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受瑞幸咖啡美股投資人委托,針對瑞幸咖啡造假事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請,該案已正式立案。
該律所相關人員向媒體透露:“截至目前(2021年4月29日午時),起訴的投資者有3個,有意向的則大概有20個,此外還有百余人進行過咨詢,數據仍處于動態變化中。
01PART ——
我國法律也可“長臂管轄”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選擇赴美國上市,但是中國企業在美國上市也面臨集體訴訟風險、違法違規處罰風險、退市風險、做空風險。鬧得沸沸揚揚的瑞幸咖啡的造假行為同樣也吸引了國內外投資人的關注。
武漢鷹卓律師所負責人接受本報采訪時介紹,瑞幸咖啡財務造假的行為,在中美兩國均屬于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面臨著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
去年3月實施的新《證券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該條款首次肯定了我國《證券法》的域外適用效力, 賦予了監管部門跨境監管的主體權力, 從法律概念上,可以稱之為“長臂管轄”。
02PART ——
法院可能駁回持股人訴求
目前,瑞幸咖啡美股投資人的起訴被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國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受瑞幸直接影響也是客觀存在的。不過鷹卓律師所律師龔芬麗認為,這個案件最后的結果也是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首先,我國新《證券法》新增的域外管轄規定較為籠統且寬泛, 缺乏明確的域外管轄適用標準以及具體的可操作內容,導致實踐中法律適用的不明晰使管轄權過渡增加或者減小。
其次、瑞幸的造假發生在中國境外,瑞幸是否對境內投資者造成實質性損害存在爭議,即并沒有相應資料顯示中國投資者所受損失占比,無法判斷是否達到實質性損害。
而且瑞幸由于發行和交易主要在中國境外,其招股說明書中均載明不會向中國居民直接或間接發行、出售該證券。
中國目前屬于資本項目下外匯不自由兌換的國家,根據規定,國內的個人投資者還不能直接投資美國的資本市場,只能通過購買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基金的方式進行投資,也就是說國內投資者事實上缺乏直接投資于瑞幸咖啡證券的渠道,境內投資者的比重可能不會太大。
從主要持股人持股情況來看,董事長陸正耀為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 23.94%,擁 有 36.86%投票權,注冊于中國的風險投資機構大鉦資本和愉悅資本的持股比例 分別為 7.15%、5.30%,未披露的股東里面也不排除有其他中國投資者,而這些投資者是否愿意將自己的資金來源暴露在公眾視野中,同樣是一個問題。
03PART ——
向美國法院起訪或是更有利
所以即使在立案之后,如果被告對管轄提出了異議,那么這個案件依舊可以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二條確立的“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規定而裁定駁回起訴。
即使上海金融法院真的判令瑞幸公司賠償國內投資者的損失,現行《證券法》只對中國證監會的長臂管轄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在實際運用中還缺乏適用標準與范圍,為更好地維護公共市場秩序,保護公眾投資者利益,還需進一步完善證券法域外適用規則。
總的來說,即使在《新證券法》頒布的情況下,主張域外管轄時還是得遵守國際禮讓原則和不方便法院原則,以尊重各國法律法規和執法權限為基本前提。
一方面,在境外證券法已主張管轄且境內投資者或公共利益并非無法得到合理保護的情況下,境內證券法不宜再介入;另一方面,在主張管轄時要謹慎考慮調查取證、案件審理和執行的方便性,否則還可能導致大量缺乏實質連接的案件在境內起訴,引發境內司法資源被濫用的風險。
但無論怎樣,中國證監會都可在目前的法律范圍之內, 采取相應的國際證券監管合作安排,調查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行為,與多邊及雙邊監管合作展開,繼而共同打擊證券違法行為;也可以借由瑞信事件,拓寬跨境證券監管合作的途徑和內容。而國內瑞幸咖啡的投資者的損失,選擇美國的司法救濟程序,可能是目前最好的方式了。
(本報綜合消息)
ARTICLE
文章
汪健
EDITOR
編輯
木果
DESIGN
設計
單純
REVIEW
復核
阿魯
原創文章,作者:中國飲品快報,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kmwhg.com/225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