麻煩,有些員工也不愿意簽;
3. 簽了勞動合同,就必須要給員工繳納醫社保,而我又不想繳納,不如不簽,這樣員工手上沒有證據就告不了我;
4. 沒有簽勞動合同,老板我什么時候想辭退員工就可以辭退,簽了勞動合同,反而不好辭退。
老板有了這些錯誤觀念,如果員工都去維權的話,可能會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我們來看看,不簽勞動合同有哪些風險和損失:
1.最多賠償員工11個月工資
假設員工工作了X個月,他就可以額外獲得X-1個月的工資,最多額外獲得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舉例:
比如小明在餐廳上班6個月了,沒有簽勞動合同,那么小明可以向餐廳額外索賠5個月的工資;如果小明在餐廳上班18個月了,沒有簽勞動合同,那么小明可以向餐廳額外索賠11個月的工資,就是最高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如果小明月薪是3500元,11個月就是38500元;如果餐廳有20個員工,工作一年多都沒簽合同,那么餐廳面臨的索賠金額高達77萬;如果有100個員工,就是385萬。嚇死人了……
這是一筆很可怕的數字,尤其對連鎖餐廳,因為如果一個員工得到賠償,容易引發連鎖反應,導致其他員工紛紛效仿。
單位沒有跟員工簽勞動合同,員工如果申請仲裁要求賠償,對他來說是一件幾乎沒有經濟成本的事情,仲裁委是不收費的。
而且員工的舉證責任很輕,就算沒有簽勞動合同,也一樣可以證明跟單位存在事實上的用工關系,比如員工可以拿出穿著單位品牌的工作服、工作證、單位每個月發工資的轉賬記錄、考勤記錄、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甚至包括同事的證人證言等等。
凡走過必有痕跡,這些對員工而言是很容易取證的。所以,這種沒有簽勞動合同要求索賠的官司,基本都是一告一個準,單位敗訴的概率非常大!
2.沒有簽勞動合同,并不能免除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
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對單位的強制性、不可免責的法定義務。
3.可能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意思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一份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單位無權解除勞動關系。
說白了,就是員工有權隨時炒老板魷魚,老板幾乎很難炒員工魷魚。這會影響員工的積極性,影響用人單位的效率,也變相地增加了單位的用工成本。
4.如果沒有簽勞動合同,單位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5.單位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所以,我們強烈建議在員工入職一個月以內簽勞動合同,免得得不償失!
有些餐飲老板跟我說,我也想跟員工簽,可是有些員工不愿意簽,怎么辦?
出現這些情況,單位應當做兩件事情: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員工簽勞動合同;
2.員工沒有按通知的要求簽勞動合同,單位再次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
如果是員工單方面不愿意簽勞動合同,單位就要解雇這個員工,而不能繼續留用。所以簽勞動合同就是一項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不管員工同不同意都得簽,法律就是這么霸道……
老板不要怕麻煩,更麻煩的是處理不簽勞動合同引發的后果。
第2個坑
勞動合同簽訂不規范
一些餐飲老板意識到要簽勞動合同,可是在簽訂過程中存在以下不規范情形,導致發生爭議時處于被動地位或面臨賠償。
1.試用期的約定不合法
試用期≠隨意用,很多餐飲老板對試用期誤會大了,存在以下不規范情形:
首先,試用期超期了。
法律對試用期的最長限度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超期使用會怎樣呢?員工有權要求單位以試用期滿的月工資為標準,按超期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再舉個例子:
小明和餐廳簽約了一份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工資4000元,轉正工資5000元。小明按約履行了勞動合同,后來小明申請勞動仲裁,因為試用期超出了4個月,小明可以獲得5000元*4=20000元的賠償金。
其次,簽約只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
有些餐飲老板說,這個員工試用期1個月,我先跟他簽約一個月試用期的合同行不行?
不行。法律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不能簽約只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要么合同沒有試用期,要么就是試用期包含在工作期限里。另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還有一些餐飲老板想“試工”,看看這個員工適不適合,適合了再進入“試用期”。要注意,法律上沒有“試工期”一說,“試工期”就是“試用期”,試工一天照樣要發一天的工資。
如果你想考察員工適不適合這個崗位,在招聘的時候要列清楚各方面的條件,面試的時候可以在短時間內讓他上手操作試一試。
還要注意,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存在無效的“霸王條款”
很多老板想約束員工,但這些約束條款都算“霸王條款”,無效,比如:
企業可以隨時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及勞動報酬,員工不得拒絕;
員工違規操作傷亡自負,單位概不負責;
員工試用期離職不結算工資;
試用期可以任意辭退員工;
員工(女職工)在合同期內不得結婚生子;
員工須無條件服從企業加班安排;
工資中已經包括競業限制補償金,員工離職后不再支付;
合同中私自設置違約金……
這些條款不合法也反人性,別寫進去了,都什么年代了啊,一定會被員工懟回來的!
3.疏忽了重要細節
這些細節不小心沒注意,合同白簽了,真不是嚇大家。
比如,合同上的簽名必須讓員工親自手寫,不要他人代寫或HR替他寫。
有個案例差點成了教訓:
我們有個餐飲客戶,餐廳一個大姐上班時手被割了,工傷9級,要求客戶賠償工傷以及沒簽勞動合同11個月工資。
客戶HR說簽勞動合同了,就把勞動合同給法官,結果大姐說她沒根本沒簽過這份合同,這個字一看就不是她寫的。HR也有點懵啊,忘記了,不確定當時是不是看她寫的還是別人寫的。
大姐堅持要做筆跡鑒定,還好,鑒定出來確實是她寫的……
再比如,除了簽名外,其他盡量打字出來,不要手寫;合同必須加蓋騎縫章,目的就在于防止一旦產生糾紛,一方偷梁換柱,將合同里的某一頁換掉,重新裝訂,到時候兩份合同不一樣,哪一份為準?別給自己添麻煩……
現在的大環境對餐飲老板的要求越來越高了,野蠻生長、不規范運營的階段越來越短,創業環境倒逼企業要盡早規范化運營,避開路上各種坑。
少跳幾個坑,少犯幾個錯,你會發現比隔壁老王活的久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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