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日報
餐館員工姚先生因工作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對方潑熱油報復,造成身體多處燙傷。
北京市東城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姚先生為工傷,但餐館老板不服,認為姚先生是因私人矛盾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提起行政復議。
餐館老板將市、區兩級人社局告上西城法院。
那么,這到底算工傷還是私人矛盾呢?
一餐館員工和同事起爭執被潑熱油造成燙傷,
人社局認定為工傷
姚先生與同事侯某都是一家餐館的員工。2019年10月22日,姚先生和侯某因工作中管理問題發生爭執,經單位領導解決后,侯某仍然不滿。第二天上午,侯某出于報復心理,將準備好的熱油潑在姚先生身上,造成姚先生頭面頸、軀干及雙上肢大面積燙傷,雙耳、雙眼也都被燙傷。
2020年9月28日,姚先生向東城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11月23日,東城區人社局作出工傷決定書,認定姚先生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餐館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在市人社局維持工傷認定后,餐館提起了行政訴訟。
餐館認為,姚先生是因個人原因與同事發生矛盾導致受傷。人社局認為姚先生因工作原因受傷,不符合實際情況,請求法院撤銷東城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及市人社局的復議決定。
在工作時間、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
法院同樣認定是工傷
根據法律規定,認定工傷應當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工作原因,即“三工”因素。姚先生在餐館后廚被同事以熱油傷害,無疑符合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的認定因素。而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造成則是此案的核心問題。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姚先生因事發前一日與同事發生爭執,遭對方蓄意報復。因此,姚先生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從事本職工作的過程中受到的傷害,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性,并不屬于超出其工作職責范圍的情形。
另外,從立法目的來看,《工傷保險條例》旨在強化公民權利保障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工傷保險制度正是分擔事故風險,提供勞動保障的重要制度。基于此立法目的,工作原因的認識不能局限于直接原因,對于間接原因及原因不明的情形,需要人社部門在認定中充分考量其相關因素,注重對勞動者的保護。
姚先生與同事侯某發生爭執是因工作原因,侯某的暴力行為帶有報復性質,且對姚先生的身心造成極大損害,在這種情況下,人社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更應注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符合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
西城法院最終認定東城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和市人社局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了餐館老板的訴訟請求。
近日,二審法院駁回餐館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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